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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沈阳市民温洪祥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递交了一份《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等财务账目。沈阳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负责人对此的回应是:“难度极大,这个公开可能不会一蹴而就,结果可能不会太乐观。”(11月17日《人民日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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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载,辽宁沈阳市民温洪祥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递交了一份申请表,要求公开办公费、招待费等财务账目。沈阳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负责人说,政府部门财务信息极其敏感,难度极大,这个公开可能不会一蹴而就,结果可能不会太乐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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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现状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进行了紧张的实施准备工作,初步建立起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不合理,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存在不足,监督和保障手段不到位等等。本文从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进而提出了一些促进《条例》实施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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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国家,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是民主与法治发展的产物,政府信息公开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将是行政诉讼的前沿问题之一,本文试从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况、概念、公开内容和方式以及行政诉讼种类、可诉的法律依据、法院受理以及判决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引起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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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2009,(8):F0002-F0002
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体制机制,健全工作机构,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知水平和把握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承担起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思路及其主要内容为题进行了今年第一次集体学法,省长袁纯清强调,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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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新时期政府工作的重点。政府法制部门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能作用发挥的范围和程度至关重要。本文试从市、县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能、定位着手,阐明基层法制部门在法制系统、主体业务、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持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市、县法制部门存在的职能授权不充足、基础工作不到位、权力使用不规范、价值发挥不充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促进市、县法制部门职能作用发挥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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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的“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或将有实质性进展。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将指导地方推动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今年20%省以下地区晒“三公” 财政部下发的通知明确,各省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下称“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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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作为政府信息的一部分,随着其公开的程度不断提高,为政府信息的全公开制度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本文将从“三公”经费公开为出发点,着眼于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范围、方式以及专职部门设置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对“三公”经费以及政府信息的公开从法律层面进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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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摒弃神秘主义行政文化传统观念,树立阳光行政和行政程序法治观念,推动提升行政透明度的民主化转型;《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文件对行政程序透明和阳光政府建设提出了要求、创造了条件;在实践中,许多地方和部门积极开展行政程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管理、完善监督救济和创设服务中心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天津、成都、邯郸等地的改革经验值得研究借鉴;建设阳光政府的进一步努力,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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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徐建国想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购买摩托车,因在政府网站未查阅到相关资料,便用特快专递向黄州区交通局申请告知该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办理程序等政府信息,但两个月中一直没有得到答复,便起诉黄州区交通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近日,黄州区法院一审宣判徐建国胜诉,该案因此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后公民胜诉的第一案。案件宣判后短短两天之内,湖北省、市两级政府都非常迅速地对败诉作出了回应,没有回避遮掩,而是公开坦承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力图把此案作为活教材,惩前毖后,举一反三,真正体现了政府面对败诉的开明心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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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从"两秘密一隐私"、"三安全一稳定"、"国家有关规定"和"特殊需要"等多个方面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定化,突显了公开的政府信息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在的紧张关系。政府依法公开信息固然重要,但如何制作信息则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政府行为过程公开是公民获得政府好信息的基本诉求。政府信息的法定化、主动公开化和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导向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成为衡量行政机关德性的试金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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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对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而政府信息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的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判方式和诉权滥用的防范应对等问题尤为值得关注,司法审查层面须有判断标准和合理应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