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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告不理原则 ,审判受起诉范围限制 ,法院不得就未经起诉的犯罪进行审判。随着诉讼程序的发展 ,对原起诉事实可能发生主观认识上的变化。此时审判范围仍须与起诉事实保持同一。●在适用法律方面 ,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 ,一般对法院没有拘束力。法官有权独立适用刑法 ,认定罪名。●为贯彻控诉与审判职能的分离 ,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我国应尽快建立撤销、变更、追加起诉制度。不告不理 ,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调整起诉与审判关系的重要原则。通常认为 ,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基本要求 :控告与审判职能分离 ,由不同机关分别行使 ;审判以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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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是指未经公诉人、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的诉讼原则。是现代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公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第二,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对于民事上诉案件,则仅对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就不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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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意义上,不告不理原则是对法院的限制性原则,其具体要求有三项,一是在起诉权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时候,法院不能主动启动审判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二是案件一经起诉,审判范围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法院不能对没有被起诉的人和事实进行审判;三是上级法院没有经过当事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的上诉(或者抗诉),不能主动启动上诉审判程序。不告不理原则及其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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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审分离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特征和组合原理,它要求程序启动上的不告不理以及程序运作上的诉审同一.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基本原则,诉审同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审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与起诉的对象和范围保持同一,审判机关不能脱离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或犯罪事实而另审被告、另审事实.诉审同一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审判的中立性,实现程序公正,然而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违背诉审同一原则的规定和作法,有待于深化刑事司法改革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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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作为裁判者有权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变更,这是法院行使定罪权的体现。这一做法没有违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检察机关灵活运用公诉变更制度、完善法院的建议权、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完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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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第二季以检方撤诉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而告终,本文以审判阶段的检方撤诉问题为角度,探讨审判阶段检方做出"证据不足撤诉"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如何应对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撤诉"问题。接下来更深层次地讨论审判阶段法院审查检方撤诉的标准应是什么,以及撤回起诉后的各种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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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发现被告不合格,不是通知原告更换被告,而是要求原告撤诉,如原告不撤诉,法院即裁定驳回其起诉。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它涉及到对我国民诉法立法原则的理解、适用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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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与“理”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内容,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对于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当下的司法改革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不告不理是现代社会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告而理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背离。有告必理既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它体现了“有权利必有救济”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而告而不理则是对有告必理原则的反动与背离。本文拟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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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能够清醒地认识到“诉讼请求”是审理每一起民、经案件的起点和判决结果的落点的话,那么,势必形成如下的审判思路:首先,在立案环节上,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职能管辖。其次,案件移入审判庭后,审判人员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入手,审查“两状”,复核起诉证据和答辩证据与诉讼请求(含反诉请求)的关系,补充调查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要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举证。再次,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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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情况,某公民或法人在权益受损时,由于各种错误现象的干扰,会将根本与其权益受损无关联,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的一方错误认为是被告方,诉之于法院,法院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被起诉方不符合主体资格,法院会通知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或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与被起诉人之间的诉讼关系终结。但由于原告的这种错误起诉,则必然会带来案件审理过程中给被起诉方造成损失的后果,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被起诉方的损失真实、具体而存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少有受损害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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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主动开始审判程序而作出判决。 2、受案法院不符合管辖要求。 3、审判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 4、应予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 5、应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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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撤诉的意义、程序和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撤诉有两种:一是申请撤诉;一是按撤诉处理。在第一审程序中有原告撤回起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有上诉人撤回上诉,这通统叫撤诉。关于搬诉的程序,作者认为一定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即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搬诉,(1)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或者口头的申请;(2)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3)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准许或不准撤诉的裁定。关于撤诉的法律后果,作者认为原告撤诉是他们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诉讼请求,从而引起诉讼程序的终结,使诉讼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但不能以为原告撤诉是他们否定自己民事权利主体的地位。如果这样认识就会扩大撒诉的法律后果,得出撤诉后不能再行起诉的错误结论。作者认为,原告撤诉只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诉讼请求,并不产生变更或消灭实体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他们依法仍然享有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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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联系与区别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是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否定。(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联系1.二者均是对当事人诉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否定,均是由法院以强制驳回的形式否定权利主张方的要求,使其主张得不到满足或实现。2.二者均是在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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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庭审判活动分为控诉、辩护、审判三个方面。与此相适应,刑事诉讼可以分为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诉讼职能。由于诉讼主体参加刑事诉讼的具体任务、目的不同,所以决定了他们在诉讼中分别执行不同的诉讼职能。控诉职能就是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进行侦查、预审、控告、起诉,在法庭审判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并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辩护职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全部或部分控诉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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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3)
近年来,以撤诉终结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在结案总数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撤诉己成为仅次于调解的第二大结案方式。与此同时,撤诉中存在的问题也愈来愈严重,撤诉处理不当不仅仅是个别法院的问题,而是普遍存在的,应当引起各界的关注。本文试对撤诉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初步的分析。1.强迫撤诉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由原告自愿提出。强迫撤诉、动员撤诉或者附加条件的撤诉,都是违背撤诉自愿原则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动员、甚至强迫撤诉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一是强行动员撤诉。承办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动员、“教育”原告撤诉,原告无奈,只好违心地提出撤诉申请。如某原告在撤诉申请上公开写道:“法院催了两次,为了不影响法院工作,暂提出撤诉。”二是附加条件地动员原告撤诉。有些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