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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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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為瞭解各地工作情况,密切聯系羣众,傾聽羣众的意見和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麦大會代表一般地每年應當視察工作兩次。視察時間,一般以春耕以後和秋收以後為宜。年老體弱或確實離不開工作崗位的代表,可以不去視察或在住地附近視察。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到原選舉單位的地區或其他地區視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到原選舉單位的地區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  相似文献   

2.
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各地工作活動的便利,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和各省、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所在地以及代表居住人數較多的重慶、青島、旅大、鞍山等市,由當地省(自治區)、市人民委員會負責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事處。辦事處酌設秘書一人至三人,為住在本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理秘書工作。在代表居住人數較少的市和縣,由當地市、縣人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兼辦代表的秘書工作。在有代表的部隊中,由政治部指定專人兼辦代表的秘書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事處的建立,可先在若干城市試辦,取得經驗後,再普遍推行。  相似文献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决定準備於一九五五年七月間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並請各位代表在六月二十日以前,抽出時間,到原選舉單位的地區、原籍或其他地區視察。視察範圍可以包括工業生產、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統購統銷、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社會治安、文教衛生或其它各方面的情况。但建議這次  相似文献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論了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前新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地方各級人民委员、会的組成人員是否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問題,決定: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應該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出;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和委員一般地也应該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出,為了適应工作的需要,個別的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鄉、鎮人民委員會的成员應該全部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出。  相似文献   

5.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除自己進行討論外,並應對縣、鄉和市、市轄區人民委員會的討論和微求人民意見的工作加以具體組織和领导。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人民委員會可以專門組織,或者經過政協地方委員會组织當地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人士的代表人物進行討論,通過他們徵求人民的意見;也可以在召开人民委員會(或政府委員會)進行討論時,適當吸收  相似文献   

6.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五月十八日舉行的第十六次會識上,通過了準備在七月間召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议的决議。會议並决定通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六月二十日以前,抽出時間到原選舉單位的地區、原籍或其他地區進行视察。根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决議的精神和鑒於我省當前工作的實際需要,我省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全体代表  相似文献   

7.
根据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39次会議和中國人民政治协商会議第22次会議的决定,全國八月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协商会議全國委員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委員会委員,要在1956年5月12日至6月10日期間共同進行視察。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和政协山西省委员会经过研究以后,对此次視察工作的有關事項,作如下联合通知:  相似文献   

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员會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论了黑龍江省人民委员會提出的关于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担任職務的時候,其缺额如何補允,是否可由上級委派的問題,决定: 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因故不能担任職務的時候,應該由本級人民委員會在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副鄉長、副鎮長中推举一人報請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批准暫時代理其職務,等到本级人民代表大會举行下一次會议的時候補選。  相似文献   

9.
(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五日中央選舉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和政務院第二百一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 全國基層選舉工作即將勝利完成,接着就要召開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為了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和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作好準備,特就召開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幾個問題,作出如下的决定。一、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援引‘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一條的規定,由其本級人民政府召開。二、省、市、縣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不在首次會議選舉其本級人民政府。縣一級的人民政府如有特殊情况必須改選者,應報经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組織暫照原有的形式。三、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時間,為使選舉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代表候選人都能得到充分的醞釀,同時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互相銜接起見,一般規定為: (一)縣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一九五四年六月间召開; (二)省、市人民代表大會暫定在一九五四年七月下旬或八月上旬召開; (三)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應先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四、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應選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不...  相似文献   

10.
(一) 自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议以後,全省各縣、市均於二月下旬至三月中旬相繼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或第二次)會議,個別縣(如九江)因復堤堵口工作緊張,延至四月初才召開。到會代表一般均達代表總数的百分之八十五左右(最多的达百分之九十以上,個別水災縣出席代表總數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部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列席了原選舉單位的會议。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傳達第一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议决議;審查各縣、市一九五四年政府工作報告;制定各縣、市一九五五年國民經濟計劃(草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選舉縣、市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员和縣、市人民法院院長;傳達周恩來總理关於時事問題的報告。個別縣还討論了兵役法草案。會议一般進行了三至五天。  相似文献   

11.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全國委員会委員: 現將1956年上半年視察工作的有关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全國委員会委員和省、自治区、直轄市委員会委員,定于5月12日至6月10日共同進行视察。年老体弱或者不能离开工作崗位的,可以就地视察或者不参加視察。  相似文献   

12.
五月十八日任命牛佩琮、駱耕漠、王黎夫、孫力餘、趙鵬飛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副主任,武新宇為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厅法律室主任,吳克堅為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主任,屈武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編譯室主任,孫起孟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人民接待室主任,謝扶民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民族室主任,辛志超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顧問室主任,余心清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典禮局局長。  相似文献   

13.
根據廣西省人民委員會和內務部轉報青海、雲南等省的請示,現在將自治州、自治區、自治州所轄縣或者自治縣的人民委員會的全稱和工礦地區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名稱問題,一併批覆如下:一、省、自治區所轄自治州的人民委員會名稱,都不冠省、自治區名。如:青海省的玉樹藏族自治州,稱‘玉樹藏族自治州  相似文献   

14.
江西省人民委員會於五月二十一日上午舉行了第五次會議擴大會。出席會議的有省長、副省長、省人民委員會委員、省人民委员会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員,以及在南昌市的省人民代麦大會代表。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也列席了會议。會議討論並通過了‘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到各地視察工作的通知’。  相似文献   

15.
巳於一九五五年八月五日經國务院全體會議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现予發佈,希認真貫徹執行,并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轄區內,可以分批施行,也可以同時施行。其具體施行日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工作條件,在一九五五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的期间内自行决定。  相似文献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通過。現予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澤東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似文献   

17.
第一條國家計劃委員會是國務院在國民經濟計劃工作方面的職能機構,在國務院領導下進行以下主要工作:(一)根據國家過渡時期總任務和國務院的指示,在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製的國民經濟計劃草案的基礎上,按照需要與可能和積極平衡的原則,綜合編製長期的和年度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草案。(二)審查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民經濟計劃草案,並向國務院提出審查意見。  相似文献   

18.
(經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九日省府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擴大會通過) 自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結束以來,迄今已近五個月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應舉行兩次。遵照這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况,决定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召開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具體日期另行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章第六條所規定的職權,對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準備工作的主要內容爲: 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 全省一九五五年的建設計劃; 全省一九五四年的財政預算的執行情况報告和一九五五年的財政預算草案;  相似文献   

19.
(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省府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擴大會通過) 一、江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從七月十一日開幕,歴時十二天,已於七月二十二日勝利地閉幕了。大會審查和批准了省人民政府關於五年來的施政工作報告,討論並通過了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擴大會關於一九五四年工作任務的决定,審查和批准了全省一九五三年財政决算和一九五四年財政预算的報告,討論了中華人民共和国憲法草案,並通過了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决議,遵照選舉法選舉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此外,並根據我省今年部分地區遭受洪水災害的具體情况,通過了關於開展增產節約生產救災運動的决議,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擴大會熱烈擁護全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所通過的各項報告和决議。並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堅决為貫徹與執行上述各項報告和决議而鬥爭。  相似文献   

2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决議:準備於一九五五年七月間在北京召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擬定會議的主要議案為决定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審查和批准一九五四年國家的决算和一九五五年國家的預算,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開會日期,另行决定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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