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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交易逐渐成为现代证券市场重要的交易方式和目标模式 ,其技术上的优势给现代证券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其所造成的市场结构和交易条件的改变又对市场各方和现行法律形成了巨大的挑战。针对网上证券交易带来的主体、交易平台和系统、交易形式、安全和风险、监管、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困境 ,应坚持“三公”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从监管体制、市场准入机制、场外替代交易类型、交易形式效力规则、风险安全保障、争议处理等六个方面完善相关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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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交易冲击了传统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和监管模式 ,同时由于网络对有形疆域的消弭 ,网上证券交易也日益体现出其跨国性的特征。本文以网上跨国证券发售的管辖权为视角 ,比较了目前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德国等国的相关立法规定 ,分析了各国消极管辖和积极管辖并重的现行立法体例 ,认为平衡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利益需求才能构建一个合理的网上跨国证券交易管辖权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且阐明了网络联系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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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证券市场中一种严重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收益和损失,因此,在证券市场中人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扭曲正常的供需关系价格形成机制,势必将妨碍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危害证券市场的自由(free)、公平(fair)、及公开(full disclosure)的原则。当今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此类严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对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规制。本文仅就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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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交易是通过互联网参与证券交易的一种模式,其操作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风险极大影响证券交易的进行,这些风险的承担需要立法进行妥善分配。不过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合理的规定,而学界中存在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两种学说均存在一定不足,无法实质公平地分配网上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的承担。本文认为法律应当规定委托合同包含网络券商承担更多技术风险,设置实质公平的风险承担规则,以促进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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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首先,它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的秩序。庄家的操纵行为实际上使得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非真实性的波动,使得证券市场“跟庄”现象相当严重。其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严重冲击了证券的监管制度。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本身就不是很成熟,相关的监管措施也不是很完善,我国关于证券监管的立法和规定也是相当的薄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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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上证券交易如火如荼,作为一种新兴的证券交易方式其风险性也值得人们的关注,其风险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风险和基于网上证券交易的特殊性而表现出的特殊风险,根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这些风险可以赋予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或不可抗力等法律属性,与此相比,在责任归属上应该明确责行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范围等三大内容,实践中还得注意存在的法律空白、执行难等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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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证券市场平稳有序的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即持续信息披露,加强了对公司完善运营的监管,为投资者作出正确的计划提供保障,从而有利于证券交易的规范化进行。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可能会带来消极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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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交易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是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络资源,获取证券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通过互联网委托下单,进行的一种实时交易。网上交易大大简化了传统证券交易的流程,打破了时空限制,使投资者得到了空前丰富的信息,促使券商良性竞争,为证券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然而,互联网通讯所独具的超链接性、开放性、分散性、匿名性等特点也使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增大,交易风险、结算风险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给证券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挑战。控制证券市场风险是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稳定的重心之一,而网上证券交易凸现的高风险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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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市场是从一个黑暗的时代开始的,在发展初期,政府对证券市场采取自由放任的不干预政策,市场的自发势力导致投机盛行,欺诈丛生、充满了各种花样的内幕交易与大户操纵。这一切导致了1929年的股市大崩溃,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大危机之后,美国证券业进入法制时代,1933年实行了《证券法》,1934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这两个立法是维护美国证券市场秩序的守护神,对后来美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基石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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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交易所竞争与监管的关系及其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国历史事实和理论推演证明:证券交易所只有在竞争环境下,才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这一监管的动力在于交易所追求收入的最大化。而交易所监管由于具有专业、贴近市场、反应迅速等特点,也是政府监管不可替代的,过于集中的一元化政府监管不利于恰当充分的监管,中国也特别存在着政府监管权力过大和实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中国证券交易所并不处在竞争环境中,监管也不足,并有必要通过多种路径重现其竞争性,以加强其监管能力,包括推动天津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并有效协调交易所监管与政府监管。而法院仍需保留对交易所监管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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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商证券投资法律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外商对华证券投资包括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与境内证券市场的外资股与债券,其主流则为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与QFII投资普通股(A股)。外商证券投资的法律制度由投资者本国的法律监管与东道国法律监管两部分构成。前者监管主要针对证券发行数量、税收和利率的限制,后者监管主要集中在证券入市审批和证券交易管理,两者中应以东道国法律监管为主。我国对外商证券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集中体现为证券市场开放中实行的QFII制度。法律监管的范围涉及市场准入审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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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式众筹虽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方式,但仍具有集资性和公众性的双重特点,这表明证券式众筹可能面临擅自发行和欺诈发行证券的风险,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较之于传统公开发行,域外立法已创新证券式众筹监管理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其监管重点已单纯从发行人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向兼顾投融资限额、投资权利维护转变以及强化中介机构在证券式众筹监管中的作用,此举或许可为我国证券式众筹合法化及其监管制度的确立提供有效借鉴。须创新证券式众筹的监管理念,并分别从发行人、中介机构资格与义务设定以及投资者权利的直接维护来确立证券式众筹监管的法律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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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股份回购过程中,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美、日等国家一般在放松公司股份回购的同时,在证券法中加强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联动规范。但我国在公司法中增加股份回购事由的规定时,并未在证券法中对信息披露、内幕交易行为作联动规范。鉴于此,我们应在证券法中针对股份回购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作联动规范,将公司规定为内幕人员;股份回购行为本身构成应披露的内幕信息;限制内部人交易本公司的股份;同时还应禁止公司的短线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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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贸易调整援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今世界,以区域贸易协定(RTA)和自由贸易协定(FTA)为代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趋迅猛,发达国家在实施贸易自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乃至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对旨在因此进程而受到牺牲的产业、企业、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实施补偿和援助的配套制度建设高度重视。而发端于欧洲经济共同体、而后被美国发扬光大的贸易调整援助(TAA)制度,正是上述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配套制度的支柱之一。在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我国一方面应大胆借鉴欧美的TAA制度,另一方面也应当汲取发达国家在实施TAA项目过程中的教训,在保留TAA制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注意扬弃和克服这一制度的缺陷和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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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起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3):77-88
绿色证券是我国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推出的重要环境经济政策。目前,绿色证券在我国发展迅速,然而,绿色证券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建立健全绿色证券法律制度迫在眉睫。本文在分析我国绿色证券政策基本理论、发展现状、实践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绿色证券政策法律化的构想,并对绿色证券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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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的缺陷与证券监管的适度性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证券业的监管说到底就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在证券业中的体现 ,然而 ,政府干预 (或称政府监管 )在其运行过程中 ,本身是会存在缺陷的。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监管缺陷和证券市场法律监管负成本的分析 ,从而阐明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适度性的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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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美贸易摩擦不断,解决中美贸易摩擦的各种手段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弊端,难以有效解决当前的矛盾,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美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当前,中美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表明,建立中美贸易纠纷双边谈判机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本文在探讨中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与完善该机制的可能性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中美贸易纠纷磋商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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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融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管理层,也制约着证券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影响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在分析证券公司现状和考察世界各地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两大模式的基础之上,认为应建立专业化的证券融资公司以适应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需要,并就此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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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a Münkler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18,13(3):412
Right now internet regulation is standing at the crossroads. Its problem-driven evolution has led to a conglomerate of seemingly diverse rules, which can hardly be structured as one cohesive area of law. Nevertheless, a consolidation of these rules as one cross-sectional field of law is can be identified. 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terms “internet regulation” and “internet governance” as well as 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is field indicate that a paradigm shift in internet regulation is ongoing. Whereas self-regulation has been the determining mode of internet governance for a long time, internet regulation in the sense of public regulation is currently gaining more influence. This transformation is accompanied by the rising importance of a traditional paradigm of law: the idea of space. Even though the idea of space finds itself challenged with regard to the internet, it can give substance to many different aspects of internet regulation.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