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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些虚假诉讼存在"连环案"的情况,暴露了法院在审判管理当中的某些疏漏和缺陷,如法院片面追求适用调解、简易程序,案件信息缺乏共享机制,以及错误理解当事人主义等。从审判管理的视角出发,应完善审判管理评估,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及增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切实治理虚假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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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112-115
调解与判决是化解民事纠纷的两种方式。适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调判结案方式有利于充分展现司法审判价值。适用调判结案要遵循调解自愿、动态转换、公平正义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等原则。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调判适用异化情形,要破除"调解万能主义"和追求"非黑即白"判决这两种错误观念,积极推进调审分离,完善调解适用制度,规范调解与判决适用案件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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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少数地方法院程度不同地存在盲目攀比调解结案率的现象。由于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有的案子违背自愿调解原则,以法官身份强制调解,忽视当事人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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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8-11,22
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调解自愿原则,保护社会资源,保障调解员的健康权,建议通过调解立法将调解终结权制度化,规范化。行使调解终结权应具足以下构成要件:具备调解员可以行使调解终结权的法定情形;调解员本身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或者该调解组织具备相关的人力资源;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调解员应书面知会当事人调解即将终止的事实、主要理由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等。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各项附随义务,遵守相关的职业伦理。如有必要,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依法履行评估义务或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终结后的纠纷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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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也呈现出诸多不足。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实际应用中易产生冲突,调解主体和程序方面也存在冲突。要同步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充分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根本上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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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也呈现出诸多不足。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实际应用中易产生冲突,调解主体和程序方面也存在冲突。要同步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充分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根本上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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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川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54-58
廓清基础理论对治安调解制度功效的发挥意义重大。治安调解概念的厘定应把握治安调解的主体、依据以及调解前提。尤其是现行调解的依据扩展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外,植入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法律的一般原则、道德规范和公平正义的观念等普适性价值理念,并强调调解自愿的基础前提。治安调解中除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等规范中已明确的原则外,还应注重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行政法基本原则。治安调解的价值在法经济学层面包括弥补诉讼成本高昂和诉讼迟延等弊端,利于纠纷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推动公安行政机关执法效益的实现等三个方面;在法哲学角度则表现在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探索法治改革的方向以及保障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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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虽然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和解"不同于"调解"。笔者认为,只要把握好"度",法院主动提出和解行政争议未尝不可。"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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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存在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类型的争议,且行政争议解决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在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的情况下,许多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陷入无休止的诉讼循环怪圈.调解与判决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矛盾的最终化解.在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中引入全方位的调解制度将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一案调解、解决两案的诉讼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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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洪波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3):146-152
警察行政调解是建立在既有的警察治安调解的基础之上 ,行使其行政权能的一个重要方法。它的适用对象应该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 ,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和对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警察行政调解对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显著 ,但需在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合法原则的指引下进行 ,同时对其具体操作程序也需要科学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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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全国范围来看,行政诉讼撤诉率极高,这与法院大量运用和解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笔者认为,法院主动提出和解行政诉讼案件很有必要。行政诉讼案件中和解不等于调解。根据诉讼理论,调解与和解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调解主要是民事诉讼中的制度,是在法院主导下,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法官主宰、控制和支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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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接受咨询时接连发现几起婚姻登记机关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的情况。经了解,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许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为防止离婚案件当事人持此生效裁判文书再次另行办理结婚登记,采取不收取法院的裁判文书,而是在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后,将裁判文书退还该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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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的法律监督。然而,在"国家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在人民法院强化司法调解的社会背景下,存在不能有效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不利于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易产生检察权行政化倾向的局限。从法律监督、处分原则、有限监督、谦抑原理出发,应加强对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使检察机关有效参与并加强社会管理,实现检察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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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是公民就有关问题向国家机关申述意见、请求处理的行为。诉讼上的申诉,是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服,依法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申请再审,是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服.向作出该判决、裁定或请解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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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9):128-132
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在当事人构造、程序原则、程序方式、裁判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随着诉讼案件出现非讼化倾向,诉讼案件之关系人在非讼程序中的程序权保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寻求与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接点又不落窠臼,就必须从非讼案件的特殊构造出发,重新诠释程序保障的核心要素,即对审、公开与判决效。非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具有的争讼性强弱不一,故争讼性强的案件应采用更强的程序保障,争讼性较弱的案件应采用更为灵活、便宜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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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孟昭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治安调解实践中存在缩小或扩大调解范围、违反自愿原则强行调解、程序缺失、效率低、方法简单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治安调解的范围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治安调解基本原则缺失,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实际需求;治安调解没有或缺少相关程序规定;治安调解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过于笼统;缺失调解无效和调解救济制度。应当从立法进行完善:确立治安调解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和标准;设定简捷、高效的正当调解程序;重新设定治安调解的效力;确立调解无效和调解救济制度。并应改革与完善治安调解执行制度:正确认识治安调解的价值,努力提升办案民警的基本素质;创新治安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上访及申诉现象;建立治安调解的奖惩与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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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终局判决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发挥作用。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一部终局判决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一部终局判决的适用条件;赋予当事人一部终局判决请求权;法院在作出一部终局判决前必须向当事人进行充分说明;明确一部终局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