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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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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品质保证功能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说认为商标品质保证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它以消费者保护为价值基础。为商标许可和转让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是我国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然而,消费者并不能依赖品质保证功能。从其理论基础来看,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仅是商标来源功能中对商品抽象来源的表述。鉴于商标广告功能在当代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依品质保证理论而建立的品质控制义务已经不适用商标实践的发展,成为法律制度中的摆设。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非商标法独力所能担当,从体系化的角度来看,其他法律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该废弃商标的品质保证理论。  相似文献   

2.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3.
罗晓霞 《知识产权》2010,20(2):63-67
我国<商标法>从"行"与"禁"两方面对商标权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商标法是融多元价值于一身的法律制度.在商标法的诸价值中,保护商标权是其基础价值,保护消费者福祉是其延伸价值,促进有效竞争是其核心价值.为实现商标法的核心价值,需防止商标权保护目的化,并从强化商标标识功能和防止混淆入手,完善我国商标制度.  相似文献   

4.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商标法以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对注册垃圾商标之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迫使司法机关出台与商标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它在理论上不符合商标的结构、商标功能的定位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化趋势背道而驰,也没有达到《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5.
商标法上商标使用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表明了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历来都是商标法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商标使用的多元化发展,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呈现出使用范围界定过窄、商业使用标准选择不恰当、显性使用标准不合理、注册地法域标准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等缺陷,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依据商标基本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应当重新构建为: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使用范围区分标准、产生商业影响标准和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当依照这些标准对商标使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6.
由于商标具有消除消费者和经营者两者之间有关产品信息差异的作用,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购买的心理基础就是对商标的认知程度,商标法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对于商标的知名度的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消费者混淆商标的可能性则是产生侵权的主要方面。因此,在商标法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其主要的立法目的,而且也是其设立的主要中心点。  相似文献   

7.
刘维 《知识产权》2023,(1):87-108
商标权穷竭的理论基础和规范构成不明确。商标功能理论正成为法院裁判商品转售类案件的支配性学说,商标权穷竭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功能被虚置。质量保证功能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缺乏独立性,商标法不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产品质量安全,不应当将这些内容纳入《商标法》第57条兜底条款的保护范围。“商品状况的实质性差异”是影响相关公众认知的因素,混淆可能性理论可以实现商标权穷竭规则的功能价值。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可以统一消费者预期与相关公众的认知,区分不同类型的商品属性、不同购物情景对消费者预期的影响,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经验,排除影响混淆可能性的情景,进而提升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客观性。  相似文献   

8.
董新凯 《北方法学》2023,(2):89-105
商标法通过保护商标识别功能来实现立法目标,对商标相关事实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商标识别功能是否受到损害,这就涉及到对相关主体认知的考量。关于主观认知,目前商标法规定了“消费者”“公众”“相关公众”和“社会公众”等概念,这些概念所包含的主体存在较大差异,不同主体的认知也有较大不同,在商标法适用中应当优先考虑消费者的认知情况。在认定商标相关事实时商标行政管理人员和法官应当主动将消费者认知作为基本依据,消费者也可以利用商标法规定的程序使其认知情况被更好地感受到。获取消费者认知的基本方法是商标行政管理人员或者法官将自己想象成具有普通认知能力且处于一般谨慎状态下的消费者而推知其感受,对以往事实的认知情况也可以采取消费者调查方法,并将其作为专家证人证言使用。  相似文献   

9.
邓宏光 《法学论坛》2007,22(6):88-94
商标法的价值定位决定了商标法的取向,影响着商标具体制度的设计.目前我国《商标法》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宗旨,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应将商标法定位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并应以此修改我国《商标法》的第1条规定.  相似文献   

10.
詹小彤 《中国律师》2006,(11):65-66
在商标侵权行为中,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大量存在的,近似商标的使用其最大的后果就是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正如美国著名的商标法专家McCarthy指出,判断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是混淆可能,是否混淆首要关注的是消费者的反映而不是销售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见,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既是商标法上一个重要的课题,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11.
消费者调查与商标法有着天然联系,与多因素认定法在判断商标问题时互不替代.消费者调查证据具备科学性和可采性,国外的商标诉讼历史表明消费者调查早已广为接受.应当在我国商标法司法解释中明确其专家证人证言的性质.  相似文献   

12.
商标与符号     
商标通过充分发挥其功能已经成为我们现代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了。商标是商标法中最基础的概念,然而关于商标的本质的理论研究却不多。本文通过对商标功能的演变及符号的分析,认为商标的本质是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结构性信息,商标的价值在于浓缩与产品有关的一切信息。  相似文献   

13.
一般来说,商标法具有识别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保证商品及服务的品质以及广告宣传三项功能。〔1〕商标法对商标进行保护所追求的结果是,通过抑制商标权侵害从而实现商标正确识别商品及服务的来源。这样的话,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看到了商标就能够识别其来源(识别商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既是商标确权的判定标准,也是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我国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定,均采混淆标准,这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法框架下,能有效地保护在先商标权,具有合理性.但是,据此判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实践中也出现裁判结论不一的问题,引起争议.因此,有必要实现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定标准的客观化.为此,要重新梳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在商标法中明确采纳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标准,并明确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仅是影响混淆可能性的两个因素,并非商标侵权的充分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5.
徐聪颖 《河北法学》2012,(10):96-101
虽然目前学界提出的"混淆标准"与"显著性标准"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但却均存在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周延的问题。鉴于商标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商标权利益边界的划定应当建立在对商标功能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为此,我国应在商标法中设置有关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性条款,并在其中突显对商标功能的维护。  相似文献   

16.
李士林 《法治研究》2013,74(2):80-86
商标质量保证功能随商标史的演进而动态变化。经历严格质量管控.到防止欺诈,再到质量弱化的演变历程。商标至今是否仍具有质量保证功能。争议颇多,是与否各执一词。仅仅停留在商标本质和商标功能的形而上.无助于在两种观点中取舍.必须从商标立法的理论层面上检视质量保证功能的有与无。就我国的商标法来看.不宜简单地移植功利主义的模式,应当采用社会规划论为立法基础,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坚守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  相似文献   

17.
游戏名称能否具备商标的属性,是游戏名称商标权保护的前提.这需要考察游戏名称是否能够具备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能够标示游戏产品的特定来源.在判断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时,需要考察被诉侵权人的使用是否是商标使用行为,以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游戏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购.只有被诉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使用,并且容易导致相关游戏消费者发生混淆,才构成对游戏名称商标的侵权.有一些游戏名称本来能够标示游戏产品的来源,但是由于管理不善,逐步演变为某一类别游戏的通用名称.这样,原本特有的游戏名称成为公有领域内的符号,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他人使用这些游戏名称,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8.
商标并非仅仅是一个标志,它包含了标志、商品以及二者结合所表达出来的含义。缺少任何一个元素都不能够成为一个适格的商标。标志之所以能够成为商标是因为其具备商标法上的显著性,而商标之所以值得保护是因为这种显著性已经为消费者所了解和接受。商标使用人选择了标志和商品,构成了标志与商品相互结合的初始含义。而消费者则是商标的认识主体和判断主体,商标的含义必须要接受消费者的评价,只有经过消费者认可的、能够区分不同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商标;也只有已经为消费者所接受的商标才有价值,而消费者对于该商标的接受程度则决定了商标价值的多寡,商标也藉由消费者的认知成长为独立于商品和服务的无形资产。消费者构成了商标存在的前提与价值所在,也构成了商标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和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9.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太平 《法学研究》2014,36(6):162-180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相似文献   

20.
王瑞龙 《知识产权》2004,14(2):47-48
广告语如果具有独创性,自然获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足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我国的商标法未予明示.国内的学者在论述广告语与商标的区别时,有学者认为广告语不同于商标,使用广告语不是为了区分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也不表明商品的来源,因而广告语不受商标法的保护.1也有学者认为,虽然好的广告语以其独特的表现形式,通过对消费者视觉、听觉强烈的冲击,加深了消费者对某一品牌的认同,可以和商标一样发挥着区别他人商品的作用,但它无法像商标一样通过注册取得专用权.当然,独特的广告语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著作权法请求保护.2笔者却认为广告语也可以通过商标法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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