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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作为版权法保护对象的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独创性的认定更是关乎版权案件性质和审判结果的关键。只有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认定后,才能确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涉案作品能否受到版权法保护,进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和义务分配及侵权赔偿等问题。因此,确立作品独创性认定的一般原则至关重要。笔者认为,作品独创性认定的一般原则可分为区分思想与表达原则、鼓励创作原则、投入回报原则、个案分析认定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等。  相似文献   

2.
独创性理论系版权法的重要基石,独创性的好处是假定作者"独立创作"了作品,从而使其得以安全地任由其潜意识驰骋,并利用各种素材展开自由的文化创造.但另一方面,作品的生产是需要作者从"公共领域"汲取资源的,因此,作者"独立创作"了作品的假设将使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要素可能重新被私人圈占起来.所以,为了协调当前作者和未来作者的利益,版权法的出路就是应引入"公共领域"的概念工具,使其和"独创性"理论协同运作,如此才能很好地实现作者之间作品创造的代际平等,并解决"独创性"规则长期以来的理论重负.  相似文献   

3.
梁志文 《法学》2014,(6):32-41
版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模型,导致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存在界定困难。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常常从照片(表达)出发,以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为替代标准,但拍摄技术本身并不构成独创性,而是体现为运用拍摄技术所实现的照片效果。精确再现被拍摄对象的照片应具有独创性,但被拍摄对象为平面艺术作品的除外。版权不保护摄影作品的被拍摄对象,因为它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事实。主题创作型、再现型和抓拍型照片的独创性各不相同,其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分。依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对摄影作品予以重新定义,但没有必要移植非独创性照片的双层保护制度。此外,我国法院还有必要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4.
卡通角色是否为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一直存在争议。日本、美国都通过判例的形式肯定了卡通角色的版权性,对卡通形象的复制、抄袭构成版权侵权。作为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要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的判断是一个综合性的因素,即要体现作者的个性,又要付出一定的劳动,还要有成果的产生。  相似文献   

5.
1、日本版权法对软件范围的规定 日本现行《版权法》于1970年5月6日颁布,1971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78年、1985年进行了修订。日本还于1975年4月21日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在1977年10月21日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日本原《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只是一切具有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以及日本根据某一国际条约必须保护的作品,并没单独列出计算机软件。  相似文献   

6.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就激励创作而言,被激励的对象并非生成式AI本身,而是使用生成式AI创作的人,生成式AI起到的依然是创作工具的作用,依可版权性将生成式AI内容置于版权法体系框架下进行保护符合最便宜保护形式的需要,同时能够为确定生成式AI内容版权侵权的责任主体提供依据。在生成式AI作品认定上,区别于传统作品的认定,应依独创性和实质性贡献来综合判断生成式AI内容是否为著作权法调整的作品。在生成式AI作品版权归属规则上,确定生成式AI作品的版权归属于真正创作该作品的人,即生成式AI的使用者,但允许通过约定的形式,借鉴合作作品权益分享规则,形成生成式AI开发者和使用者共有作品版权的权益归属规则。  相似文献   

7.
接触加实质性近似是著作权侵权判断的核心规则,接触只要求可能性,实质性近似则要求独创性部分的相同.而在后独立创作作为著作权不侵权抗辩的合理理由,是需要综合考量创作手稿、在先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高低以及独创部分的多少、非独创部分的相似程度、被告在案件中提交独立创作证据的时间长短、被控侵权作品是孤立作品还是已经公开发表的系列作品之一、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理念与作品之间的吻合程度以及在先创作的作品的公开发表方式、使用范围以及知名度等因素进行个案判断的.  相似文献   

8.
张云 《知识产权》2007,17(3):83-87
舞蹈作品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我国版权法对于舞蹈作品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楚,实践中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一些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冰上芭蕾不被保护。舞蹈作品中被保护的构成因素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争论的焦点在于舞蹈作品是指舞蹈动作的设计还是舞蹈动作的设计加上舞蹈演员的表演,解决舞蹈作品由哪些部分构成的问题对于保护舞蹈作品本身具有重要意义。原创性是舞蹈作品保护的必要条件,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舞蹈作品的原创性指的是整个舞蹈编排设计的原创性而不是单个动作的原创性,因此,一些舞蹈动作和现存作品的动作相同或类似并不必然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9.
论作品出租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益平衡原则与作品出租权的设立在版权法领域,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是一对永恒的矛盾。版权法一方面应保证从事科学、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作者创作作品的投资及辛勤劳动得到公平合理的酬报,从而激发其创作的激情,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多的优秀作品,更好地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抑制作者等著作权人垄断作品的专有权,保证作品传播的顺畅,方便公众使用作品,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与进步。这两种利益尽管对立和冲突,但也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一体。如果法律对权利人利益保护畸重,忽略或者减少对公…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5,(6):36-41
接触控制技术措施是防止未经允许的对作品信息接触的事前预防的电子自助手段,而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防止非法的作品信息复制、传播等版权侵权的电子自助。技术措施要实现的本质目的不是防止版权侵权,而是通过接触控制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控制,确保信息的稀缺性。与版权专有权的目的一致,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内在逻辑是保障版权人通过排除他人对作品信息的不正当接触和使用而充分实现经济收益,以激励更多的作品创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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