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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飞机晚点,女乘客住宿在机场安排的宾馆里,不料半夜意外身亡,由此引发了一起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索赔案件。在机场外下榻宾馆死亡能够获得航空赔偿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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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对于施工单位,如何运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和潜在的条款为自己争取索赔的权利,有时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赢亏,尤其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之下,因此,作为施工单位对索赔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对施工单位的索赔种类、索赔程序及要求索赔时必须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叙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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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中国加入WTO,国内建设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建筑企业将有更多的机会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我国工程索赔管理系统可以分为工程索赔的指标体系、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索赔档案系统、索赔管理系统和索赔程序系统。这五个子系统覆盖了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职能单位间的关系。系统地研究并实现工程索赔管理的系统化是解决当前问题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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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不少市民热衷于饲养宠物,而宠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一旦被无主的“流浪狗”所伤,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困扰受害人的一道难题。最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运用“危险责任的归贾原则”,判决了一起流浪狗在居民小区内咬伤人的索赔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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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利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102-103
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诉讼标的可以是海域所有权,索赔主体是国家;诉讼标的也可以是海洋环境权,索赔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公益诉讼。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模糊、单一,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应明确国家索赔的代表人,并建立海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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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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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前几天,我的一个亲戚驾驶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在公路上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他想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具体应当怎样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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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晖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4):67-70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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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保密专项津贴仅为70元的工程师,遭到原单位以违反商业机密为由的高达60万元的索赔。继飞行员辞职屡遭天价索赔备受关注之后,这起"史上最大索赔比"案同样引起业界巨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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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里乾坤大,壶中日月长。国人对酒有着一种特别的情愫。“无酒不成宴”已成为一种习俗。近年来。由喝酒伤亡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法院的判决也五花八门,有的判请客者赔偿,有的判同桌酒友赔偿。甚至有的判酒店赔偿。最近,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喝酒死亡索赔案件。法院判定酒友无须为喝酒死亡者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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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不明者遭遇不测身亡,他们作为公民应得的民事赔偿权利如何处置?2006年,这个一直被社会忽视的问题通过江苏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一起诉讼,为两名无名死亡流浪人员索赔损失而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
此后,各地民政部门及所属救助站纷纷效仿,为无名遇难者维权的官司风起云涌。与此同时,伴随民政部门的原告资格是否适格之争,一直未曾停歇。这些激烈争议一直延伸到司法领域,一时间,法院系统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
2007年7月,一无名女子在天津红桥区遭遇车祸。这次“出手”为这名无名死者提出索赔损失要求的,不再是民政部门,而换成了检察机关,法院同样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民政部门、救助站还是检察机关,究竟谁有权以公益诉讼之名替无名死者主张民事赔偿,再次成为社会公众热议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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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车祸后,受害者一方首先想到的就是保护好车祸现场,固定证据,便于索赔。然而,江苏省宜兴市一位市民正是由于坚持这一想法,却无辜送了卿卿性命。原本因摩托车轻微碰撞只受到轻微伤的她,在守护现场固定证据时接连遭到了两辆轿车的撞击,当场殒命,小碰撞演变成了一起人命交通重大事故。出了车祸尤其是轻微车祸时,当事双方该如何处理现场?受害人先后遭受三车碰撞,三车主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受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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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这是一个在2006年初秋轰动神州大地的天价索赔官司:因为报道富士康“超时加班”的两位记者个人遭到了3000万元的索赔。台湾巨富郭台铭属下的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提出如此的天价索赔,而法院立马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两记者则撰写博客文章,指出法律保护新闻不力。(8月29日《新快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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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7月21日,四川峨边县首富、明达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县政协副主席葛君明,在其办公室被索赔不成的农民张明春炸得身首异处。两人同归于尽的起因仅仅是一起6000元的普通经济纠纷(据7月29日《浙江法制报》、《南方周末》)。近年来富翁被害案的频频发生,使得有权威人士顺着习惯思维再一次搬出“仇富说”来剖析此案。对此,笔者以为不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