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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5日,贵州省桐梓县开展首次量刑规范化示范庭活动,公开开庭审理吴某贩卖毒品案,公诉方建议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9-11年,辩护人建议判处吴某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桐梓县人民法院以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当庭表示服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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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男,37岁,未生育;乙女45岁,丧夫,已生育一男孩丙(丙现年17岁,已有工作可以独立生活)。甲男与乙女结婚后,计生部门发给了准生证。但乙因生理原因无法生育,所以甲乙双方收养了一名社会弃婴,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输收养登记。但民政部门认为,甲乙双方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关于收养人“无子女”规定,故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甲乙双方对此决定不服,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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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吴某与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聘用吴某为公司办公室主任,劳动报酬年薪不低于5万元,每月预发2100元,缺发部分年终补齐。吴某随即到公司上班,2个月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吴某共领取工资3375元。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7041.67元,吴某提交了一份只有吴某本人签名,而公司未盖印章,且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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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5日,王某回到家中,发现丈夫吴某和另一女子薛某正在自家卧室床上行男女之事。王某拿起照相机,噼噼叭叭照了几张二人的裸体照,有合影,也有单张。事后,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并出示了照片,要求吴某、薛某给予物质和精神赔偿。不料薛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王某擅自拍摄他人照片,而且是裸照,这一行为第一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第二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要求王某对之进行赔偿。薛某还到当地妇联反映此事,要求妇联保护其权益。据调查了解,王某和吴某结婚已10年,育有一子。自前年吴某经商,经济有所盈余后,吴某对家庭的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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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蔡某、陆某不服公安机关冻结收取税务保证金复议案。蔡某、陆某两申请人在湖南投资办厂。1999年12月,两人到某地业务单位追讨货款时,被申请人———公安局涉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以偷税为由,将蔡某、陆某刑事拘留。该支队于1999年12月21日27日两次冻结蔡某货款共计10万余元作为税收保证金,并于2000年1月8日收取其税收保证金3.8万元;于1999年12月27日、1999年12月2日对申请人陆某两次收取税务保证金共计2.5万元。两人以某公安局超越法定职权为由,向湖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要求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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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借款人作担保,但过了还款期后借款人跑了。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5月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保证人杨某偿还债权人张某欠款2万元。2010年7月23日,蔡某向债权人张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3个月还清,其间利息3000元。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找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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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外企高管吴某因擅自与其他公司签署千万元补偿备忘录而被所在公司开除,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外资公司恢复劳动关系。2008年3月2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吴某要求被告上海某外资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等诉球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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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7日凌晨,江苏人杜某和几个朋友在K歌后到东台某火锅店内吃夜宵。旁桌的丁某、吴某二人聊得正欢,而且声音很大,不时传来阵阵笑声。杜某觉得这影响了自己和哥们儿间的交流,便上前制止。哪知,丁、吴二人对他的劝阻毫不理会,说话声音依然如故。这让杜某感觉很丢面子,怒火中烧的他拿起火锅盖便扔向了丁某,又将火锅底料泼向了吴某。其他几个朋友也紧跟上来,对两受害人一顿拳打脚踢,致两人轻微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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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吴某与陈某均系某乡农民。2005年5月,他们按当地风俗自行成“婚”,但并没有到民政局登记。两人同居生活后,因性格不合,2006年5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与吴某同居生活后共同创造的财产。该案判决后,吴某认为陈某就应当按照当地风俗返还其在结婚时给付的彩礼5800元。7月4日,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彩礼。就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母声称绝不返还彩礼。吴某及其所在村的村民听到消息后,极为不满,认为不返还彩礼的行为有违当地的风俗。7月28日下午6时许,吴某伙同几位村民,强行将陈某从其娘家劫持回村,逼其返还彩礼。法院干警接到报案后,在公安干警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配合下,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成功将陈某解救出来。事后及时组织吴某和陈某及各自家属一起到法庭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吴与陈就返还彩礼费的问题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愿意返还彩礼3500元给吴。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那么,送出去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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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2月至10月,农民工吴某在北京某私营作坊主白某处从事石板加工工作。2004年10月末,吴某因事要回四川老家,有部分工资款尚未结清。吴某临走时,白某向其出具工资欠条一张,内容为:“白某欠吴某工资款3000元。双方约定,如果吴某能在2005年3月1日前回白某处继续干活,则立即结清所欠工资;如果吴某不能在2005年3月1日前回白某处继续干活,则该3000元工资不再支付。”2005年4月吴某才回到北京,也没有继续在白某处继续工作。2005年8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给付所欠工资3000元,为此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