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雷艳平 《法制与社会》2010,(28):264-265
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两者适用的校园侵权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恰当地梳理了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程度。  相似文献   

2.
刘珊珊 《行政与法》2012,(8):127-129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责任,迫切需要法律予以规范。《侵权责任法》依据未成年学生的年龄把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任区分为三种情况,在责任的构成和分配上更趋于精细化,强调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是一种教育、管理职责。本文对未成年学生与教育机构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论证了未成年学生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列举出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范围,以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各项权利。  相似文献   

3.
学校事故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事故是因学校管理不当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以及教育教学设施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与师徒关系不同,集团性管理是学校管理学生的特点。学校无家庭职能,对学生的管理也非基于亲权,学校对学生的照顾和保护职责无监护属性。学校违反关照义务造成学生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有责任能力的受害人或其他学生的不当行为,行为人应就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作为一种极为常见的侵权事故,近年来由于其发生频繁,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研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着重论述了学校在该类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及预防、处理机制,希望能对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解决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5.
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校园生活的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历来倍受社会所关注。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关系。如果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伤害,学校一般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其特例。教师因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7.
杨宪银 《山东审判》2005,21(4):101-102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其表现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等损害。  相似文献   

8.
目前,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简称学校事故)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实际问题,它不仅造成教育方面的困境,还带来了司法方面的混乱。因此,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日渐引起社会的关注。本文首先通过对学校事故的概念进行界定,以明确学校事故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学校在学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并结合案例对学校事故进行了分类;然后,分析了学校在学校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最后,本文提出了更好地预防学校事故发生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9.
陆端 《江西律师》2002,(5):8-11
近年来校园事故频频见诸报端,一方面随着广大家长法制观念、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校园伤害案件的影响日益社会化,学校出现在被告席上已屡见不鲜,而另一方面现有法律的简陋、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以及司法实践的混乱导致在对学校责任的认定、追究和分配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诸多的困惑和分歧,因此对校园事故以及学校的责任进行研究成了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相似文献   

10.
论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正被扩大化 ,给学校办学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委托合同关系 ,学校也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而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保护人 ,学校承担的职责与监护人存在明显区别。学校承担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纳入民法典 ,并应对现行规定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郭英华 《河北法学》2007,25(11):112-114
随着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逐年增多,学校应否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大的责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入手,论述该类案件属传统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主义归责原则而不适用无过错主义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将保险责任引入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以利于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同时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论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体育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的部分,但由于体育运动本身所固有的危险性和其他外界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体育教学过程中经常发生不同情况的伤害事故。从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可以看出,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但是学校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责任。  相似文献   

13.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教育机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对于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平衡教育机构与在校学生的民事权益具有指标性意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基础性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公平责任均为相应补充。  相似文献   

14.
论风险责任概念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竹 《北方法学》2011,5(2):5-12
自己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适用非按份责任形态的数人侵权责任中,却普遍存在责任人可能为本不属于自己的最终责任份额承担责任的现象。对此问题学说上不但鲜有专门研究,甚至连指称这部分责任的专门术语也不存在。通过对债务与责任的区分、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的区分,可以清晰地看到最终责任与风险责任的区分。所谓"风险责任",就是责任人承担的超过最终责任份额的责任部分,其实质是受偿不能风险。确立风险责任概念,就形成了"自然债务—最终责任—风险责任"的侵权责任概念谱系,能够精确地描绘债务和责任的重合或单独存在状态。  相似文献   

15.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而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均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原本义务和后发义务。违反原本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后发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经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后方可谓之责任;违反原本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之后才可谓之"责任人"。因此,民事责任应界定为:民事主体确定地违反民事义务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得被强制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6.
王竹 《政法论丛》2009,(4):45-50
从法律适用规则、内部责任份额和立法技术规则等角度可以将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两类: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补充责任形态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立法技术上,在一般规则部分对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制度应予以规定,而对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补充责任形态和适用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应予以全面列举。  相似文献   

17.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姜淑明 《时代法学》2004,2(6):46-50
公共场所、宾馆、学校等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消费者或其他社会大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营者必须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形式可能是直接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8.
工伤补偿制度:起源、问题与解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坤刚 《法律科学》2007,25(6):95-103
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系因应工业社会中频发的工伤而产生,在一些国家是工伤补偿以禁止劳动者对雇主请求民事侵权赔偿为前提的,除第三人侵权情形外,我国亦是如此.但工伤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差异,导致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劳动者无法获得充分赔偿和雇主对安全问题的懈怠,这要求工伤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制度衔接.工伤补偿制度仅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在雇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赋予劳动者独立的民事侵权责任求偿权,确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补充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刘筠筠 《河北法学》2005,23(1):36-38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对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否、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时应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出发,结合国际上立法及司法中的习惯做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