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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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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政策有助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并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多源流理论在探析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内在逻辑上具有一定适用性。平台垄断焦点事件、相关数据和平台反垄断执法现状构成问题源流。已有的反垄断政策、专家学者的建议以及国外平台反垄断的经验构成政策源流。反垄断机构权力日趋集中、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以及公众对平台垄断的日渐不满构成政治源流。“政治之窗”持续开启促成三大源流耦合,从而推动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政策出台。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政策议程设置也提供了一些有效经验,如注重政策反馈的积极作用、加强借鉴国际社会政策经验、构建多元化的政策意见渠道等。  相似文献   

2.
汲雷  魏芳 《工会论坛》2009,15(5):128-129
反垄断执行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确定是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我们要借鉴外国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的经验,设置权力集中、地位适当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使反行政垄断的重任不再是纸上谈兵,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的目的不仅体现在立法中,更应该体现在法律实施的现实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垄断法的统领,合理的反垄断法执行机制的设计则是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实现的保障。首先从维护消费者利益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切入,提出确立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其次就反垄断私人诉讼所具有的特点作简单介绍;由于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进一步提出为了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私人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最后,结合比较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反垄断私人诉讼模式,从而为在我国确立私人反垄断诉讼制度提出建议,以利于消费者针对垄断行为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4.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更易引致垄断现象,掌握系争数据可能为强化抑或阻碍市场竞争的双刃效果,数据的收集、处理、利用等环节会相互作用和反馈循环,从而对市场竞争产生叠加、聚合影响力。价格中心型反垄断法框架不能有效规制数字市场的垄断行为,以价格因素作为竞争损害的判断标准,忽视了“强化优势地位”要素,将干预延迟到平台获得损害竞争的市场地位之后,降低了反垄断法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效果。《〈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增列数据因素进入反垄断法分析框架,标志着规制数据垄断行为的法律路径发生了转向,然而,小修小补的法律路径,并不能完成对数据市场垄断行为的有效规制。规制数据垄断应重构既有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体系化构建规制数据市场的竞争损害行为:利用数据可迁移性可以降低同时使用不同平台的用户转换成本,设置安全港规范实现数字市场的利益平衡,将相对优势地位和必要设施原则纳入反垄断法,同时以规制思维弱化事后处罚机制,以事前、事中、事后周密而细化的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5.
超级平台数据垄断的经济成因是经营者在收集数据方面存在技术上的困境,以及数据收集的高成本;制度成因是其对自己收集的数据享有事实权利。超级平台通过数据优势设置壁垒并排除和限制竞争,打压科技创新,利用“数据共享”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及借助数据垄断实现其资本无序扩张。目前数据垄断治理的思路是通过反垄断法促使数据开放,主要有“必要设施”规则、平台并购审查、制止数据违法使用和资本无序扩张、国家推动建立数据流转平台与共享平台和用户行使可携带权等措施,但这些措施均有缺陷。数据垄断的治理应该回归到对数据确权的路子上来。关于数据的确权,用户或者平台拥有数据权利都会存在排他性危害,阻碍数据的开放和共享。围绕超级平台收集的原生数据成立数据法人,并将数据法人权利的行使委托给政府机构,该架构的目的是促进数据开放和共享,为此应尽量将原生数据赋予申请企业使用,这可能是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并解决垄断问题的妥当做法。  相似文献   

6.
美国历史上几位总统持续的反垄断努力,把美国从垄断寡头无限的贪欲中拯救出来,创造了一个充分的自由的竞争环境,使得美国经济能够保持蓬勃生机。这给了迫切需要打破垄断,构建和谐社会的我们三点启示:认清垄断的危害,坚决反垄断;明确政府与经济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彻底打破垄断。  相似文献   

7.
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消费者福利等具有重要作用,其实施效果备受关注。作为反垄断法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为更好地实施反垄断法,建立了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反垄断集团诉讼遵循集团诉讼的一般程序,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凝聚了垄断行为受害者的力量,成为垄断行为受害者获得救济的便利途径。但是不公正的诉讼和解与律师职业道德危机两大问题成为该制度健康发展的阻碍,为此美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日益完善。  相似文献   

8.
本文在研究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欧共体竞争局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在设置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以及应对行政性垄断规制需要的特殊设计.  相似文献   

9.
平台经济是互联网平台发展到比较高级的阶段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我国目前的平台经济在总体上呈现出垄断与竞争并存的局面,在相关细分领域基本呈现出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但涉及垄断行为时则需要做具体分析。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跨界性等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点,反垄断理论和实践需要做出及时的回应和必要的变革,我国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需要注意竞争与创新的平衡等问题,并予以细化性的规则指引。互联网平台“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等热点问题有构成垄断行为的可能,因此需要纳入反垄断法的制度框架进行严谨的竞争分析与法律论证。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法目标的不同决定了反垄断在司法和执行层面上的不同。当前欧盟反垄断法仍然以"保护竞争本身"为主导,实现消费者福利并非其终极目标。这个目标在反垄断司法中表现为,非法垄断行为的认定更关注对实质的竞争性市场结构的侵害,并且不要求证明对消费者造成直接或实际的损害,而对于豁免条款中有利消费者福利的部分,也不是司法考量的唯一要素;反垄断执法中表现为欧盟委员会对结构性救济措施的重视,以及对联盟区域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自然垄断中的适用除外设置的初衷是由社会公共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等综合因素权衡而决定的,在市场经济发展之初,这样的设置是符合经济要求和国际状况的,并且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合理配置经济资源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改革开放34年后的今天,自然垄断的适用除外制度不仅不能达到设置的初衷,而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消极的阻碍作用.以邮政行业为例,目前我国适用除外制度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利弊,而国外的做法对除外制度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行政垄断不仅仅是对竞争的扭曲,更是对市场经济制度本身的否定,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作为一部国际特征较为明显的法律,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既要反对行政垄断,更要反对经济垄断;反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但反经济垄断仍是核心。  相似文献   

13.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就规定对某些行业或领域不适用反垄断法,无需再经任何机关许可。确立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在某些特定领域克服自由竞争的消极影响、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资源配置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需要;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垄断规制的复杂性与反垄断规则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反垄断执法具有很大的弹性,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则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反垄断执法失范和自由裁量权滥用会给相对人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也不利于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因此,应当对反垄断执法进行规范和约束,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与反垄断执法相契合,有助于规范反垄断执法。我国应当引入比例原则对反垄断执法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5.
近三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频频出拳打击原料药品行业垄断行为,及时纠正了行业内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进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然而执法活动不能对行业垄断行为起治理之效,其原因在于原料药品行业的反垄断执法逻辑:就发改委执法而言,认定价格垄断协议的主要考虑因素有价格变动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是否进行意思联络以及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而言,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考虑因素有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否构成滥用行为以及滥用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程度。故此,当前我国对原料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治理,有必要从立法、执法、行业监管和企业合规建设等层面,设计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发挥了积极的调控作用,如何适用反垄断法成为我们必须要认真思索的问题。我国对某些特定的行业,特定的垄断协议给予豁免,对于关系到国民命脉的一些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和知识产权的垄断给予豁免,但是相比西方国家,我国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管不到位,认定标准不够仔细,适用范围的不够清晰。所以,加大监管和审查力度,完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使豁免制度真正意义上发挥它的最大效果,以此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17.
本文分析国外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能作为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设计参考。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要遵循权威独立、依法设置、精干效能等原则。据此,不宜在现有机构中指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而应该单独创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其可以称为“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或“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并只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这样的机构应拥有调查检查权、审核批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裁决权,并应拥有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直接进行处理的权力。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从根本上被动摇。如何有效治理食品安全,增强消费者信心和安全感,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成为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现实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研究方面的现有成果主要集中在对国外食品监管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译介;针对国内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企业和消费者行为分析方面以及单纯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方面的研究,鲜有关注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研究。对于政府和市场而言,任何一方都难以单独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作为利益相关者,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是不可缺少的重  相似文献   

19.
在因垄断行为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中,由于垄断行为实施主体较强经济力及垄断行为扩张性等特点,使得受垄断行为侵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已不单纯体现为一种私权性,还呈现出权益主体广泛性、所涉利益社会公益性、纠纷主体不对等性等特点。反垄断法若要真正承担起通过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任,则应当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消费者协会团体诉讼、消费者集团诉讼、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及消费者个人诉讼等多种有效、特殊的诉讼模式,并通过创设特殊的诉讼保障机制保证消费者在反垄断法中权益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20.
自2008年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对各行业产生了深刻影响,也面临诸多问题.在Ⅸ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业的规范中,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的垄断区分问题,与行业法规的重叠问题,管制与反垄断的冲突等问题。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虽专章对其具体表现形式作了较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但行政垄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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