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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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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活跃态势,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案件数居于前列的罪名。对此,司法规则体系及时调整,明确传导司法限定的基本立场,但效果尚不明显,亟须在构成要件和竞合处断两个方面作进一步强化。按照司法限定的基本立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要着重把握被帮助对象的准确查证、主观明知的严格认定、罪量要素的妥当把握等问题。就竞合处断而言,要根据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妥当划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围,准确界分其与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以共犯论处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从司法适用角度来讲,该现象有悖于健康、正向、精准的犯罪打击预期态势。伴随着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司法实践对本罪适用产生了一系列难题。如何从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适用上实现实质入罪和实质出罪,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实践的一个重要议题。司法实践中需要基于当前网络犯罪频发的背景,剖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特点和原因,总结司法疑难问题,厘清本罪的犯罪构成,细化犯罪认定方式,进而为探寻本罪的准确适用提供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新增罪名,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但不能否定,帮助行为正犯化后具有了独立化立法属性的同时,其作为帮助行为的自然属性依然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不能绝对独立地脱离于被帮助对象。司法实践中,应当同时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性和依附性,通过“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强调依附性和帮助属性对本罪独立性外延的限缩,关注被帮助对象是否实际利用了帮助行为产生的作用力,不能仅基于违法数量的叠加而将帮助违法行为径直入罪,且应允许对本罪“积量构罪”推定规则的反证。  相似文献   

4.
关于同时存在欺诈与勒索因素的索财案件的定性,在理论上存在互斥论与竞合论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互斥论提出的判断标准未在整体上把握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类型之间的关系,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存在局限性。竞合论所主张的罪数形态欠缺法理基础,无法准确描述两罪关系的实际情况。从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外延两个方面考察,应当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成立择一竞合关系,对竞合部分的范围及内容则依赖于具体的司法判断。  相似文献   

5.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毒品犯罪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罪名,对规定该罪之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有助于有效打击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以及与之紧密联系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活动,但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存有的一些不明晰认识却又妨碍着其具体适用,故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出发来分析其在司法认定与量刑方面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后续配套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打击日益猖獗的新型网络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有序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实务经验分析发现,该罪在司法适用和刑法规制上,仍存在困境。通过节选114份相关刑事判决进行分析,引述个别判例裁判观点,总结造成上述困境的“致病因素”,即系“明知”过于认定主观、“帮助”情节标准差距、“上游”犯罪论证不足,上述“致病因素”最终致使该罪沦为网络犯罪的兜底处罚。要解决上述困境,应在锁定上述“致病因素”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直接措施改进该罪的司法适用条件;另一方面,考虑长远措施以完善该罪的刑法规制设置。以期在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方面,实现“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7.
基于100份有效判决书,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类型、刑罚适用四个方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考察判决书,发现了该罪司法适用的主要问题,即“他人实施犯罪”的事实论证不充分、主观“明知”的认定有嫌扩张、“帮助行为”的认定类型有嫌泛化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进而提出应对的主要策略,即明确“他人实施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限定“明知”的推定标准、适度限缩“帮助行为”的司法解释和统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8.
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伊始,学界聚讼纷纭。基于此,可在明晰帮信罪立法背景的基础上,将本罪界定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同时剖析作为本罪核心要件的“明知”和“犯罪”,得出“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部分、“犯罪”应被解释为“符合犯罪行为意义上的广义犯罪”之结论,实现对本罪司法适用环境的优化,提升本罪定罪量刑之效率与精准度。  相似文献   

9.
生效案件已经暴露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质不明、追诉标准阙如、司法竞合处置有失妥当、积极适用的司法导向淡薄等问题。基于“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特质,应明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网络独立预备犯之立法旨趣,是一般性罪名,起基础性的规制功能,取代《刑法》第287条发挥司法兜底之用。不宜限制解释“其他、等‘违法犯罪’(信息、活动)”,扩张解释更符合第287条之一法定的相对有限的一般性规制功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限制刑罚处罚的提示性规定,本罪在实践中与关联犯罪的实质竞合概率应极低。应确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具体法益内容,固化其释法机能。应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追诉情形,注重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提供持续性的司法供给。  相似文献   

10.
中国大陆(内地)的电信网络诈骗问题愈演愈烈,"徐玉玉"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成为共识。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问题,因非法获取财物是犯罪目的,故通常首先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也要考虑犯罪竞合问题,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下,妥当解决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同类犯罪的区分,诈骗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关联(行为方式)犯罪的区分,诈骗罪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纯正网络犯罪的区分。电信网络诈骗往往表现为共同犯罪或高级的犯罪集团,既要严格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具体形态,也要依照规定解决共同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准确体现从严打击精神。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共犯的意思联络、关联犯罪的明知等认定问题,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理念,由客观证明主观,优化证明方法,合理运用推定制度。  相似文献   

11.
由于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独立评价性及其帮助行为查处难度等特征,《刑法修正案(九)》第287条之二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足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的各种学说,从构成要件分析该罪的刑事责任边界,将帮助行为与同类技术中立行为对比、帮助行为的社会公益性、帮助行为人作为义务的履行可能性及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客观限定的考察范围;以"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犯罪"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帮助行为人的心理为希望或放任作为主观限定边界;以是否实际创设并实现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作为"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12.
为完善国家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现行《刑法》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司法实践中,需严格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并以此为基础,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而合理施以刑罚。  相似文献   

13.
1997年刑法吸收单行刑法的规定增设了变造货币罪。在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把握本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罪数形态等相关问题;明晰本罪的刑罚适用。  相似文献   

14.
犯罪竞合论是刑法学理论与实务上的一个难题,而想象竞合犯因其自身的独特结构引起很大的争议.正确分析想象竞合犯的要件特征,不仅可以加深对犯罪竞合论的理解,还可以对刑法中的罪数基本理论有更深刻的认识.研究想象竞合犯的要件特征,对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准确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网络黑灰产活动通常指称具有一定独立性、常业性的非法牟利型网络违法犯罪。利用对传统犯罪立法进行合理扩张解释的方法,能解决相当多网络黑灰产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也不应过度依赖扩张解释方法,对相关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在合理限度内。当传统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能规制网络黑灰产犯罪时,可以按手段行为入罪,适用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相关罪名,后者对惩治新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立法有不足之处,司法实践中存在泛化适用问题。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犯罪是具有积量构罪构造的独立犯罪,不应以共犯或预备犯的构成条件来限制其适用。同时,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其泛化适用,对相关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相似文献   

16.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论研究重心已逐渐从早期的罪性之争转移至探究本罪的解释与适用,主要是"明知""情节严重"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解释与适用。本罪的"明知",仅指明确知道,在行为人否认"确知"或辩解仅"疑知"时,应结合相关认定标准,通过司法推定方式证明其"确知"。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从非法获利状况、帮助行为情况、帮助下游犯罪造成的损害以及再犯罪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关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不应对此处"犯罪"进行限制解释;本罪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最终仍应根据本罪第3款规定择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规制行为类型理解有局限、"违法犯罪"认定过于宽泛、部分罪量事实轻描淡写、此罪彼罪的区分标准不统一的误区,使该罪面临被轻易且过度适用而成为新的"口袋罪"以及定罪量刑上失准失衡的风险。应在认知上明确:一是该罪规制的行为包括相应预备行为的正犯化、相应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以及一类新增犯罪共三类行为;二是对该罪"违法犯罪"罪状的理解应坚持限缩解释立场,切实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将其限定在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可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内;三是但凡出现犯罪竞合时,均应以更严重犯罪定罪处罚。在制度上,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既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整合清理并发布指导性案例。  相似文献   

18.
网络黑灰产业链中常见的上游行为主要有侵犯信息与虚假流量两类。利用能够规避或突破网络安全防护系统的软件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想象竞合,而利用破坏性程序软件虚假注册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现行刑法无法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应通过刑事立法增设“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罪”,以保护包括互联网实名制在内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实践中可以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量化标准推定网络中立业务平台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中“明知”的成立。刑法应当密切关注人工智能技术与网络黑灰产犯罪结合带来的破坏。  相似文献   

19.
当今刑法理论中,罪数论观点百家争鸣。法条竞合的概念从被置于罪数体系之外,到被归为单纯的一罪中,再到成为竞合论中外延最广的概念。随着竞合论逐步取代罪数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内涵逐步被扩充,概念逐步被"外置",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概念已名存实亡。可以打破既有体系框架,废除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概念,通过刑法上异质行为的特别、吸收、交叉、转化、并罚五种逻辑关系取代传统罪数论体系。特别关系,是成立此罪必然成立彼罪的逻辑必然关系;吸收关系,指一罪涵盖另一罪构成要件的关系;交叉关系,是此罪的一部分被彼罪包容,另一部分包容彼罪的关系;转化关系指一罪符合特定条件适用另一罪法定刑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新增为《刑法》第133条之二。本罪的增设不仅为抢夺方向盘或殴打公交车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提供了类型化处理依据,也为修法前上述行为只能被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思路作出了补充。在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中,既要对“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精细化分析,也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准确把握该罪主客观面向的表现样态,厘清与其他关联罪名之间的边界。面对旧法向新法的过渡,还要重视对比犯罪行为在修正案实施前后的认定差异,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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