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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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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停止侵害紧急救济之诉,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临时救济机制形成的冲击,只是拉开了预防性侵权责任挑战现有拼盘式司法救济程序的序幕。无论是因陋就简地纳入行为保全制度还是重构先予执行程序,对于此类新型请求权的回应都已明显地捉襟见肘。通过分析人格权停止侵害紧急救济之诉可见,特定紧急救济请求权的制度功能是通过特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及相应审查标准来体现的,而司法救济则须根据要件的证明状态、双方利益权衡和公共利益的综合考量,在程序上大致呈三个梯度——依单方申请的加急救济程序、依对席辩论的临时救济程序、依辩论主义的终局救济程序,相应的证明标准也依次分为三级阶梯——毋须证明、较低程度的证明、严格证明。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被认为是判定专利侵权后的当然结果。但是,我国专利法领域中的侵权责任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把侵权行为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责任也不仅包括损害赔偿。因而,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宜被视为一种绝对权的请求权,而应当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美国法上"永久禁令"制度为我国重构专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害制度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应当重新思考,在限制停止侵害救济当然适用的基础上,重构我国专利法中的停止侵害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连续出现的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事件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受教育权益与人格发展自由,是对被篡改人人格利益的严重侵害,有必要通过民事手段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在理论上,对被篡改人的民事救济可通过"一般人格权"或"民事法益"的路径予以实现,但一般人格权作为"框架性权利",不仅在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空白,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具体适用的难度。而"民事法益"的救济路径则刚好契合了我国民事立法对法外利益保护谨慎但不失弹性的要求。因此,通过侵害法益的特别构成要件设计,利用《侵权责任法》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对被篡改者人格利益损失的补偿。  相似文献   

4.
国内关于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性质的认识误区以及立法上的粗陋,造成司法实务中"无所适从"的现实困境。认识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本质属性,应当结合实体法请求权基础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及共有物分割之诉的具体形态来确定。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形成权,对于共有物可否分割发生争执之诉讼形态应为形成诉讼,但缺乏实体法规定的形成要件,实为形式的形成诉讼。共有人对于废止共有关系皆无异议,仅因共有人间不能就分割方法达成协议之情形,应属非讼事件。基于共有物分割之诉的诉讼法理及程序设置方面有悖于通常诉讼之特殊性,应以此完善我国相应的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5.
侵害他人人格权获得利润,本为现今之普遍现象。但是如何处置此种不当获益,乃民法上之重大课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对此设有较为周全之规定,但未言明该请求权之性质,对其适用恐嫌不妥。因此,以批判的观点检讨现行立法及学说的规定,认为其实质上是不法管理制度,并认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格权受侵害之财产损失,不及于精神损害。同时明确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明确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关系,至为关键。  相似文献   

6.
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立法过于简单,没有对程序要件做出详细规定,导致适格主体范围混淆不清,审理程序操作困难,判决效力与原审判决效力之间难以取舍,而这些问题恰恰关系到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能否良好运行。只有打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间的局限,厘清他们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的关系,使审判程序兼具再审程序的特点,保障配套制度与之紧密衔接,才能使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更为完善与实用。  相似文献   

7.
各国立法和判例对环境保全中民事请求权有不同的名称和规定 ,其权利依据有物权请求权说、人格权说、侵权行为说、环境权说等学说。行使保全请求权不以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 ,但是 ,要在不同程度上考虑加害人是否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保全民事请求权具有扩散效应。我国在环境保全方面的立法规定 ,存在主体范围过窄、未单列停止侵害请求权等尚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8.
因"法院主管"概念制约、对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误读、二元诉权论自身的龃龉,我国纠纷可诉性的理论研究缺位,导致司法救济体系不完善。应以要件化思维厘定可诉性概念内涵,明确其外延,将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理解为以司法事后救济作为兜底,采用一元诉权理论,调整起诉程序制度安排,推广对诉外解纷途径的上诉型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9.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保护方法,采用了统一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无法分清固有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界限。嗣后的民法单行法立法继续沿着这种立法模式发展,混淆了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的不同方法,造成体系的混乱和司法实践的无序。《民法典》对民事权利保护方法进行了成功改造:首先在总则编只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规定侵权请求权且性质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其次在物权编和人格权编分别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身份权请求权等固有请求权;最后在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请求权。这样,就实现了固有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不同功能配置,使固有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固有权利,负担对权利受到侵害的恢复性救济;侵权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新生权利,负担对权利损害的填补性救济。二者相互补充和衔接,完成了这一民事立法的重大改革,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体系,能够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目前立法中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保护法》调动各种法律责任方法,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其中民事责任在制裁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该法直接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民事责任的条文是第69条,不过,其他大部分条文都与认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民事责任有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适用侵权请求权和人格权请求权的方法,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和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规则,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掌握好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运用损害赔偿以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全面保护好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物权法》的两个条文涉及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但条文过于粗糙,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全面,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本文拟通过介绍美国私人妨害制度和德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对同一问题的解决路径,着重对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进行剖析,希望能找到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设计和方法。  相似文献   

12.
相邻权性质辨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不动产物权制度中的相邻关系的产生及其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 ,对相邻权的性质做了辨析 ,认为相邻权性质上属于相毗邻不动产所有权上之救济权型请求权 ,即只是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而非独立的民事权利。是相毗邻不动产所有权上之“必要限度内”的停止侵害请求权、预防危害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回复原状请求权的合称。可以说 ,相邻权是“一束权利”。  相似文献   

13.
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并存,这几种制度都系对案外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适用条件相近,程序上有实质的不同。明确这几种制度的区别,梳理不同的适用条件,在实务中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4.
法治建设当下,各种新型人格利益层出不穷.在这些利益的保护上,严重的法律话语权缺位导致人们在侵权案件面前还不知道或不习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新型人格权利的保护亟需诉诸兼具规范性和经验性的法律思维活动,以区别于道德评判之极端、习俗论断之含混.这表现在:立法层面,恢复新型人格权的独立性及去神圣化,构建法律思维两种路向映射下的人格权双重立法模式,并诉诸特定的请求权体系以保证实现;司法层面,明确新型人格权保护的司法立场,通过法律思维过程拨开典型案件裁判所产生的道德修辞迷雾,同时用思维程序的规范性来约束新型人格权利之泛化.  相似文献   

15.
法治建设当下,各种新型人格利益层出不穷.在这些利益的保护上,严重的法律话语权缺位导致人们在侵权案件面前还不知道或不习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新型人格权利的保护亟需诉诸兼具规范性和经验性的法律思维活动,以区别于道德评判之极端、习俗论断之含混.这表现在:立法层面,恢复新型人格权的独立性及去神圣化,构建法律思维两种路向映射下的人格权双重立法模式,并诉诸特定的请求权体系以保证实现;司法层面,明确新型人格权保护的司法立场,通过法律思维过程拨开典型案件裁判所产生的道德修辞迷雾,同时用思维程序的规范性来约束新型人格权利之泛化.  相似文献   

16.
为遏制司法实践中频现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对遭受此类诉讼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是立法者在追求司法的权威性、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上博弈的成果。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渊源、内涵来看,对该制度在适用中应该予以限制,并且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解释适用方面出发,应当建立并完善该制度实施的程序设计及相关的配套措施,为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7.
论经济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至今没有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使得许多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时 ,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得不到司法救济。借鉴外国的做法 ,我们可以把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划分为三类 :机关之诉、民众之诉和受害人之诉 ,并在一些矛盾比较尖锐的领域中引入经济公益诉讼机制 ,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而诉讼费用采用无偿主义或先收取原告适当费用 ,待判决被告败诉后再由被告承担的方式。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有的涉诉信访制度未能准确定位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将两种性质相异甚至是相斥的救济进行"拉郎配",严重冲击了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明确提出要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涉诉信访的法治化需要信访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深层次、互动式改革。具体进路有:一是有效梳理涉诉信访的类型,实现"诉访分离";二是以信访制度的整体规范化为背景,转变信访的功能并限缩信访救济的范围;三是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凸显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区隔与衔接程序,实现信访的"去司法化"与司法的"去信访化"。  相似文献   

19.
基于法律在孩子出生问题上的价值立场,错误出生之诉的制度边界应是确定的,而不能被任意选择。错误出生之诉由残疾儿父母享有,因侵害残疾儿父母权益而引起,与残疾儿享有的出生前损害赔偿制度判然有别。错误出生系侵害婴儿父母对生产出健康婴儿的期待利益,与造成婴儿残疾的原因无关。通过违约责任主张错误出生之赔偿,将产生请求权主体、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困境;将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成为各国的立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对利益侵害问题具有独立的调整功能,应作为错误出生之诉法律适用的根据。基于残疾儿出生既属价值,亦属损害的判断,对错误出生之诉的赔偿范围应予以甄别。  相似文献   

20.
临时禁令是一种"时髦"的WTO临时性措施,在我国已有十几年的成长历程,该制度适用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已取得大有裨益的实践效果。深刻反思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冲突争议,全面厘清该制度适用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弊端,合理架构该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以近十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典型案件为分析基点,梳理了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的现实困境,提出应明晰临时禁令的审查标准,合理界定难以弥补的损害要件,完善临时禁令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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