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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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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洁 《中国审判》2010,(4):92-93
案情 赵瑞(女)为平山县平山镇李家庄村村民,其独生女李琴与原告程某结婚后,于1983年将户口迁至原告所在的平山镇王平村。1999年初,赵瑞与被告李家庄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0.86亩,承包期限30年,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相似文献   

2.
去年下半年,安徽省旌德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利用假学历证书骗取专业技术职称的严重弄虚作假的问题。这次执法监察通过对全县478名申报职称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逐个进行查核,共查出伪证129份,占总数的27%;查出有关学校为出具假学历证书所收取的“补证费”1866元,有的一张假毕业证书竟卖到100元!县纪委监察局决定:凡属假学历证书,一律作废;以假学历证书为依据而获取的职称,由职称评审部门下文宣布取消并收回已发放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有关学校收取的所谓“补证费”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这种严重弄虚作假问题通报全县。…  相似文献   

3.
《法庭内外》2011,(5):60-60
10年前,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家庭成员人数,与我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由我家承包耕地5.3亩,承包期限为30年。随后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承包地块名称、亩教、期限作了进一步确认,并注明我为承包方代表,属家庭承包。前不久,因我与儿子、儿媳分家另过且分立了户口,便将上述土地分割出一部分给其耕种。但村民委员会认为我们的分割没有经过其作为发包方的同意,当属无效。对吗?  相似文献   

4.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山林、田主权属纠纷的处理,许多是以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管业证为依据进行裁判的,只要哪一方有土地证,土地、山林就判给哪一方。笔者认为,现在仍以上改时的权属证书作为确权依据是不妥的。一、以土地证作为确权依据于法无据。我国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人民政府将封建地主、恶霸等少数人所占有的绝大部分土地、山林分给广大的贫苦农民,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生产资料分配不公的尖锐阶级矛盾。这在当时对于稳定民心,发展生产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大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5.
刘萍 《人民调解》2007,(3):44-44
问:我家1999年承包了村里的8亩耕地,当时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后来,政府还给我家发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不久,我家突发火灾,那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被火烧没了。请问,我可以要求补发该证吗?  相似文献   

6.
案情1995年6月,福建省连江县外经贸局干部林某承包经营县旅游公司下属某酒店,按合同规定提交了风险保证金人民币339万元。承包一年后,林某在上交了60万元当年承包金后,以发包方违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为由,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风险保证金。同年12月9日,县旅游公司经集体研究,同意终止合同,退还风险保证金中的17万元人民币。公司将此决定上报县外经贸局审批。外经贸局主任办公会议经研究同意退还ISg万元人民币,但不承认县旅游公司违约,认为退款理由应改为“退还承包金”,对原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决定予以没收。1‘j97年…  相似文献   

7.
断肠之毒     
阿碧 《检察风云》2012,(3):58-60
2011年12月23日,广东省高州市某企业董事长、亿万富豪龙利源及黄文等人一起来到阳江阳春市八甲镇,约见该镇农办副主任黄光去看当地山林,并商讨将其承包下来进行开发。随后三人吃猫肉火锅,结果龙利源被毒死,黄光、黄文随后被转到其他医院治疗。警方调查发现,因为黄光挪用了龙利源委托办事的资金而无力偿还,他便趁机在猫肉火锅里放入了十来片参片大小的断肠草,打算与其同归于尽。  相似文献   

8.
本文主要针对医院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展开探讨,讨论了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法律规定不完善,出租、承包与联营、合营定性不清,对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是否适用听证,并构想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9.
朱继胜 《北方法学》2017,11(2):32-43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10.
立法上如何安排行政没收,一直是行政处罚法上的难题,尤其是“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人们一直以“制裁性”为靶子,反复质疑现有的立法安排。从根本上来看,行政没收兼具行政处罚和保安处分的双重属性,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具有制裁性,所有行政没收都具有制裁性。但是,并非所有行政没收都是行政处罚,因为“制裁性”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要素。因此,将行政没收从《行政处罚法》中全部予以剔除,并不妥当。但是,反过来将所有行政没收都收入《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条款中,同样也不妥当。较好的立法策略是将行政没收写入《行政处罚法》,但不在处罚种类条款中予以列明,而是另设专章。这可以很好地兼顾行政没收的行政处罚和保安处分的双重属性,也是德国《违反秩序法》第五章的立法逻辑,应作为我国《行政处罚法》未来的修改方向。  相似文献   

11.
《法庭内外》2010,(9):57-58
法官: 郭某是一名装修工,从事装修工作多年(无资格证)。今年5月份,郭某将其承包的一项外墙粉刷工作交给我完成,由他每日向我支付工资人民币100元。5月20日,在粉刷外墙的过程中,因脚手架发霉断裂,我被摔倒在地。经住院治疗20多天花去医疗费计人民币3060元。房东、郭某均相互推托责任。房东认为,外墙粉刷既然已承包给郭某,就应由郭某负责,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自己不应担责。而郭某则认为,房东是受益人,理当分担赔偿责任。请问:无证装修工雇请我,我的损害找谁赔?  相似文献   

12.
土改时经农会批准,将祖遗产的两层店房确权给我父亲所有。1952年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我叔因犯反革命罪判死刑,应分财产被没收。1965年我父病故房产归母亲所有。 82年叔叔的女婿看中了我家的店房,趁党和国家  相似文献   

13.
《法庭内外》2007,(10):58-58
法官: 2005年10月,占某与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林木买卖合同》,约定村民小组将黄金山所有的林木经人民币52000元转让给占某,占某应在2006年12底砍伐完毕并将山林交还村民小组管理。  相似文献   

14.
徐伯黎 《政府法制》2014,(26):56-56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行列里,王必成身材矮小,相貌平平.但这位小个子将军17岁就参加了红军义勇队,在长期革命战争中,转战南北,出生入死,勇猛顽强.他还善于打大仗,打硬仗,被指战员们亲切地称为“王老虎”.著名电影《红日》中大战张灵甫74师的沈振新,其原型就是王必成。  相似文献   

15.
毛兴勤 《法治研究》2014,(3):119-126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历史担当、腐败资产外流的现实注定了没收裁定的涉外性品质。在日趋复杂化、精密化的国际法律合作中,裁定与执行标的的不同身处意味着没收裁定在域外可能遭受冷遇。国际条约为没收裁定的域外执行奠定了法律框架,但其模糊性和原则性迫使国际法律合作必须转向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和安排。我国法律体制的正当性整体不足,相关支撑制度缺失的现实在削弱司法体制总体竞争力的同时,也限制了我国参与资产没收与返还的国际司法合作能力。只有引入普适性的司法理念,将其内化为制度构建,多管齐下,才能实现没收裁定域外执行率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6.
此诉能否受理?如何定性?编辑同志:王甲与王乙系同胞兄弟。1982年王家(包括个兄弟之父)承包了55亩山林,王甲、王乙分别在山上种植了树木。1994年王父去世,俩兄弟对如何分用山林使用权及附属的树木意见不一,产生了纠纷。名当地乡政府调解未果,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7.
《法庭内外》2010,(5):59-59
钟某系我们村民小组的成员。2005年年初,钟某考虑承包耕种土地要负担农业税、统筹提留等费用,种地的效益也低,而自己又想外出打工,遂将自己承包的4亩耕地交回给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随后将之交由他人耕种。前些天,打工回家的钟某因现在耕种土地不仅不用交纳各种税费,国家还发放粮食直补款,便提出索回其承包耕地。而我们以其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交回承包耕地也完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胁迫、欺诈情形为由拒绝。请问:我们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18.
一、基本案情张某以二审判处没收其部分财产时没收了属于其配偶的财产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指定市中院再审,市中院再审判决认为,原二审在判处没收原审上诉人张某的财产时一并没收了属于其配偶李某应有的财产不当,应予以纠正。为此一审县法院执行部门对原执行的财产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但县法院执行部门却错误地执行回转给张某。  相似文献   

19.
孙煜华 《法学》2012,(6):114-12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然而该程序也面临一些合宪性质疑,如未给被追诉人定罪即不加区分地没收其涉案财产,有侵犯其宪法上财产权的嫌疑。"独立的对物诉讼说"不足以回应没收合法涉案财产所面临的违宪质疑。为了化解这方面的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通过立法解释对惩罚性没收和非惩罚性没收采取不同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20.
王传斌 《法制与社会》2014,(3):166-167,171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从法律特种分析,没收违法所得的根本属性是纠正违法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属性,而且没收违法所得可能侵害其他合法权利人利益。《刑法》在处理非法财产时,将没收财产、追缴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禁品、没收犯罪分子所用财物等严格区别适用,非常值得《行政处罚法》借鉴。建议修订《行政处罚法》时,将没收违法所得从行政处罚种类中删除,将其作为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加以规范,并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督执行职责。由于违法所得涉及行政法、刑法、民法领域,国家应专门立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计算方式、税费征缴以及没收、追缴、退赔等处理方式予以规范和统一,在此基础上清理各部门法律、法规中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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