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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在多处作了规定。从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6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受委托为被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受委托为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非常少见。从另一个方面说,参与诉讼的律师对“羁押”对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决不服,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是提起再审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对正确实现我国刑事诉讼任务具有不可或缺作用的一项刑事制度。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申诉的性质、主体范围、申诉的理由、时效等问题颇有争  相似文献   

3.
一、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原则。 《律师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律师从事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内的各项业务都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保证法的正确实施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界定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新的证据”应作为再审提起的理由。对“新的证据”的认定应由审判庭进行认定。我国应对再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以使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有章可循。  相似文献   

5.
关于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时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作了重大调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辩护律师就可以参与诉讼活动。而且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相似文献   

6.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申诉,以及司法机关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在受理范围和处理上的分工。这一管辖是因法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而产生和存在的。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这一特殊的管辖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试就其内容作一探讨。一刑事再审程序管辖的主体为国家司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企车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权对刑事再审案件予以管辖。对此,需明确这样两点,一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能否作为刑事再审案件管辖的…  相似文献   

7.
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规定有许多新突破,不仅将检察机关的民事再审抗诉情形与法院再审事由进行了统一,而且细化了检察机关再审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条件。特别是将“新的证据”作为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抗诉程序的情形之一,必将为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带来实体和程序上的种种挑战。  相似文献   

8.
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代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自1979年重建律师队伍和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广大律师通过办理各类案件,为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代理一直是个薄弱环节。本文结合律师实务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以就教于专家和同仁。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律师代理的主要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1986年6月26日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及1992年1月22日最高  相似文献   

9.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刑事再审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和其他诉讼制度一样,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制度也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第六条专门就再审程序作了这样的规定:“任何案件经过两审之后,不得再上诉,但是检察员认为该案经过两审后,尚有不同意见之时,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与一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基本相同。抗日战争时期,不少革命根据地颁布的诉讼法规中都有关于再审制度的规定。如…  相似文献   

10.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启动冤案纠错程序,即法院内部纠错、检察院监督纠错和当事人申诉纠错。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要使沉冤得以昭雪,都必须终由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得以确定,而目前再审程序的设定有悖于"每个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律公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应充分发挥其监督司法的作用,建立独立的申诉案件审查委员会,重构冤案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1.
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学术探讨和实践,首先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关于律师保密义务产生的理论根据;二是律师保密义务的基本内涵;三是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律师职业行为准则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建构,也直接影响着律师们的业务实践。尤其是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仅对律师保密义务内容范围的规定不明晰,而且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对象范围和律师保密义务的效力范围更是没有相应的规定,而这涉及律师保密义务的履行状况和责任承担,因此,更有必要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回避制度是我国诉讼民主制度的重要体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承办和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遇有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回避。民事、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对律师回避问题.过去无论是诉讼法还是律师暂行条例均未作出规定。学术理论界也曾有人提出,但由于缺乏理论和实践依据,均未被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当前司法实践,律师利用与承办案件人员的关系密切影响案件市油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律师回避制度,但由于地方法规的局限性.各…  相似文献   

13.
律师具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是世界各国对律师的普遍要求。我国《律师法》对律师保密义务也有规定,但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真正确立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义务的规则①。对其学理的探讨与立法的研究均流于表象而有待于深入。 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此条反映出我国的律师的职业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作为个人秘密的隐私三种。 此种划分是否穷尽了律师职业秘密的范围?换话说,是否律师只需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三种秘密…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后,便立即出现了一股行政诉讼热,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行政诉讼也就成了律师业务的重要内容。但在该法施行10年后的今天,行政诉讼却显然处于低谷状态,一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者提高行政行为水平后少“有懈可击”,二是公民、法人依法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后极少“触网”,三是行政诉讼碑胜诉率低导致律师失去代理参与诉讼的兴趣。为了改变这种低谷状态,全方位地开拓律师业务,本文试对律师担任原告代理参与诉讼的优势及相关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5.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又称刑事再审程序,当前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是程序启动主体的规定欠科学性,再审理由规定过于笼统,再审程序与监督程序统称审判监督程序不科学,再审次数以及申诉时间无限浪费司法资源等。因此,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必须在包括启动主体、再审理由、再审程序与监督程序分立、再审次数和时间限制等制度方面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大量增加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它的规定对于解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申诉难"问题意义十分重大。修正案中关于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设定充分体现了"程序公正优先兼顾实体公正"的价值取向,但修正案中设定的个别程序性再审事由尚存在不足之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我国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前介入,享有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办理取保候审等权利。但实践中,律师仅享有上述权利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依法享有及时介入权,录音、录像和拍照权,自由会见权和适当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8.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4章和第96条对“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个规定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体现了修改后刑诉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律师都面临着不容乐观的情况。究竟律师...  相似文献   

19.
论民事经济诉讼中律师费用的负担赵红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对胜诉方因聘请律师而支付的代理费及其他必需开支(下简称为律师费用)应否由败诉方负担、负担多少的问题,无论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无明...  相似文献   

20.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修正案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作了一百余处的修改补充,条文由原来的一百六十四条增加至二百一十五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各类强制措施,取消了“收容审查”.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分工,加强了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取消了“免予起诉”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活动;改革了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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