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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苏药监规〔2022〕4号省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省局组织对2020年印发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暂行规则》(苏药监规〔2020〕2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14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决策等听证程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2.
<正>SDPR-2022-0500014鲁药监规〔2022〕14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相似文献   

3.
<正>苏金监规〔2022〕1号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规范本省交易场所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我局对《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5〕36号)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2年12月29日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交易场所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号)、《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正>苏市监规〔2022〕9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已经2022年12月30日第3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促进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5.
<正>晋市监规发〔2023〕1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省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3年3月20日起生效。2023年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6.
<正>苏市监规〔2022〕5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12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第3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9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7.
<正>苏市监规〔2022〕8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已经2022年12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第3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30日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正>苏政办发〔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22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要求,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修订形成《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正>苏药监规〔2023〕1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有关检查分局、直属单位:为加强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有效防范医疗器械生产安全风险,依据国家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3月7日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10.
<正>SDPR-2022-0500015鲁药监规〔2022〕1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原则》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相似文献   

11.
<正>晋金监管三〔2023〕3号各市金融办:为规范全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促进融资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8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试行)》,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正>苏市监规〔2023〕2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1月24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及《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正>粤民规字〔2022〕4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省民政厅对2020年制定的《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进行修订,并补充制定《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贵州政报》2023,(1):66-78
<正>黔医保发〔2022〕21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单位:《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11月29日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5.
<正>SDPR-2023-0500002鲁药监规〔2023〕2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4月18日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 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6.
<正>粤市监规字〔2022〕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经专项清理,省局决定废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3号)等7份规范性文件。特此通知。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相似文献   

17.
<正>SDPR—2023—0430005鲁医保发〔2023〕18号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保中心,省局各处室、单位: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市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2023年3月21日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相似文献   

18.
<正>苏农规〔2022〕8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厅各有关处室(单位):《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16日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相似文献   

19.
<正>京环发〔2023〕1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苏市监规〔2023〕1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第4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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