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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11-15
<正>晋政发〔202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2022年12月2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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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7)
<正>(2015年3月3日)沪府办发〔2015〕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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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5)
<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温政办〔2015〕47号2015年5月26日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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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2):46-51
<正>粤卫规〔2022〕6号广州、深圳、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委),省中医药局、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等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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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12-15
<正>吉政发[2021]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11月26日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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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
<正>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绍政办发[2014]1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创业活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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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0)
正豫政〔2014〕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3月4日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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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6)
<正>京政办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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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63-75
<正>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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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今年上半年,以降低商事主体登记注册门槛为核心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浙江正式推进。此间,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放宽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年检改年报等方面的改革成效显著,激发了全民创业创富热情,改革红利也进一步释放。释放红利新设市场主体多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公平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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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7)
<正>东府[2015]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6日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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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31-37
<正>苏市监规〔2022〕5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12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第3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9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