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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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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高利贷的非法性在刑法规制层面缺乏明确的界定,使得实践中对催讨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评价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出台为精准打击高利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效路径,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具体适用时应当注重辨析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与界分关系,做到定罪精准,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2.
非法侵入住宅罪作为对于公民住宅的侵犯的犯罪,在现实中,何种程度侵入住宅的行为在刑法上侵犯了什么样的刑法法益,是学者和司法判例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在规范刑法学的视域下,在研究国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应该将其保护法益认定为保护个人住宅的安宁,并且,在分析个案时,必须结合规范违反的判断。  相似文献   

3.
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堵截构成要件是刑事立法制定的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功能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构成要件”表现为“或者其他型”。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对非法经营罪做出修改,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个罪构成。限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成立犯罪之范围的同时,有必要对司法解释与单行刑法明确的非法出版行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和扰乱电信市场秩序行为和非法传销行为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4.
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事实上应限缩解释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权力运行秩序和社会公众生活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两个维度,法治环境下两者最终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因而扰乱其中任何一种秩序都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体现。社会恐慌现实化是本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核心特征,因此,司法实践中将损害行政区域和国家机关形象的行为评价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虚假信息传播广度作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判断依据,都是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认定标准的把握存在偏差的体现,应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5.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袭警罪以来,各地首例袭警案接连曝光。在司法实务中,对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的认定不同和对袭警罪的保护法益理解的不同,造成了审判实践的差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如何认定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行为便成了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难题。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应指的是通过“硬暴力”突然地攻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而不是通过“软暴力”、“缓和的”“非突袭性”的行为来阻碍警察执法。确定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与暴力袭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紧密相关。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前者系袭警罪保护的主要法益,而后者则为附随法益,而非次要法益。应透过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来检验“暴力袭击”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从而对袭警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做到合理合法地出罪和入罪。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这种不合法的融资行为严重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扰乱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而刑法对此规定还存在着“社会公众”界定不清、“非法占有为目的”界限模糊等问题.文章认为,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法重构,并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7.
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学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还存在不足之处。作者论述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义中“公共安全”、“足以危害”等概念的理解 ,认为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危及社会生活安宁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关于刑法增设"故意逃避债务罪"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各种逃避民事债务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我国民法、刑法等法律的任务、目的,运用相关的法学理论,从“故意逃避民事债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增设‘故意逃避债务罪’的必要性”、“刑法‘故意逃避债务罪’的含义及犯罪构成要件”、“对‘故意逃避债务罪’刑事处罚”等四个方面,来论述和探讨我国刑法应增设“故意逃避债务罪”。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保护法益,是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一般而言,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未杀害的行为与非法猎捕后杀害的行为在法益侵害程度上有别;非法猎捕、杀害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与非法猎捕、杀害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法益侵害程度上亦有别;对于所捕杀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若被告人提出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之抗辩,应予司法评判.此乃责任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0.
非法集资个罪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各式各样、日益增多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手段已经明显不能有效地规制社会上纷繁复杂的非法集资行为 ,作为保障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手段一旦介入了调整领域 ,部分非法集资行为也就上升为了集资犯罪。本文介绍了我国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刑事立法状况 ,并对非法集资犯罪的个罪作了详细的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严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缘由在于:非法吸存或变相吸存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社会公众财产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容易滋生其他严重犯罪;损害了社会的诚信机制。但这样的严打降低了本罪的入罪标准;导致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使本罪成了新的"口袋罪"。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准确界定"公众存款"、"非法吸存"、"变相吸存"的含义;需要将本罪的目的限定为吸存用于信贷。  相似文献   

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经营性非法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该意见重点对非法放贷行为尤其是高利贷进行了规制,但对放贷后有可能产生的非法催收贷款行为缺乏类型化分析。非法催收虽然与非法放贷关系密切,但是仍需要在刑法上进行独立评价。有必要结合刑法规范,该意见的规定和近几年发布的关于套路贷、软暴力、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催收贷款行为的刑法性质进行系统地探讨并对类型化的非法催收行为进行全面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3.
定量要素是指刑法规定中反映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损害的量的要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经济犯罪的典型罪名,其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量的程度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本罪的定量要素包括犯罪数额、犯罪数量、犯罪行为特征等。行为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条件和对象数量条件;集资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但可作为量刑因素予以考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利诱性、社会性必须进行程度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定行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相似文献   

14.
高空抛物行为轻则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重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为有效遏制高空抛物行为,我国立法都做出了积极回应,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高空抛物的乱象。但司法实践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特别是高空抛物罪在适用溯及力时需要考虑行为不法连续性,要求造成“严重的情节”,故区分刑事违法和民事不法应从刑法和民法上理解“严重的情节”差异。还有必要在刑民交叉视野下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违法和民事不法界限,厘清刑民规制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5.
司法机关将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的主要依据在于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忽视了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和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行为的行为性质,缺乏合理性。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侵害市场准入秩序为前提,而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所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市场经营秩序。应以法益侵害为视角,区分出版程序违法和出版内容违法,将单纯内容违法与内容程序同时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排除出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6.
对非法从事保安业务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缺乏合理性,而司法机关将其定罪的依据在于追求结果的同质性,忽视行为的同质性要求,将后果相当、行为相似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必须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前提,就非法从事保安业务而言,其行为扰乱的并非市场秩序,而是社会管理秩序。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解,关键在于对"兜底条款"进行合理界定,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的正确理解必须坚持体系解释只含同类规则,只含同类规则只能是行为的同质性,而不能是结果的同质性;"兜底条款"中的"经营行为"应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行为,而"市场"是指"商品交易的场所",非法从事保安业务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是进行商品交易,因而缺乏满足"市场"的基本条件,其行为也不可能是市场行为。  相似文献   

17.
目前,实务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借款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主要有"无效说"和"有效说"两种不同观点。本文从合法性和必要性两个角度出发,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借款合同效力之影响,认为在债权人不知债务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前提下,其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为有效合同,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  相似文献   

18.
合理界定寻衅滋事罪与非罪及与相关犯罪的边界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难题。寻衅滋事罪边界的界定应从侵害法益、主观动机和客观要件三方面进行认定。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应该界定为社会公共秩序;其主观动机应该为寻求非正当精神刺激;对寻衅滋事罪四种客观行为的认定上,应该重视“随意”的认定,“强拿硬要”应该包含一定的暴力、胁迫因素,网络空间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  相似文献   

19.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功能,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暴利而大肆虚开。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把它作为重点打击的涉税犯罪的行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刑法》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吸收为一种新的危害税收征管罪。根据该《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该罪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所涉及的领域专业性又较强,理论上和实务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20.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罪,应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刑法和行政法不同的规制范围,并坚持处罚上的轻刑化原则;在对非法行医犯罪化的过程中,应以法益侵害为基准,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这一实质标准去把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坚持谦抑原则,尽管目前本罪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非刑罚化措施应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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