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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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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粤医保规〔2022〕10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保局反映。2022年9月26日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相似文献   

2.
<正>苏医保规[2021]2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为推进健康江苏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粤医保规〔2022〕9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现将《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保局反映。2022年9月26日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相似文献   

4.
<正>苏医保规[2021]1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确保医疗保障基金依法、依规、安全使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苏医保规〔2023〕2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9月20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6.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相似文献   

7.
<正>鲁财行[2015]2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和《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SDPR-2022-0230002鲁卫医字〔2022〕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保局,委属有关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医疗机构:为落实《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要求,规范我省长期处方管理,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推进分级诊疗,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
《山西政报》2008,(14):24-27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厅管医院:现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的正当权益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相似文献   

10.
<正>苏体规〔2023〕5号各设区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有关单位:《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11.
正甬医保发[2019]35号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为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医保发[2019]32号)文件精神,制定《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2019年11月1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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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0年5月28日)沪退役军人规[2020]3号《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第41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13.
正黔医保发[2019]63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病床收费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贵州省政府定价目录》及《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现将《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病房床位价格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相似文献   

14.
<正>晋卫医规〔2023〕1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要求,进一步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模式,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苏人社规[2019]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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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正>粤药监规许〔2022〕3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于4月20日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22年11月7日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19.
<正>苏粮法规〔2023〕2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营造良好有序的粮食流通市场环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苏体规[2021]4号各设区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贯彻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12月28日江苏省贯彻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我省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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