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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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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政报》2023,(4):44-46
<正>黔卫健发〔2023〕4号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委机关相关处(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经研究,我委制定了《关于在贵州省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3月30日关于在贵州省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试行)  相似文献   

2.
<正>苏卫规(监督)〔2023〕2号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监督所:现将《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1月6日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意见。  相似文献   

3.
<正>京公法字〔2022〕1125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市局。  相似文献   

4.
<正>粤应急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2023年2月7日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相似文献   

5.
<正>苏财规〔2023〕9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苏省财政执法领域第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正>京绿办发〔2022〕286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已经2022年局长(主任)办公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7.
<正>苏文旅规〔2023〕3号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文化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正>粤民规字〔2022〕4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省民政厅对2020年制定的《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进行修订,并补充制定《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
<正>SDPR—2023—0430005鲁医保发〔2023〕18号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保中心,省局各处室、单位: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市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2023年3月21日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相似文献   

10.
<正>杭公法〔2022〕16号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结合《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经研究,我局决定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正>苏卫规(监督)〔2023〕3号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监督所:现将《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1月6日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2.
<正>苏农规〔2022〕8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厅各有关处室(单位):《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16日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相似文献   

13.
<正>苏民规〔2023〕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厅各处室:《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第4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2月9日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建立健全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相似文献   

14.
<正>苏市监规〔2022〕9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已经2022年12月30日第3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促进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15.
<正>京人社监发〔2022〕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职权,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京民执发〔2022〕351号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首都法治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正>粤能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商务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茂名市公安局:为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东省能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配套的《广东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广东省能源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现予以印发。《广东省能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广东省能源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正>粤林规〔2022 〕3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0月11日  相似文献   

19.
<正>京卫监督〔2023〕9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已经市卫生健康委202 3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苏农规〔2023〕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2023年7月1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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