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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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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准必要专利(SEP)是专利技术与行业标准相结合的产物,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 比一般专利更容易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涉及SEP 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更复杂,执法机关 不仅需要关注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还要考察SEP 持有人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考虑涉及 SEP 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时,行为性救济一般优先于结构性救济,SEP 持有人还应受到FRAND 承诺和 不得滥用禁令救济的约束。涉及SEP 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领域的热点问题, 应当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反垄断法》在其以"经营者集中"为题的第四章对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做出了规定。这个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市场上发生的所有企业并购,也包括在境外发生但对中国市场竞争具有限制性影响的企业并购活动。本文主要评析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两阶段审查程序、禁止的实质性要件、豁免的条件和救济措施等6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过程中,经营者效率抗辩的行使及反垄断执法机构恰当的审查,既有利于提高产业的竞争力,又可以防止可能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非效率的经营者集中。我国应合理设置反垄断审查标准和各项具体规则,权衡维护竞争的效率和经营者集中的效率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影响,科学合理地审查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消费者的福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李鑫 《华中电力》2024,(2):102-116
防火墙是附加限制性条件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常用的救济措施,指义务人及集中后实体为控制竞争性敏感信息的反竞争流动设置的信息隔离机制。防火墙主要表现为信息的直接隔离与间接隔离,其既可以作为独立的行为性救济措施预防封锁效应和协调效应,也可以用于保障“保持独立运营”条件的落实及剥离资产的独立性。实施与监督是防火墙应用中的两个核心面向。不过,防火墙的实施存在指引性不强、方式模糊的问题,还具有损害合并效率的风险,需要在广泛适用防火墙指南手册的基础上优化防火墙实施方式,并设置有限制的防火墙“白名单”。防火墙的监督机制则面临监督主体适格性存疑、监督方式模糊以及监督效果差的困境。对此,可以设置专门的防火墙监督小组、严格筛选监督主体,进一步完善监督方式,并由执法机构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管理。  相似文献   

5.
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救济对于合并控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合并救济的良好适用,可以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提高合并带来的经济效率。在欧关,关于企业合并救济已经有较为完善的立法及行为指南,大量的企业合并案件以合并救济方式结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事先申报制度、附条件批准企业合并的情形及经营者承诺制度,这为合并救济措施的采纳提供了空间,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实施细则,现有法律法规亦未见合并救济方面的规定。因此关于企业合并救济的研究,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企业合并救济的概念、种类及具体内容进行了介绍,阐述了合并救济在欧美的实施经验,并就合并救济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6.
赵莉莉 《财经法学》2023,(1):120-133
剥离救济和非剥离救济是经营者集中救济常见的分类方式。从救济实施角度而言,剥离救济和非剥离救济并无优劣之分,从救济设计、义务人、执法机构、监督强度或市场参与者角度看,剥离救济并不比非剥离救济具有天然优势。非剥离救济监督难度较大的原因主要在于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做法,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目前,常用的非剥离救济有保持独立性、保证供应、不得捆绑搭售、保证互操作性、开放救济等各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救济措施在执行中都具有自身特点。要不断加强对非剥离救济监督经验的总结,可以通过全面提高救济措施的可操作性、灵活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和方式、充分发挥投诉举报机制的作用、引入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保持非剥离救济实施的灵活性等措施,不断提高非剥离救济监督工作的有效性,降低监督成本。  相似文献   

7.
邵莉莉 《当代法学》2023,(6):146-157
对跨越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的救济,现行国际法采取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为主、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损害补偿基金为补充的模式。在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中,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赔偿范围有限、责任承担方式不适应实际需求等困境。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以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为前提,同样面临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的困境。国际生物安全损害补偿基金可以弥补经营者赔偿不足的部分,也可以救济原因不明的生物安全损害,但其功能和作用也存在客观局限性。国际法上不法行为国家责任和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无法适用于国际生物安全事件损害。这些困境在客观上无法通过相关制度的自我完善予以克服,需要在国际法上构建具体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国家合作义务,明确相应的国家预防责任和补偿责任,与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生物安全损害基金共同构成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机制,各有侧重救济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我国要积极倡议全球生物安全治理规则的不断完善,推动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8.
李云翠 《法制与社会》2010,(10):253-254
在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需要多方面着手,逮捕和羁押的分离、扩大逮捕替代措施的适用和改变羁押的场所,更重要是要建立有效的防御和救济途径,完善被逮捕人权利救济的责任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创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全面保护被逮捕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9.
叶军 《中外法学》2016,(4):1057-1082
皇冠宝石规则是欧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中的具体规则。在执法机构认为当事方提交的救济方案执行风险不可接受的情况下,适用皇冠宝石规则有利于打破救济商谈僵局,促使执法机构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而不是简单禁止,同时确保当事方承诺的救济方案得以实施,避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发生。商务部公布的附条件批准案已有适用类似皇冠宝石规则的先例,新近颁布的《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也将皇冠宝石规则纳入其中。以此为契机全面梳理皇冠宝石规则的国外做法,深入探讨规则的性质和价值争论,比较研究类似规则,借鉴国外做法并结合我国执法实际提出构建我国相关规则的设想,能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提供更坚实的实务和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0.
论中国企业联营的经营者集中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山  黄勇 《法学杂志》2012,33(10):144-149
企业联营可能带来能够促进效率的经济活动的整合,又可能损害竞争,因此一直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重要议题。企业联营的反垄断规制主要涉及到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和垄断协议的规制,欧盟和美国两大法域各自形成了一套规制模式。在中国,《反垄断法》没有对企业联营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做出专门的规定,企业联营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规制仍存在不确定性。实践中应当立足于现行规定的解释,结合成熟法域的反垄断法经验,从适用模式、规制对象和竞争效果评估三个层面缕析,建构企业联营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理性模式。  相似文献   

11.
应品广 《北方法学》2011,5(6):151-157
反垄断法上的效率抗辩,是指经营者通过证明集中的效率效果足以抵消或超过反竞争效果而取得反垄断法豁免。在效率抗辩的适用上,世界范围内存在抵消分析、一体分析和混合分析三种模式。基于我国国情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更宜采用混合分析模式。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借助相应措施克服效率抗辩本身的不确定性,提高制度运用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2.
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建构,完成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救济显现出实践隐忧——适用比例较低、救济数额较低、救济主体多为女性。引发上述救济掣肘的原因包括: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性别的差异和制度设计的局限。为提升离婚救济制度的适用功能,需要在超越公与私二元对立格局以及以性别为基础的社会性别建构的基础上,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适用基础,弘扬离婚救济制度的正义价值。因为,离婚救济,是平衡社会财富的背景性的制度安排;是实现矫正正义的系统性的制度设计;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伦理性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3.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背景下,一般观点认为,并购重组乃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升级产业结构、 避免同业恶性竞争、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提升规模经济水平的有效途径,于是这成为政府产业政策的偏 好。但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并购这种大规模经营者集中会对市场竞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背离党的十八 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的“经济宪法”,理应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尤其是竞争性国企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涉国有企业尤其是竞争 性国企的经营者审查集中适用《反垄断法》的“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当产 业政策与反垄断规制冲突时,应该坚持竞争执法优先。国企并购适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当前的法律障碍主 要在于缺乏灵活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清晰的经营者集中实体分析框架和类型化的经营者集中豁免条件。  相似文献   

14.
王李乐 《河北法学》2015,33(2):146-155
作为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之一种,行为性条件需要持续的监督,以实现减少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之目的。行为性条件执行争议仲裁被认为可以给利益第三方提供快速、有效的私法救济,使其能够自行监督行为性条件的执行,在保留反垄断执法机构监督权的同时减少了监督附条件执行的成本,为欧美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广泛采纳。但是,由于提交仲裁的实践很少,这些优势更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其实效有待进一步检验。行为性条件执行争议仲裁在实施过程中对传统商业仲裁理念和实践提出了诸多挑战,较难实现竞争政策保障与传统仲裁理念之间的平衡。现阶段,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和实践应当审慎借鉴行为性条件执行争议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15.
刘杰 《法制与社会》2014,(32):278-279
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更多的人认识到在合同违约后除了选择追究违约责任外,也可以选择适用侵权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仅如此,我国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具有选择权。应该讲选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基于违约与侵权在构成、举证、救济等方面的差异,选择适用违约救济还是选择适用侵权救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可厚此薄彼、盲目迷信。因此,对违约行为侵权现象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对违约行为侵权的法律依据、违约行为侵权构成要件、违约与侵权两者救济比较等论述,得出违约行为侵权现象正确选择救济途径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6.
信访制度变革与弱势群体权利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邵华 《河北法学》2007,25(2):90-93
作为国家机器中的一种权力技术装置,信访制度曾经完成了国家许多阶段性的控制任务.直至今天,对于弱势群体,信访制度仍然被他们看成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信访的救济功能到底是更有助于弱势群体维护权利还是更不利于他们实现权利救济,这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信访救济属于一种逆法治的维权方式,对现有的法治框架下的其他救济制度是一种冲击.讨论信访制度应该怎样改革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和弱势群体维权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刘峰 《知识产权》2008,18(2):50-54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采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的"双轨制"制度,对知识产权人和救济制度各自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后,可以认为,情况简单,易于判断的侵权案件,适用行政救济程序效率更高,而对于情况复杂,难于判断的侵权案件,适用司法救济程序效率更高,因此目前"双轨制"的存在仍具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采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的“双轨制”制度,对知识产权人和救济制度各自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后,可以认为,情况简单,易于判断的侵权案件,适用行政救济程序效率更高,而对于情况复杂,难于判断的侵权案件,适用司法救济程序效率更高,因此目前“双轨制”的存在仍具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依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经营者利益的实现与保障。因此,立法对于商标申请人权利遭到侵害时所能采取的救济途径、以及救济程序的规定,将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经营者申请商标注册权利的保障、并最终影响到该主体商标专用权这一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否真正实现。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程序,是立法所选定的一种救济途径,然而,这一救济途径在实践中却凸显出了它固有的局限性和不足,具体体现在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限制上。一、立法的结构性不足与完善(一)法条之间缺乏逻辑性1、具体表现《商…  相似文献   

20.
卫学芝 《山东审判》2007,23(4):87-90
劳动权的救济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其中,司法救济又包括民事司法救济、刑事司法救济和行政诉讼救济;行政救济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救济.私力救济主要指劳动权的自卫制度、自助制度、协商制度以及调解制度等.我国的劳动权的公力救济存在救济不及时、力度太小、成本太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角度加以完善.另外,我国的劳动立法尚未规定劳动权的私力救济制度,其适用范围和方式还需要法律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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