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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重视律师权益的保障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益特别是律师会见权所作的具体规定,在实务中的落实状况却不容乐观.为了切实改变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应当建立有效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来共同践行法治.  相似文献   

2.
《律师法》经过修改已经颁布。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可以预见也是实践操作中的难题。律师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有着独特的价值,更是整个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基点。律师会见权于国际条约和一些法治发达国家都有规定。对我们国家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的设置,应当全面、辩证地看待,既要充分认识律师会见权的积极面,也要看到其相对性、消极面;既要符合法治现代化潮流,也要充分考虑国情民情、刑事政策,吸取国外立法的精华,摆准当前价值追求的准星,把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置于天平的两端,冷静而务实地衡量出最为精准的目标。  相似文献   

3.
会见权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是宪法性权利。侵犯会见律师权所得的口供可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我国立法上规定会见权是律师的职权,理论上也是沿着律师会见权探讨问题。律师会见权作为职权效力较低,侵犯律师会见权难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能诉诸刑事诉讼程序外的救济。刑事诉讼法上确立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通过会见律师权保障律师会见权是正确的出路。  相似文献   

4.
困境与进路:中国语境下的律师会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会见制度是一项关键的刑事辩护制度。但由于权利受损与程序缺失,律师会见遭遇制度性及操作性困境,因而必须寻求制度完善之进路。观念更新、立法完善和制度改进将为我国刑事辩护走出律师会见的困惑提供理念指导、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5.
我国律师会见权自1979年初步确立以来,历经40年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律师会见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察法》下职务犯罪调查期间的律师会见权亟待完善;办案机关随意扩大会见许可范围,影响制约律师会见权;会见权的内容不明确,会见中律师执业风险大;看守所硬件设施不足,律师会见服务滞后;立法上缺乏救济程序和可操作性。为了强化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建议明确规定职务犯罪调查案件的律师辩护权,进一步明确律师会见权的内容,继续改善看守所硬件设施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作用,重视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制裁性立法。  相似文献   

6.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批准,以及会见期间侦查机关是否派人在场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冲突。这种冲突是旧法滞后所致。在司法实践中,应实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同时加速《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此外,侦查机关也应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反侦查等挑战。  相似文献   

7.
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稀缺性,故可以通过观察刑事辩护在看守所中的运行检视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状态。看守所、侦查机关均存在基于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价值取向而限制或者变相剥夺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被限制或者变相剥夺或许存在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护制度虚置、法律共同体面临撕毁、法治信仰难于形成的社会管理风险。  相似文献   

8.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无疑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反贪部门应当在全面学习、理解、把握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及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围绕突出一个重心,转变两个观念,提高三个意识,增强四个能力来应对挑战。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自由会见、秘密会见等原则,强化了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会见量大幅增加,会见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与此同时,律师会见的强化对侦讯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侦讯人员先前建立的心理优势、实力优势、信息优势已经很难维系,讯问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应对侦讯工作面临的挑战,破解讯问难的问题,可以考虑的对策有:从侦审合一走向侦审分开、从口供中心主义走向口供与其他证据并重、从由供到证为主走向由证到供为主、更加重视突审工作以及积极改进侦讯方法。  相似文献   

10.
新<律师法>对会见制度作出了改革,但是新<律师法>的实施并没有有效地解决会见难这一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律师诉讼地位低下,会见权受到侵犯时无法获得救济,我国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的设计存在缺陷.因此,为了把会见制度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必须从立法上明确律师的诉讼地位,建立相应的律师会见权救济制度,以及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独立出来,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律师的会见权.  相似文献   

11.
会见难、阅卷难一直被刑辩律师所诟病,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程序。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权利的窗口,通过转变和更新辩护人权利保障理念、完善和提高辩护人权利保障机制、争取立法层面的支持等措施,构建我国检察机关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权利机制的理想图景。  相似文献   

12.
对于一般性的职务犯罪案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规范侦查权的健康运行。但是司法实践中,会见难的老问题仍未得到根本的解决,为了严格地执行法律,有必要对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以期通过有效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3.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作为辩护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立法所承认.而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理论来源于社会价值的选择和无罪推定及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与律师保密义务有了明显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但是新刑诉法也存在不足之处,表现为赋予特免权的内容过窄和免证特权的例外情况适用不清楚,需要考虑法律的实际运行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相似文献   

14.
法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法官的培养,关系到一国法制建设的根本,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所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本文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并对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现状作了简要分析。本文初步提出,我国的法官培养应采用以应用为主导的大学法学基础教育和大学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15.
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稀缺性,故可以通过观察刑事辩护在看守所中的运行检视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状态.看守所、侦查机关均存在基于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价值取向而限制或者变相剥夺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被限制或者变相剥夺或许存在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护制度虚置、法律共同体面临撕毁、法治信仰难于形成的社会管理风险.  相似文献   

16.
法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法官的培养,关系到一国法制建设的根本,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所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本文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并对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现状作了简要分析。本文初步提出,我国的法官培养应采用以应用为主导的大学法学基础教育和大学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17.
律师在场权在美国的产生和发展历程表明其是作为保障沉默权和促进讯问合法的辅助机制。虽然律师在场会能更加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力,防范警察权的滥用,但在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相关权利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的背景下,倡导律师在场权既缺乏法制基础又不具备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8.
新《律师法》与律师阅卷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阅卷范围,明确了阅卷权是律师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律师阅卷权具有重大意义。两大法系国家在保障辩方审前程序知情权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辩方及时、全面地掌握案件信息,与控方展开平等对抗或者在审判阶段进行有效辩护。我国应借鉴其中合理的规定和做法,在律师阅卷的时间、地点、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工作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方面工作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另一方面,二者也会产生制约作用。我们应改变单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偏见,重视和保障工作权,努力实现权利保障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相似文献   

20.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问题,兼顾了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总体上看,修法方向和体现的精神是正确的。但是,草案的某些规定也暴露出明显的不足,有的规定违反辩护权的基本理论,有的规定体现出一定的倒退,从而可能导致律师会见在实践中面临新的难题。为此,有必要改革草案中的会见许可制度,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必要的会见权;立法表述上应以通讯权代替通信权,在保障通讯秘密的同时,合理设置例外规定;赋予辩护律师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羁押人的会见权;增设权利救济管道、明确侵权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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