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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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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职务发明创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发明创造系指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非本职工作又利用单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发明创造应记作混合发明创造;非本职工作但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可给单位以相应的价值补偿;离退休后一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之作为职务发明创造,应限于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研开发课题;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宜实行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  相似文献   

2.
划分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标准,尽管《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对其界定仍然是很不明确,没有完全解决问题.近年来,就职务与非职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等纠纷缘此而起,不断增多.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有些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难以判断.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就职务发明与非  相似文献   

3.
如何划清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是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所讲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广义的,它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所称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中所称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相似文献   

4.
张玲  朱冬 《法学家》2006,19(5):118-122
劳动力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带来了冲击.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单位"的含义不能涵盖派遣职员的接收单位.基于劳动力派遣的特点以及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确立的价值取向,建议专利法再次修订时应对派遣职员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予以明确规定,由派遣职员的接受单位作为"本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应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如何划清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是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近年来,就职务与非职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等纠纷缘此而起,不断增多。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些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难以判断。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根据各案的具体区分情况加以概括,认为应有以下客观标准: 一、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涉及是否“执行  相似文献   

6.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综合各方面条件、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制度作出如下调整:一、允许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报酬,在双方未作约定情况下采用法定奖酬标准;二、提高职务发明奖金的标准;三、修改了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标准;四、对劳动人事关系的表述作出了调整,使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更加严谨。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仍然存在问题,其对于发明人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进行区分,前者采取"雇主优先原则",而后者应当采取"发明人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8.
兰楠 《中国检察官》2023,(10):71-74
<正>一、基本案情查某系某木材厂(国有企业)职工,该厂于2001年整体改制为甲公司,查某以职工身份置换出资8万元、现金出资2万元,共计出资10万元,成为甲公司的出资人和职工。白某系出资人代表,查某的股份由白某代表持有。2003年2月,甲公司以查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涉嫌违法犯罪”,解除与查某的劳动关系。2007年9月,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并向查某送达,决议内容为:鉴于出资人查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甲公司已于2003年2月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收购查某对甲公司的出资额。  相似文献   

9.
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创造,前者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后者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一,两者都具有“职务性”,一个是因职务而创作,另一个是因职务而发明创造。职务作品,它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公民在本职工作中创作的作品;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创作的作品;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在较短时间内继续履行原单位交付的任务所  相似文献   

10.
“数额较大”的认定是盗窃罪定罪量刑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司法解释采用了数额属性多元化的认定方法,既缺乏理论基础,也难以有效指导实务。司法裁判虽倾向于重视处罚的实质合理性,但并未形成统一的认定规则。通过梳理不同立法例下“损失”要素的定位,可以形成“占有转移”与“财产损失”两种视角下“数额较大”认定的理论方案。基于整体财产保护理念的以客观实质损失作为认定基准的方案,存在忽视我国刑法不同条款对“数额性后果”表述上的差异、对司法实践的认识以偏概全、不能妥适处理轻微实施盗窃的出罪等问题。相对而言,立足个别财产保护思想、以占有转移数额为基础,同时考虑主观指向数额的方案凸显了主观要件对不法和责任的制约,能周延地应对各种案型,值得肯定。该方案的具体规则是:先确定基础性数额即占有转移的财物价值“较大”,以此作为数额上限,再考察故意、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等主观要件指向的数额,各数额均需达到“较大”,最终的“数额较大”,是经此多种数额共同认定的结果。  相似文献   

11.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12.
正确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这对于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在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很难找到一条明显的分界线,但可以划出一条尽可能窄的分界带来。明显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况,属于带的一侧。从来没有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研究或生产单位工作过的个人,主要依靠个人力量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带的另一侧。对于非此也非彼的情况,可以规定一个基本原则和解决若干种情况的办法。其原则  相似文献   

13.
一、关于此类行为受贿本质的把握首先,我们有必要将离职的概念加以界定。所谓离职,是指离开现有职位,退休、辞职、调离等均属于离职范畴。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因前述原因不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办案中,我们会遇到国家工作人员岗位或单位调动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只要其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不能认定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受贿相对于普通受贿而言,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专利法颁布之前,对发明创造基本是采取全部归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方式。我国专利法,则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规定了专利权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归个人所有。即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或持有;而非职务发明则归个人所有。因此,我们就需要了解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的界限,以确定发明创造所有权的归属。我国专利法是通过给职务发明下定义来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也就是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  相似文献   

15.
公司机会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影响,并对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的主体,因为其对公司所处的优势地位,负有不同程度上的义务,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优先提供给公司的各种事关公司利益的商业机会,与竞业禁止、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公司机会的认定规则涉及适用主体,实体标准,程序控制三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公司机会认定规则的整体.  相似文献   

16.
陈志军 《人民检察》2012,(13):64-65
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和罪数形态并称三大犯罪特殊形态,其中复杂疑难问题众多。犯罪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竞合所成的共同犯罪形态更是极为复杂的问题。一、共同犯罪停止形态认定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中,应当注意把握下列六项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则:(一)共犯关系始于合意止于实行行为终了原则。共同犯罪关系的起点和终点是认定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共同犯罪关系的起点是合意。共犯关系的终点是指在承继的共犯的场合,后行为人参与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的最晚时间。  相似文献   

17.
商业秘密侵权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审理难度最大。作为商业秘密侵权之一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审理难度更是如此。就原告而言,由于侵权的隐秘性,首先碰到的是调查取证难,其次直接带来的是法庭举证的困难,尤其是直接证据;对被告来说,出于种种考虑,或怕被认定侵权,或怕自己的技术信息被泄露,不愿在法庭上披露真实的信息。这些状况直接给法院带来审理上的困难:如何理解技术秘密案件的侵权构成,法官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确定个案中某方当事人的证据已达到优势的标准,而对该案是否构成侵权做出判断,等等。探讨技术秘密侵权认定的规则,是否是解决上述难题的出路之一?  相似文献   

18.
张欢  朱跃星 《人民司法》2020,(8):102-105
<正>【裁判要旨】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不能案件应该区分企业案件与个人案件,分别设置相应的认定规则:企业案件应该符合终本案件及个别终结案件的前提条件、具备穷尽必要自我法律救济手段的救助条件、个别案件设置转化为执行不能案件的条件和将司法救助案件排除在外的条件;个人案件则应该符合"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暂时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欠款,无稳定收入来源,仅能保持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的生活、教育费用,又在短期内暂无明  相似文献   

19.
冯晓青  付继存 《中国法律》2011,(6):44-47,104-107
一、引言 创作是一个凝结心智、表达思想的独立过程。作品是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无论是按照作者的人格学说,还是财产的劳动学说,其只应当归属於创作者。但是在实践中,任何创作过程都是个体性的,任何作品都是形式化的,作品与作者的关系通常是隐蔽的。作品来源的隐蔽性与作品的公共性形成了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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