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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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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辙  郑本香  陈骁 《人民司法》2022,(35):33-35
<正>【裁判要旨】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其管理措施导致监护人客观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善意帮助行为致人损害,应由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主张实施善意帮助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2.
匡爱民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4,22(12):32-35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被监护人自己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其履行监护义务时有过错的,应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教育机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对于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平衡教育机构与在校学生的民事权益具有指标性意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基础性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公平责任均为相应补充。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都规定得十分明确。该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相似文献   

5.
林萍 《法学》1993,(1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文简称无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文简称限能力人)因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由监护人[包括特定情况下负有一定监护职责的单位(下同)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由于实施侵权行为的是无能力人或限制能力人,而民事责任却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出现了分离现象,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即在这类纠纷的案件中,谁是合格的被告?对此,实践中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性质、不能预期自己行为后果的由法律拟制的一类自然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定,对被侵权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不公平,并且存在道德风险,应当在今后的立法或法律修改中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外来人员伤害的,首先由侵权人对学生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但是找不到侵权人、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侵权人不能完全赔偿,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义务。但是这种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事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本文以补充责任为视角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进行解读,并对"相应的补充责任"进行界定,希望对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8.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侵权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与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都规定得十分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在诉讼中,监护人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被监护人本人作为被告,监护人不能作为共同被告,监护人只能以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已成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加害人列为被告,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而对未成年且无财产的加害人,则因其无赔偿能力,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应将直接加害人及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11.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比较法与实证法的角度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深入分析,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为被监护人自己责任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结合。并提出单位监护人也应在其赔偿能力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盛珍 《法制与社会》2013,(9):295-296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教唆人、帮助人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义务时也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及针对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3.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第二款中“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的规定,应作如何理解,目前是有争议的。有的同志认为:既然民法通则上述条款已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对“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一语,就不应作排除单位监护人的赔偿责任的理解,而应理解为:单位监护人承担的,不是“适当赔偿”的责任,而是全部赔偿的责任。《学习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监护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监护制度中的几个问题马永龙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  相似文献   

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相似文献   

16.
邵文龙 《人民司法》2011,(14):61-63
【裁判要旨】目前家政服务市场上的钟点工大多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其与雇主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一旦出现钟点工坠楼身亡,因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公益性家政服务中介的行为目的是促进社会就业,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用工方的雇主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对钟点工发生的损害承担过错责...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19,(6):5-16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18.
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人、帮助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同,原因在于多数教唆人或者帮助人与监护人的未尽监护责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中,规定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该法第32条是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自愿监护与收养有一些相近之处,在实践中容易混淆。自愿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以自己的行为征得特定人员和机构的许可而进行的监护。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自愿监护和收养的相同点: 1.自愿监护人和收养人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都不能  相似文献   

20.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意味着需要多承担义务,监护人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老年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多因疾病特别是精神疾病引发认知障碍,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此时,很多子女常常互相推诿监护之责,不愿承担这一法定的义务。但是在本案中,兄弟俩却你争我抢,互不相让,希望揽下这个担子,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如何考量相关因素,从而本着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原则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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