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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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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明知患有精神病的妇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应以强奸罪论处,这一认识是一致的。但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往往会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病,或者被害时是否处于精神病患状态等问题上意见  相似文献   

2.
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因此,在使用迷药对妇女实施强奸的案件中,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依据是被害人在案发时是否具有性决定权,是否处于丧失性防卫能力的状态。案发前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以及案发后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均不足以影响被害人在案发时的主观意愿的判定,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3.
郝玉华 《天津检察》2006,(5):50-50,49
众所周知,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这似乎极容易分辨,只要被害人称不同意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罪。但在具体办理强奸犯罪案件时往往由于口供、证言一对一,且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各执一词,又无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审查、鉴别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及被害人的证词就至关重要。日前,本人承办了一起强奸犯罪案件,现就审结后的体会,浅谈一下如何审查强奸犯罪案件的证据。  相似文献   

4.
田媛 《法制与社会》2011,(30):169-170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类犯罪侵犯了妇女对性的自由权利,是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危害女性生理及心理健康的恶性犯罪,为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遏止强奸案件的发生,促进县域和谐,我院对近三年来所受理的强奸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希望能对预防和减少强奸案件的发生提供一些依据...  相似文献   

5.
迤客 《法制与社会》2011,(13):21-23
在我国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中,强奸罪是争议较大的常见罪名之一,这些争议除了“强奸”行为定义模糊、犯罪主体过窄、量刑起点偏高以外,还在于某些“强奸”行为是否具备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典型特征,如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  相似文献   

6.
在强奸妇女犯罪中,有一些所谓“暴力和胁迫手段、被害人的反抗表示都不明显”,但又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案件。这类案件既不同于使用明显暴力、胁迫和其它方法的强奸;也不同于利用从属关系或职务之便的强奸。以致在对这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分歧较大,打击不够有力。有些同志对这类强奸罪往往以所谓“犯罪分子的暴力、胁迫手段  相似文献   

7.
文章着眼于我国婚内强奸案件的频繁发生,从生理学、社会学、刑法学等方面分析了婚内强奸的成因,我国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能否入罪的不同学说,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处理婚内强奸案件的做法,论述了应修改强奸罪的法律条文,将婚内强奸纳入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这不仅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也可以更好地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家庭的和谐安定,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笔者坚信,随着我国立法的日趋完善,与当今世界各国对婚内强奸的通行立法接轨,真正实现男女性关系的平等权利。  相似文献   

8.
我们在审理强奸案中,根据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法律特征,运用四看四判断来正确定性,依法判决,取得较好效果。 看被告人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判断是强奸罪还是流氓罪。 强奸罪和流氓罪的犯罪故意、手段和侵害的客体是不同的。但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同流氓罪中调戏、侮辱妇女相似,要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奸淫的行为。如陈国民强奸一案,被告人的历次口供均供认  相似文献   

9.
强奸犯罪是一种会造成女性生理、心理严重创伤的罪行,当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时候,其危害结果更为严重。通过对重庆市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发生的强奸犯罪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强奸罪中的未成年女性被害群体主要集中在农村,而这类犯罪的主要侵害目标是缺乏有效监护的8-14周岁的幼女,而且这类案件多发于白天、室内。由于未成年女性大多缺乏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利诱致害。在被害后,她们大多不知道采取正确有效的自救方法,所以,要预防未成年女性成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帮助已经被害的未成年女性恢复正常的生活,需要社会、政府和家庭的相互配合,通力合作。  相似文献   

10.
法律顾问     
怎样理解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来信编辑同志: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其他手段”,应如何理解? 三三七○○部队军事法院复信三三七○○部队军事法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罪的最本质特  相似文献   

11.
强奸罪包括两种法定犯罪类型,即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强奸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婚内强奸定性研究-婚内强奸在我国应构成强奸罪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婚内强奸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客观社会现象.在父权制社会中,妻子在性生活中仅是丈夫性行为的客体,毫无性权利可言.因此西方刑法认为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随着女性的逐步解放与独立,从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权出发,在刑法典中肯定婚内强奸,目前在西方已渐成潮流.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基本上持否定态度.本文认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有其充足的刑法学理由;当前如果发生婚内强奸案件,可以对行为人直接以强奸罪论处;婚内强奸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进一步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强奸案件呈现出熟人化的趋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并非素不相识的陌生人,而是存在夫妻、情侣、朋友、同事等特殊关系;在性关系发生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胁迫行为,且证据呈现出一对一状态,在具体的案件审查中要判断双方有无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站在犯罪嫌疑人立场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具有反抗表示以及被害人的事后态度等,通过全面综合审查在案证据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地还原客观真实。  相似文献   

14.
强奸罪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实践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被告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或胁迫手段,被害人也没有作剧烈的反抗,即通常所说的“半推半就”。这类案件常常使司法人员感到辣手,究竟应该怎样认识和处理,有必要提出来探讨。  相似文献   

15.
强奸男性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男性的性权利,使被害男性的身心遭受极大的伤害,同时也破坏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但是,传统刑法理论却认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男性不论遭到何种程度的性侵犯,都不能构成强奸罪。当前,同性之间的性侵犯、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无法可依,行为人得不到法律制裁,受害人得不到法律保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无法妥善的予以解决。因而急需修订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6.
先强奸后通奸应以强奸罪论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当前,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开始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而后来女方由同意顺从到多次与之通奸或鬼混。对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不以强奸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妥当的。对此,我们提出以下不同看法。首先,先强奸后通奸或鬼混的案件不按强奸罪处理,在刑法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强奸罪的最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妇女的意志是可变的,这种意志的改变决定着被告行为性质的改变。由被强奸变为通奸或鬼混,说明妇女的意志巳经由违背转变为不违背了,后者巳不是一种强奸行为,但它不会改变以前的强奸事实。正如先通奸后强奸的案件不能把前面的通奸认定为  相似文献   

17.
本文案例启示:强奸罪的成立应从被害人的角度加以认定,"拼死抗拒"并非认定"违背女性意志"的终极标准,同时,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实施了性交行为,因此对于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强迫情侣当众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情侣中被迫发生性关系的男方,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以胁从犯论处。  相似文献   

18.
女性可否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4年4月26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立法规定,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单一,即犯罪主体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二是犯罪对象单一,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  相似文献   

19.
《江西律师》2000/第5期戴耀青、黄思斌《此案应如何定性》将案件性质定为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两罪并罚。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本案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五项。即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强奸罪(未遂)。理由是:  相似文献   

20.
2011年年初,强奸五人的肖某因强奸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肖某强奸的五被害人中,有一人当时指认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肖某,而是另一无辜男子;而此无辜男子在被讯问时又言辞闪烁,最后承认是自己强奸了被害人。一边是言之凿凿的被害人和证人,一边是承认自己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到此似乎已经真相大白。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又是如何透过复杂离奇的情节,洞察秋毫,阻止了一桩错案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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