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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5):58-69
夫妻共有股权"名实不符"问题所涉利益复杂。如果显名方单方处分股权,应同时适用《民法典》夫妻财产归属规范和商法规范并定性为无权处分行为,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协调夫妻内部财产共有与交易安全保护。隐名方单方处分显名方股权通常构成无权处分,但是不完全隐名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配偶的沉默是对其单方处分股权的授权的,应适用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规则。若夫或妻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造成配偶权益受损,受损方可依夫妻共有关系进行追偿。股权包含收益权能与管理权能,不完全隐名股东基于法定共有权或有效财产分割协议享有的股权份额原则上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完全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份额以及财产分割协议超出合理分割部分权益不得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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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租赁房屋被国家依法征收的,征收补偿对象应为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协议对承租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承租人无权基于房屋被征收事实主张分割征收补偿款项,但可依据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出租人(或房屋所有人)主张确定征收补偿各项目对应款项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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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属性是行政契约,征收人的签约行为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行为的主体、程序、内容与方式等进行了要式化构造。通过考察房屋征收补偿的地方法律规范、裁判文书以及征收补偿实践参与者的感受,可以发现补偿协议签约行为要式化在实践中存在征收人权力行使恣意、被征收人的契约性权利遭受严重侵害的困境。落实与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行为的要式化法律制度,应以"权力与契约的整合"为法理指引,建立签约阶段主体地位平等关系,利用签约程序规制行政权力,提升签约内容的合意性以及强调签约方式的合作性,并在上述理念指引下,以限定签约主体范围与进行信用管理,完善前置程序、签约期限与救济程序,优化奖励制度、协商机制与生效要件,实施违法监督与行政问责等为具体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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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情况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一直是学界所争议的问题,纵观三大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分析无权处分行为与买卖合同的关系,无权处分效力并不必然及于买卖合同的效力,故在善意取得情况下为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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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行政契约都得到了肯认。但是,除了行政诉讼法上明确列举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外,如何判断一个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依然存在争论。要证成行政协议,"主体说"、"目的说"(公共利益)都显得苍白无力,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上述标准都必须结合并最终落实到"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这一个重要标准上。其在合同之中的具体体现,以往学者多拘束于行政优益权理论,而忽视了隐含在行政契约之中的行政机关对未来权力行使的事先处分与约定。这决定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在解决纠纷上的不同理路,成为判断行政协议的根本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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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合意性与行政性双重的属性决定了法律适用的二元性,对行政协议效力进行评判时,既要审查行政协议作为契约的效力,也要审查协议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无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行政主体未尽审查义务而与之签订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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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项内容,而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两者在适用时,特别在涉及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时,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此时,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了竞合。我国法律对此规定并不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尚存不足。笔者以下就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及两者的法律冲突问题,作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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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房屋征收应当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征收请求人的应有法律地位及征收决定人的范围、权限,同时也应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收标的地位,赋予房屋承租人等征收关系人以补偿权。房屋征收应贯彻比例原则,设置独立的协议价购程序和公益决定程序。征收决定诉讼和补偿决定诉讼应明确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审查的内容、诉讼结果的处理。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补偿协议诉讼为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强制搬迁中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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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合同法》第51条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合同法>第51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依该条之反义解释,无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利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依此,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应属效力待定合同,其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以及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了处分权.该项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尚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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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变更登记即移转对抗效力,但以所有权移转为前提。物权未经公示不能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指“善意”物权外观人,非物权人。物权关系对抗效力应平衡物权保护与“善意”物权外观保护。民法有“善意”术语,无“善意”概念。无权处分之交付本应由受害人决定效力,但处分相对人如“善意”,可完成占有或登记,保留行为后果,对抗受害人,决定处分协议生效,实现效果意思,取得标的物权。此类对抗非物权对抗。善意取得之处分协议生效是物权移转之根据。受领标的物是无权处分相对人取得物权之要件,一般动产善意取得不适用占有改定。主张不动产物权转让形式主义模式绝对拒绝意思主义模式违背法理,我国立法并未绝对禁止即时转让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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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与相对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无权处分问题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之精灵” ,是一个理论界存在众多争议的复杂问题。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是对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 ,但对该条的理解可谓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大多数学者主张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少数亦主张为无效合同。近年来 ,以王轶先生为代表的一批年轻学者极力主张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该观点不仅与现有法律体系无缝衔接 ,而且与国际接轨 ,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一致 ,实为最佳选择。但是 ,根据物权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合同生效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非同时发生 ,因此 ,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并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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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存在于相关的社会生活之中,同时无权处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又存在于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之中。无权处分之所以横跨相关诸多领域,归根结底是因为它涉及到了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文将在厘清无权处分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界定在不同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效力以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等相关制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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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与思考的方式,认为在现行债权形式模式下,要实现交易安全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