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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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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伴随信息通信技术与数字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深度融合,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业态和方式已由传统低科技的产品零售竞争步入以平台经济、数据经济为核心的生态型竞争,用户与流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之本,数据和算法及其运行技术成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创新商业模式。  相似文献   

2.
涉用户数据在互联网平台间流动的正当性边界,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司法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差异化的特征.在对中国关于数据的法律规定以及基于用户公开发布的内容数据、基于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基于用户数据加工而成的衍生数据这三类涉用户数据平台间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针对在先平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范围边界,尚未有明确的司法规则定论,仍需结合个案因素进行利益平衡.具体应区分考虑数据公开或非公开的状态、数据原始或衍生的属性,且对在先平台合法权益的边界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在先平台的投入程度与回报、在后平台使用数据的数量、在先平台被实质替代的程度等因素,从而在互联网数据合理流通与合理保护中实现平衡与双赢.  相似文献   

3.
对于有关知识产权的几部法律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许是其中最为粗线条,也是在实践中遇到问题最多的一部法律.  相似文献   

4.
网络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而发布传播的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相似文献   

5.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涉及多部法律的适用,但不同法设定的违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只有协调好不同法间的适用关系,才能实现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可以根据法益损害的性质和类别,来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做到法益保护既不遗漏也不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损害私益与公益,具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二元属性,这两种属性是并存关系,需要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保护同一性质、同一类别的法益,两法适用是“互斥”关系:某种行为构成垄断的,就不宜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作是反垄断法的“兜底法”,凡损害竞争秩序但又达不到垄断程度的,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也间接涉及竞争问题,但其本质上不是竞争法规范,而是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所以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特别法,与后者可以同时适用。  相似文献   

6.
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涌 《法律适用》2012,(4):103-106
一、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与表现形式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竞争规则,以混淆、误导、诋毁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与现实世界一样,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是商业社会现实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世界的表现和延伸,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性,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变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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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以微信服务为典型的平台生态系统,符合“由相互影响的组织和个人构建的经济共同体”的商业生态系统概念,属于互联网经济下平台企业创新经营模式,由此产生的正当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到法律保护。当被控行为侵犯经营者基于此享有的竞争性权益时,构成请求权竞合,经营者选择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更符合平台治理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规制进路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互联网行业承载着互联网竞争主体各方的巨大利益,新技术的出现和更迭,以及新技术推动下的新商业模式,必然会创造一些新的既得利益者,刚刚形成的利益格局尚未稳定,更新的竞争对手的加入迅速撼动原有利益格局。以诉讼表达出来的利益分配问题也就热腾腾地摆在了司法审判者的面前。坚持法定主义的人们发现,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利益之流就迅速地涌向法律所呈现出的低洼处和漏洞。实施了20年之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领域尤其显得捉襟见肘,新技术与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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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作为新型互联网竞争下的产物已经极其常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也亟待解决.该行为在运行主体、主观意愿、损害后果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应当与不当干扰行为严格区分.互联网专门条款存有漏洞,无法规制屏蔽行为,应由一般条款予以调整.在具体认定方法上,应改善传统的违法性认定方法,在动态竞争理念下,辅以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11.
浅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浅析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完善其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2.
正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使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层出不穷,也给原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各种挑战。能否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适当地解决新竞争模式下的利益分配问题是摆在司法审判者面前最棘手的问题。本期封面故事将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近年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探索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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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前提是竞争行为。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和全球化发展,互联网经济被称为“眼球经济”,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竞争的维度从同业竞争转为跨界竞争。互联网情境下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应根据所涉权利的具体使用方式、使用行为来认定。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使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罢出不穷。也给原有的法律锄度提出了各种挑战。能否在现有法律铡受下适当地解决新竞争模式下的利益分配问题是摆在司法审判者面前最棘手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何炼红 《知识产权》2007,17(2):70-75
盲从模仿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已经在国际上获得一定程度的认可和广泛的关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规定适用范围狭窄,并不能规制一般的盲从模仿行为,因此,有必要增列盲从模仿行为为一种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表现形式是不正当模仿他人特有商业成果或者进行仿冒商品交易;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规定以下四种除外情形:超出了规制期限的模仿行为、有实质性改进的模仿行为、独立开发相同或相似商业成果的行为以及善意交易仿冒商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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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与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与经济法治的必然要求.21世纪以来,PayPal、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互联网支付平台迅猛发展,在支付与相关领域具有多方面重大影响.根据CNNIC于2020年9月29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我国互联网支付用户规模达8.05亿,占网民整体的85.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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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有需求就有市场,网络市场的兴起带来了巨大的商机,有市场就有竞争,网络的便利和我国相关法规的不健全,使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日益泛滥,严重影响了网络市场的建立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遏制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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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商业秘密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良好竞争秩序的维持。但这种规制主要侧重于规制市场行为,而忽视了非市场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企业开始利用非市场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如雇佣童工,超标准排污等,这也同样会损害市场竞争。为此,有必要对这些新兴的非市场行为加以规制,以促使良好社会竞争秩序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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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互联网行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其不正当竞争较传统行业显现出新的特征,如侵权范围传播快、侵权成本低、侵权行为隐蔽难以发现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危害很大,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引起了全社会和海外媒体舆论的关注,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因此,维护互联网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需要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针对性法律规制,包括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引入行业惯例,实施禁令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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