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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义务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中心意旨是解决相邻权的扩张与限制问题。为了破解"在自己的土地上生火而产生的烟与因奶酪作坊而产生的烟在法律效果上为何会存在区别"这一罗马法时代的难题,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立法、判例与学说均做了不懈的努力,从而共同催生了容忍义务规则的产生。借助于对"相邻"、"国家规定"等概念的体系化解释,容忍义务规则在我国物权法上的体现,应该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法用权利和义务的衡平方式来调整纷繁复杂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但由于立法上过于原则、分散而隐晦,需要在司法运用上准确把握容忍义务规则适用的情形、侵扰的合理性与特定情形下受侵扰方的补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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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容忍义务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相邻关系解决的是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问题,但容忍义务的确定却是权利界定的依据,故把握了容忍义务,也就掌握了审理此类案件的精髓。笔者拟在阐述容忍义务内涵的基础上,厘清相邻关系请求权的性质及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基础问题,并进一步探讨容忍限度的衡量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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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积极的采光的权利和相邻不动产的所有者消极避免对邻人采光权侵害的义务。宪法上对住宅的保护不应限于住宅的形式层面,而是应该对围绕住宅所引申出的一系列的权利束进行保护。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基于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占有而产生的接受阳光照射的权利,即采光权。建筑物建设规划批准部门应该积极履行保护居民采光权职责,同时各地明确居民采光权的技术标准以及赔偿标准对采光权纠纷解决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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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鉴德国和瑞士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来理解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中的善意要件时,必须注意德、瑞两国立法在善意要件规定上的显著差异。德国法以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二元论思维和物权行为的抽象性理论为基础,确立了客观化的制度性信赖,使善意要件与注意义务相分离;而瑞士法则坚持物权变动效果的有因性,将善意要件的判定与注意义务紧密相连。理解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中的善意要件也应当采取体系化的思考方法,以法律行为和注意义务的关系为判定善意范围和标准的核心。从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和相关交易实践来看,瑞士法关于注意义务的规定对于解释我国法上的善意要件更具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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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初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现代社会,仅仅依靠民法相邻关系制度不能完全解决相邻不动产空间规整及邻人利益保护问题,于是出现了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公法相邻关系法与民法相邻关系法尽管各自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但二者在功能上具有很强的互补关系。公法相邻关系法与民法相邻关系法以不同方式实现对邻人利益的保护,但这两种不同保护方式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我国现行法对公法相邻关系作了一般性规定,有必要在相关的具体法律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公法相邻关系法与私法相邻关系法之间的冲突首先应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解决。在缺乏规定时,应放弃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公法优位说,借鉴德国的双轨制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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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划许可诉讼的既有学理讨论,已意识到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基础并非私法相邻权,也觉察到实体审查中“合规即不侵权”的裁判思路与邻人保护的意旨相矛盾,却一直未形成公法上邻人保护的学理体系,无法为司法审查提供有效说理。支配规划许可诉讼的核心观念在于邻人公权利,其本质是第三人公权利在具体法领域中的呈现,反映的是在分配行政的格局下,行政机关如何在三边法律关系下识别第三人公权利,并为其配给公法保护的问题。邻人公权利针对的是国家,是邻人向行政机关请求以防御其不动产使用因他人的建筑行为而受到影响的实体权利。完整的邻人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当允许邻人针对规划许可提起诉讼,也意味着法院审查不应仅限于对许可是否符合规划的客观审查,还应包含对邻人是否存在主观公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受损的证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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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这种观点既没有考虑行政事实行为救济的制度效率,也没有考虑相对人对行政事实行为造成的轻微损害所负有的容忍义务。我国现行行政法上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及其实践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对相对人的权益进行救济的需要。对既没有造成可获得国家赔偿的实际损害后果又没有相关联之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事实行为,相对人负有容忍的义务,法律不能也不应提供确认违法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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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就其危险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他们对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滋扰理论,无论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对他们承担同样程度的注意义务,一旦不动产权利人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在控制物或者环境方面存在过失,即要对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不动产权利人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注意义务时,法律应考虑非法进入者的年龄大小以及是否有监护人陪同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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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合理损害义务的法理——基于案例的整理与学说的梳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容忍他人合理损害是权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此种义务从相邻关系中所有权人的容忍义务,经由不可量物损害制度、环境侵权制度、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直至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而逐渐确立,成为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义务制度。其法理实质是权利限制的必要性,而最为重要的则是“合理”这一要件的确定与严格把握,包括理由之合理、程度之合理与救济之合理三项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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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尚有很大的空白,主要是因为缺乏利益衡量机制的引入以及容忍义务的具体构建,使得难以确定是否构成不可量物侵害,容忍的界限如何,如何平衡不同的利益,如何救济。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着眼,阐释了不可量物侵害,解析了利益衡量机制及容忍义务,为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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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建筑因有合法的外衣,与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采光权纠纷具有特殊性。建筑取得规划许可不应成为加害人采光权侵害的免责事由;规划许可建筑影响相邻不动产采光超过受害人通常的忍受义务,构成采光权侵害;对采光权侵害的民事救济方法主要有物权法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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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相邻防盗权”没有法律上、理论上的依据。本代理人认为:一、(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此,相邻关系的一方应承担的义务限于,不得以作为的方式,如排放废气、废水或有毒物质,发出噪音,或阻塞通行等,以致在通常情况下必然地、直接地妨碍另一方的生产、生活、造成不便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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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本身符合必要性要求,但因防卫人不实施救助而导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的,不构成犯罪。法益衡量理论与正当防卫作为公民权利的概念内涵存在根本冲突。不法侵害者容忍必要防卫行为的义务,是“自我决定导致自我负责”这一基本原理在其违反“不得侵害他人”义务时的具体表现。由侵害者承担必要防卫行为溢出的重大损害结果风险,是符合法秩序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宗旨的自由与责任分配方案。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框架下,防卫人不负有救助侵害者的义务。这是因为必要防卫行为及其结果终局性地落入了不法侵害者的管辖责任范围,相应地,防卫人被免除了管辖责任从而没有义务救助侵害者。不能基于德国判例要求防卫人依照德国刑法第323c条救助不法侵害者,而在我国未规定见危不救罪的情况下要求防卫人负担保证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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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实行犯实施超出共同谋议的行为,共犯人既不参与也未阻止的,对共犯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舍弃容忍说而采取义务说,即以共犯人是否有阻止义务来判断其应否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共犯人的作为义务源自先前行为,有必要准确把握先前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以合理确定义务范围。先前行为理论上存在因果关系说和义务违反说的对立,原则上宜采取义务违反说;在先前行为的主观方面,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在客观方面,应将先前行为分为监督危险源和保护法益两种类型分别考察:对前一类型,应根据共犯行为与过限行为是否具有直接违法关联,共犯行为是否促使过限行为发生来判断共犯人有无作为义务;对后一类型,应以共犯人是否使被害人陷入需保护状态来判断其有无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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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有的保护邻人居住环境的公法法律规范的缺陷入手,提出行政行为排除居民私法相邻权的救济途径并非妥善。在介绍德国公法相邻权基本制度和"相对双轨制"制度下,设计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并以案例形式说明试图解决民法相邻关系与公法相邻关系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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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征收中的私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不动产征收在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增进社会福利的同时,也常常会因为征收权这种公权力的过分强大以及滥用,造成对被征收人的私权(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城乡居民的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因此,有必要强调在不动产征收中加强对私权的保护。 一、不动产征收的概念 一般认为,不动产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公民和法人不动产物权的行为。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