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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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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从一起重整计划执行期新发现巨额税款债权的企业破产典型案例入手,从立法目的、债权人权利行使、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破产程序转换等层面,分析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关于逾期申报债权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的规定存在的弊端。在对实践中规避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域外逾期申报债权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理念,把实现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与等价交换的交易理念有机结合,从平等保护参与重整程序的各方主体正当权益、有序推进重整程序、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角度出发,就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重整程序逾期申报债权处理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实现重整功能价值的最大化,并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重整程序终止,债务人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然而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异议债权确定后应如何处理.管理人如发现重整计划存在错误应怎样救济.管理人如何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等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相关规定或规定的过于原则.致使实务中面临许多问题与困惑无法解决。  相似文献   

3.
张弢  王伟 《人民司法》2012,(22):82-86,1
破产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基础和前提。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执行权,若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但是尚未执行终结,在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对于自己欠缴出资的股东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还是向次债务人申报债权?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令)号]第54号令[公布日期]2006·8·27[类别]民商法·企业[施行日期]2007·6·1[同时废止法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相似文献   

5.
破产清算是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与重整、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分配破产财产而分配顺序是决定企业破产财产最终归属的准则,尤其在破产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现行破产法规定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有担保债权后,按照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有比例进行清偿。然而,实践中却无法有效保护被侵权的普通债权人,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顺序合理性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6.
重整制度的引入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该制度旨在促进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本文从界定重整债权的内涵、分析重整债权的分类及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予以阐述和分析,最后根据重整程序进行不同阶段,对债权的保护机制予以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7.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并且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法律强制规定债权申报期限,是为了保障破产诉讼顺利迅速地进行,不致因无限期地等待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延误破产清算分配,并使债权人的利益尽快得到补偿,减少诉讼中的损失。世界各国的破产法中均有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但应当指出的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各国都是在破产宣告之后,才规定具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效力的申报期限。这是因为只有在破产宣告之后,破产债权的范围才最后确定,才不会再出现新的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否及时,  相似文献   

8.
一、导言破产、和解与重整为现代破产制度的三大基本制度。从历史发展来说,破产制度首先出现,和解制度随后,最后出现的是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的目的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的分配,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法  相似文献   

9.
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定位及其规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的指定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决定着  相似文献   

10.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适用新《破产法》裁定批准了北京仙琚生殖健康专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仙琚医院)的重整计划方案,从而使该企业免于破产清算,并使债权人得到比破产清算更为有利的债权清偿。这是2007年6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破产法中新增加的重整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首次适用。  相似文献   

11.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依赖于破产法上的正当程序,知情权的实现是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基本前提。本文通过对26家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制度比较后发现,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上关于重整程序中信息披露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和立法上均存在不足。建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按照破产重整程序推进的逻辑完善我国破产法上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在重整程序启动前、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和重整计划执行三个阶段对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与内容进行规范与细化。  相似文献   

12.
李学武  朱杰  张晓磊 《山东审判》2005,21(3):108-109
破产债权、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的两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审判实践中正确审查确认破产债权和别除权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意义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2条第1款第6项、第63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为:清算组初审—清算组复审—法院裁决—债权会议审查一法院复查,从而将破产债权审查确认权赋予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另外根据《若干规定》第50条第4项、第51条第2款的规定,确认债权人是否享有别除权亦是破产案件清算组的重要职责之一,清算组如有…  相似文献   

13.
王欣新 《法学》2018,(12):119-129
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性质既是破产法上的债务清偿,也是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投资行为。债转股与债转股的实施方式是不应混淆的概念。上市公司以股票清偿债务不是债转股的典型形态,其基本性质是以可流通证券清偿债务。债转股事项的表决不适用债权人会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破产法解决的是债务清偿问题,债转股的投资行为性质决定其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允许强迫不同意者进行债转股。债转股方案对债权人应当比直接清算、现金清偿更有利。债转股并非必须所有拟转股债权人都参加才能实施,少数债权人不参加债转股不会阻碍其目的的实现。作为债务清偿行为,在所转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后,该项债务即完成清偿。债务人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等原因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已通过转股方式完成清偿的债权不得再恢复为破产债权。作为投资行为,在所转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后,依法不得再恢复为债权,不得以抽逃债权出资的方式,破坏资本充实原则。完成转股后还可以恢复债权的主张,将彻底破坏重整企业的资本(产)信用。  相似文献   

14.
实行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证全体破产债权人都能得到公平的清偿。那末,什么是破产债权?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哪些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程序规定及时申报,经债权人会议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从程序方面讲,必须是同时具备三项法定条件的债权才能构成破产债权。首先,必须是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予以申报的,逾期未申报债权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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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破产公司环境债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经依法申报并被债权人会议确认为属于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除《企业破产法》外,我国《海洋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若公司破产,环境受损者如何实现其环境债权。具体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环境债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破产制度由清算主义为主向重整主义为主转变。破产理念也由债务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向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为中心迈进。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破产重整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重整计划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存有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17.
杨姝玲 《河北法学》2015,33(2):78-85
重整程序中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基础,根本在于破产法立法价值的嬗变——个人本位让位社会本位。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对担保债权人的限制与保护措施的基本框架,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实现担保债权关乎债权人存亡或者担保物对于企业重整已无意义时,应当允许担保债权人解除"自动停止",恢复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的强制批准制度对于担保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周全,使其没有动力参与重整计划的协商,同时又会增加重整的成本与负担,应当适当降低强制批准中对于担保债权人提供的待遇;应当赋予担保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利,监督权主要通过行使知情权与异议权实现。  相似文献   

18.
刘宁 《中国律师》2009,(3):66-68
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能否得以顺利执行决定着重整的成功与失败。那么,经法院确认或强制批准的重整计划对谁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能否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当重整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时又当如何救济?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规定尚不明确,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相关疑问难有定论。学界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相似文献   

19.
正企业在面临经营危机并濒临破产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进行重整。目前,职工作为重整企业债权人,《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程序中劳动债权的处理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在破产重整中如何处理职工利益和劳动关系方面,应结合劳  相似文献   

20.
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2006年破产法因在程序设计中采取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设计思路,因而,破产法必然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共同适用的部分,也含有各自的特别规定。“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包括:申请程序;公告与通知程序;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法律责任等。而特别部分包括各种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后的效力、程序之间的转换等。除此以外,因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利益冲突、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冲突等,破产法对于这些利益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但在对这些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的背后,却存在着有争议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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