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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应该说,立法设计的出发点是好的,法律的规定也清晰明确,但据本人经验,公安机关在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时存在某些偏差。试举一例说明:被害人曾先生向A市B区公安局举报:郝某“一房二卖”,诈骗曾现金三万元。经查:郝某已潜逃;这起房屋买卖从洽谈、成交至付款都是由郝某以C公司名义委托何某与曾先生进行的。公安机关遂以何某为共同诈骗犯罪嫌疑人,对何荣传讯。何坚决否认自己有诈骗行为。公安机关要求何退还“…  相似文献   

2.
郑洋 《科技与法律》2021,(5):102-110
数字支付时代,财产的数据化、电子化及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针对数字支付过程实施的诈骗犯罪中,在理解认定财产损失要素时面临较多争议问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的数字账户账号、密码及数字货币的私钥等进而转移账户资金或数字货币的案件中,应依据行为人实际转移财物的时间判断犯罪既遂的时点,不应将财产损失的危险状态等同于客观财产损失.判断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时,需要确立实质化的认定思路,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形中,应具体考察民事法律规则调整后的损失分配结果,将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主体认定为被害人.受骗人因为被骗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但由此导致他人遭受客观损失且受骗人不必承担责任时,同样符合三角诈骗的行为构造.面对数字支付时代诈骗犯罪行为手段的不断翻新,法律适用主体应充分发挥刑法的解释机能,提升诈骗罪的适用活性及空间.  相似文献   

3.
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5.
王旸 《法制与社会》2014,(34):263-264,266
"破财消灾"式的"低水平诈骗"是近些年来诈骗犯罪的新兴形式。这种犯罪主要针对中老年人,不仅对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更因其较大的涉案金额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本文旨在分析此种诈骗形式的特点、成因,进而总结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6.
在诈骗罪的认定上,“被害人释义学”以被害人过失充当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这虽然有助于限缩处罚范围,但却存在刑事政策与刑法释义学上的双重缺陷。在刑事政策上,“被害人释义学”既使刑法的规范效力陷于不稳定的状态,又有悖于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立场。在刑法释义学上,它不符合诈骗罪“类型化的间接正犯”之学理结构,而且会造成罪刑失衡。这一观点的出现,乃是更改了“怀疑”的词义和压缩了被害人同意的适用范围所致。词义以及术语含义的改动,增加了公民对于刑事后果的预见难度和刑事不法认定的恣意。在维持被害人怀疑和被害人同意的既有认识框架的前提下,不存在“被害人释义学”的适用空间。诈骗罪以针对财产转移条件的信息支配为其本质特征。在默示诈骗、不作为诈骗以及价值判断等情形中,信息支配论皆有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7.
论私有财产权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私有财产权属于人的基本权利范畴,法律理应保障。作为重要的部门法,我国刑法将保护私有财产视为自己的任务,并尽量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在保护手段上,除强调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外,还突出对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返还;发生财产冲突时,被害人的私有财产保护优先于国库追缴,犯罪分子个人必需的私有财产优先于民事赔偿和国库追缴。  相似文献   

8.
论三角诈骗   总被引:42,自引:0,他引:42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4,26(2):93-106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如果被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即属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既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是否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于利用他人的债权凭证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当正确区分三角诈骗(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诈骗罪的数额可以分为四类:诈骗行为期待数额、受骗者处分财产数额、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被害者的实际损失数额.而在以上几种数额中,兼具定罪量刑意义的只有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和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一般情况下,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应确定为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被害人实际损失数额作为其定罪数额.  相似文献   

10.
诉讼诈骗是指在诉讼中或以诉讼作为手段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损害非财产性利益的诉讼欺诈不能成立诈骗罪。传统理论关于诈骗罪特征和不法类型的描述,将受行为人欺骗的对象(受骗者)和财产受到损失者(被害人)进行同一性理解,将财产的交付限定为"自愿"而为,存在重大缺陷,限制了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造成了刑法保护机能的萎缩。在诉讼诈骗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或者进行虚假陈述,以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的裁判从而获取他人财物或免却财产支付义务,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基本行为特征,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且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益;将诉讼诈骗认定为诈骗罪也有利于实现诈骗罪的立法宗旨和通常的法律观念。  相似文献   

11.
徐凌波 《中外法学》2023,(3):707-724
行使债权可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一般违法性的提示要素,其评价的是财产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财产转移、变动过程。只有当行为人对被害人拥有合法债权时,以非法手段引起的财产转移过程才被认为合乎民事实体财产秩序,进而否定非法性。实践中认为行使虚假债权、非法债权的行为也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该观点将导致刑法财产犯罪体系内部的价值判断矛盾,进而产生处罚漏洞,应当予以纠偏。在《刑法》新增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背景下,应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理解为财产犯罪的减轻构成。在此基础上,区分虚假债权与非法债权的意义在于,催收前者仍应以抢劫、敲诈勒索罪等重罪进行处罚,只有催收后者才能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非法债务所获得的收益来自于被害人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当优先返还给被害人。  相似文献   

12.
投资型平台刑事案件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使用的是真平台还是假平台。真假平台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控制入金钱款。真平台一般都是通过合法的第三方平台控制入金款,而假平台在投资人入金后就会直接控制投资人的入金款。基于上述区别,假平台真数据类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入金行为,并产生了经济损失,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金额应当为投资人的入金金额扣除行为人案发前返还的金额。  相似文献   

13.
伴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发案率高、危害性大且犯罪类型多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均被认定为诈骗罪.行为客观事实是否被认定为诈骗,还需从刑法教义学立场进行检视,从被害人自我保护和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展开研究.被害人教义学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与法益保护存在着一定...  相似文献   

14.
责令退赔的司法适用及程序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宏亮 《人民检察》2005,(23):48-50
一、责令退赔的法律规定及价值内涵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为了统一法律适用,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  相似文献   

15.
徐振华  范莉 《法律适用》2013,(10):61-66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涉及侵犯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判决时已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问题,六部委规定"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依法返还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6条第1款亦已作规定。〔1〕而对判前尚未控制的违法所得,司法实践中对判决适用第64条及判决  相似文献   

16.
蔡桂生 《法学》2018,(1):169-181
在盗窃案件中,被告人打破管理的行为和财产损失直接相连。而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导致了财产减损。尽管诈骗受害人的行为具有"自愿"的表象,但不宜借此主张处分意识属于成立诈骗罪的必要要素。诈骗罪不是单纯的自我损害型犯罪,而是交往沟通型犯罪,其仅以被害人具备"就财产决策事项加以沟通的意识"为必要。利用计算机病毒截获数据之后,行为人在网银或其他自动支付平台转账的,不符合诈骗的成立条件。回避与财产权人在财产决策事项上的沟通交往,调换二维码进而代替财产权人批量化地收取债权的,在实践中可以普通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概念本身是规范意义上的民法概念,不同于刑法中的“犯罪对象”,不能理解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者。因此,存在被骗者与被害者相分离的情况,“保姆案”与金融诈骗便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自愿交付”系诈骗罪成立的表明构成要素,如果不是“自愿交付”的,不能得出不成立犯罪的结论,而是成立更为严重的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在诉讼欺诈的理解上,应当考察到其侵害财产的层面,不能为虚假诉讼罪完全评价。诉讼欺诈完全可以视为通过司法机器行使财产犯罪的情形,同时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按照想象竞合原理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8.
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财产的返还可以建立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如果出现返还错误,可比照先予执行制度,在司法裁定被撤销之后,借鉴执行回转制度,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将财产追回。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1,(2):66-76
根据民商法中的债务人保护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的错误给付也具有履行效果,可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刑法中,与债务人保护规定相连的典型例子是二维码案、冒领存款案。债务人保护案件应成立三角债权诈骗。虽然这一结论会在"处分行为""认识错误"以及"素材同一性"三个要件上遭遇困难,但通过准确把握这些要件的内涵,困难可迎刃而解。首先,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法理,被骗人致使债权消灭的错误给付可归属于债权人,因而是三角诈骗中适格的财产处分行为。其次,债务人保护规定并不会影响诈骗罪中认识错误要件的判断,因其成立不以积极的错误想象为必要,单纯的不知已足。再次,即使行为人的财产获利并非直接源于被害人的财产,也不影响素材同一性要件的认定。因为,在经济财产说的语境下,不应再在"对象一致性"的意义上理解素材同一性。只要"财产获利可归属于财产处分行为",素材同一性要件即成立。  相似文献   

20.
反有组织犯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没收违法所得的范围包括孳息与收益等间接所得,确立了等值没收制度,将没收对象扩大至第三人的部分财产,这些规定弥补了现行刑法特别没收制度的不足。追缴、责令退赔与没收性质不同,对违法所得的没收需坚持总额原则,但应将合法支出或市场规则所认可的成本以及被害人实质受益的金额排除在外,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产不应被没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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