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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4):62-72
拉德布鲁赫公式是二战后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提出的用于否决前政权法效力、解决疑难案件的司法方案,在这些疑难案件中,法律实证主义者提出的"溯及既往"方案并不能充分解决问题。二战以后德国法院创造性地将拉德布鲁赫公式运用于恢复犹太人公民权利的案件,这为当代世界类似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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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经常可以发现,一些法律规则之外的因素影响了司法判决的做出。如何认识与评价这一现象?这些因素是否不可避免?如果是,这是否就意味着司法判决失去了客观性、确定性与合法性?文章通过考察几个中国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疑难案件,以及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回答了上述问题,并得出结论:在疑难案件中,一个完整的法律论证必然要将某些法律之外的因素涵括进来;或者说,一个包含了法外因素的论证将更为真实、更为完整,从而也是更值得被接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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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作用在疑难案件中突显。如何解决疑难案件,是诸多法学家探讨司法职能的切入点。公正及时地解决疑难案件对拯救法律不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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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疑难案件议题的成因与理论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疑难案件不仅是摆在现代法院面前的一个困难且棘手的实践问题,同时也是现代法理学上相关理论争议的核心焦点。疑难案件问题的形成可以说是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社会整体危机趋势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使司法权力的运作不得不面临内部正当性与外部正当性困境。现代西方法理学主要从解决司法内部正当性问题的角度切入疑难案件问题,寻求裁判疑难案件的合理方法,形成了实在论、规范论和整合论三种基本理论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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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一种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论疑难案件中法官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的司法哲学是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信奉司法能动主义的法官倾向于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需求,而司法消极主义则将自己定位为立法者的代理人,反对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在当下的中国法治建设中,基于社会转型的现实,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应当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变迁,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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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疑难案件中,法律的正确适用是司法的核心问题及公众关注的焦点。但由于"法律观"的差别,使得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从学术史及方法论角度看,学者们处理疑难案件有各种方法,但最终都依赖对"法"的正确认识及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的澄清。只有在个案事实与规范的融贯中,在实践理性理论框架内,通过类推等方法,发现、鉴别法律规范才能使疑难案件得以恰当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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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语境中的疑难案件有其特殊性,除了严格意义上的由法律自身因素所引发的疑难案件之外,还包括事实、社会影响、关系等诸种因素所导致的难办案件.与此相应,中国司法在应对这些疑难案件的过程中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方法,其中包括审委会集体讨论、司法批复、案例指导等正式制度,以及个案请示、审判长联席会议、寻找和参照类似案件、向他人学习请教等非正式制度.这些制度的产生和运行有其深刻、复杂的原因,从而使得中国司法在疑难案件裁判的问题上展现出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与自下而上的经验探索并存、由科层权威与集体智慧共同保证裁决正确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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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件分为一般案件和疑难案件,一般案件就是直接适用法律规则就能得出可接受性结论的案件,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一般案件,都不会进入大众的视野,不会成为社会的焦点,不会聚光为舆论的中心。但是疑难案件不然,疑难案件超出了一般案件的职业性之外,它提出了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的普适性问题,而非仅仅是一个法律专业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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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实体法渊源--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解释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刑事司法的实体法渊源限定为刑法典与刑事司法过程的实际性质严重不符。实际上 ,反映刑法精神的一般法律原则、相对恒定的计划型政策在疑难案件的判决中发挥着巨大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只要不是在空泛地维护罪刑法定原则 ,依凭于法律解释学 ,我们就必须从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出发 ,将原则、政策、规则纳入罪刑法定之法的视野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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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法律解释的思维过程探析--就审判利格斯诉帕尔默案与德沃金的对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分析司法中法律解释的思维过程 ,对法律的确定性、司法的自主性以及法律方法的纯粹性提出质疑。疑难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来自于法律内部 ,对不同判决方案预测其社会效果并权衡其利弊得失是隐含于法律解释中的思维过程 ,但正是这个隐含的思维过程决定了疑难案件应当如何判决、法律应当如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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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公开、公正、透明,是倍受推崇而又神圣的现代司法理念,但它常常给人“雾里看花”的感觉。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运作的终端和公共产品,是司法理念的载体,由此推之,疑难案件裁判文书则是浓缩司法理念的文本。然而,疑难案件的裁判往往无“唯一答案”,很容易引发外界对裁判或法官的信任危机。正如学者所言:“社会对司法的公信力不强,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也能够找到理由对司法公正与公正司法表示怀疑,并将这种怀疑所带来的不满归结为司法腐败,从而迁怒于司法官员乃至整个司法制度,进而向法官和判决提出挑战,永无休止的申诉和投诉,导致反反复复的再审和改判,本应充满自信的法官变得缩手缩脚。”毋庸讳言,司法公信力问题到了非重视不可的时候了。避开复杂的外部途径不论,实现疑难案件裁判文书充分说理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互动,乃是从内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不二法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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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的诉讼审判活动中,司法机关经常会遇到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国家法律条文没有涉及的疑难案件。对于这类疑难案件,许多政权都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并经过长期的探索,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解决机制。例如,在司法程序方面,对全国各地发生的疑难案件,地方司法官员通过逐级奏谳的形式,由中央最高的司法机关进行讨论,作出权威性的法律解释;通过严格的考试制度选拔高素质的人才担任司法官员,利用法官的智慧来判明案件真相;如果确实因为证据不足、无法查明案情真相时,实行疑罪收赎的措施;对于那些重大疑难案件,尽可能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然后作出判决。中国古代上述这些解决疑难案件的司法经验,虽然距今年代久远,但仍有认真总结和学习借鉴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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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1):128-134
“疑案仍然是困扰现代司法的最大难题之一“。与其他法律方法相比,利益衡量在疑难案件的审判中有独到的优势,几乎成为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必用的一种方法,甚至被视为法官能否作出正确裁判的关键所在。就此而言,利益衡量可谓疑难案件审判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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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司法审判中,仅仅适用制定法无法解决社会中出现的疑难案件,审判过程中引进适当的"判例制度"则为我国司法审判提供了更好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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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借能动司法之名违法办案,应该设定一系列规则,从主体、客体和内容几个方面对能动司法进行程序规制。在能动司法的启动阶段,享有启动权的法官应当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选择地决定是否进行能动立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在能动司法的运行阶段,法官应该在当事人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中,充分运用诉讼内外的方法和手段能动办案。在能动司法的决策阶段,法官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决策原则:在疑难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专家参与、分类解决的原则;在社会广泛关注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在普通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将能动司法作为实现公平正义可供选择的手段之一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