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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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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杂志》2012,33(8)
危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我国死刑裁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危害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危害结果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当力戒死刑适用“唯后果论”的倾向;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危害结果的发生系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2.
危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我国死刑裁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危害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危害结果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当力戒死刑适用"唯后果论"的倾向;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危害结果的发生系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我国立法有关渎职犯罪共有25个条文、37个罪名,其中结果犯占半数,共有15个条文18个罪名。而即便是行为犯,实践部门也往往把危害后果作为定罪情节,甚至是罪与非罪的情节进行量化,有关司法解释对每一个渎职犯罪的罪名都作了量化,进一步强化了危害后果对于渎职罪认定的重要意义。深入探讨渎职犯罪危害后果及其认定办法,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惩治渎职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一、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的复杂性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的复杂性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危害后果自身的复杂性。从损害后果的形态上讲,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是犯罪的例外。其中:“情节”是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侧重于危害后果;“危害不大”包括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危害程度;“不认为是犯罪”因未达到必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程度,而被排除在刑罚调整的范围之外。为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威慑的目的,应提倡大胆地适用“不认为是犯罪”,适当扩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范围,补充完善“不认为是犯罪”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统一规范“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置程序。  相似文献   

5.
法律信箱     
免予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具有法定免予处罚情节而不给予处罚。具体来说,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法行为的。3.确系初犯,情节轻微且检查后主动改正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因执行上级规定而造成违  相似文献   

6.
<正> 一、当前刑事犯罪的特点目前,我们面临的是一次新的犯罪高峰。这次高峰,来势凶猛,发案数之多、案件情节之复杂、危害程度之大,损失后果之严重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建国以来,我区刑事犯罪的第一次发案高峰是1951至1952年间,发案2332起,占人口万分之5.59;第二次发案高峰是1961年至1962年,发案2309起,占人口万  相似文献   

7.
<正>【裁判要旨】环境行政处罚应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作出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对于相对人主观无过错情况下实施的、没有造成危害的未验收先运营行为,且处罚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行政机关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8.
一、贪污共犯犯罪数额的认定“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了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原则,但是,《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随着1997年刑法修订而已经被废止,然而,刑法对此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各共犯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特别是对一般共犯是以得赃数额为基础,同时兼顾参与总额等来处罚,还是以共同犯罪总额定罪并适用刑法条款,然后在处罚时考虑其他情节,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相似文献   

9.
渎职犯罪案件中非物质性损害后果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渎职犯罪的必备要件。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渎职案件中的33个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立案标准看,渎职犯罪以损失后果或危害程度大小来确定罪与非罪,而且有物质性损失后果和非物质性危害后果之分。如滥用职权罪,物质性损失后果是: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  相似文献   

10.
外界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组织、器官结构完整性的破坏和/或相应功能的损害,即为损伤。损伤程度则是人为地将损伤对人体造成的后果进行等级划分。法律意义的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1损伤程度划分的法律依据人体在遭受他人导致的损伤以后,会出现不同的损害后果,对伤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侵犯。若侵害人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情节,应当接受法律的处罚。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同时又要遵循罪刑相当、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有必要对不同的损伤按其…  相似文献   

11.
不起诉标准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该适用于所有犯罪,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相关司法解释及处罚的必要性。犯罪情节轻微与情节显著轻微的区分应考虑社会危害程度及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2.
犯罪情节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刑事立法中广泛地涉及到情节问题。刑法总则中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情  相似文献   

13.
试论我国刑法中有关情节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节问题,是有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问题。它不仅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而且还是定罪的依据之一。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条原则地规定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被告人基于变态心理,多次用锐器刺击女性胸部,并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掌握的精神疾病方面的常识,就被告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出基本的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对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 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正确估量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搞好刑事司法工作,依法制裁犯罪分子,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邓文莉 《政治与法律》2006,1(1):146-151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能作为认定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危害结果,也不是"客观的处罚条件"和"客观的超过要素",而只能是说明滥用职权社会危害程度,限制处罚范围的定罪情节.  相似文献   

17.
情节是量刑的基本依据之一。我们通常以法律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决定犯罪分子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节。酌定情节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对量刑和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有一定意义,由审判机关灵活掌握的情节。酌定情节是量刑必须考虑的情节之一。  相似文献   

18.
渎职行为的多样性、犯罪客体的复杂性以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渎职结果的多样性。要正确理解渎职行为造成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综合评价“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规定,正确看待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偶然因果关系,不断完善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障,准确界定渎职事件的媒体曝光与非物质性危害后果的关系,提高对渎职行为形成的潜在危害后果的认识,适时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9.
论死刑适用兼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死刑是利弊均非常明显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保留死刑,是取其利,严格限制死刑,是防其弊。这一政策建国初确立后历经“严打”亦未改变,今后一段时期也不会改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死刑,必须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以及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死刑。必须重视死缓制度的适用,应从罪行的严重程度、刑事责任的分担和犯罪情节的差别等方面把握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坚持少杀。最高法院应当按照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解决多年来死刑复核程序违法操作且名存实亡的问题。建议最高法院设立若干分院,健全死刑复核机构;明确死刑复核期限,提高死刑复核效率;细化死刑复核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并科学、公平地分配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本文案例启示:在涉枪弹爆炸物的判别上,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不宜一律认定为爆炸物,枪支类的爆炸物不宜单纯以外观、部件或性能为标准;对单纯的非法购买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情节方面,"被他人利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属于"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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