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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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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以实名挂失私自提取自己账户名下他人存款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实际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从法律技术运用层面上厘清案件事实具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有效切入点。这些法律关系包括银行卡、折持有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法或不合法使用人与银行卡、折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法或不合法使用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与财物占有状态之间的关系以及银行卡、折内的钱款所有权与占有状态的归属问题与相互关系。以实名挂失私自提取自己账户名下他人存款的行为既不能认定盗窃罪,也不能构成诈骗罪。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只能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2.
对于存款占有的归属,应区分"存款指向的现金"和"存款债权"两种不同意义进行讨论:根据"现金占有即所有"的一般法则,存入银行的现金归银行占有(所有),存款人依据存款合同取得对银行债权的占有。在错误汇款的场合,错误进入收款人账户中的存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错误汇款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构成对汇款人所有的财产的侵占。借用他人账户存入存款的场合,存款名义人系该存款债权的占有人,存款名义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的手段取出存款的,成立对实际存款人的财产之侵占;在保管他人银行卡过程中,未经他人授权或者超越授权额度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视情形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微信、支付宝等用户对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微信、支付宝公司或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所属银行享有债权。行为人非法转移他人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资金及所绑定银行账户中资金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窃取了他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或者对银行的存款债权,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3.
<正>银行体系内存在大量长期不动银行结算账户称之为沉睡账户。为促进资金流通、节约银行账户资源,银行监管机构及各大银行已经开始对沉睡账户实施清理工作。通常来讲,沉睡账户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主动交易,未签订信用卡、个人还贷款及其他代收代付的账户。这些账户在开户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发挥金融账户应有的功能,长期处于停摆状态,大量沉睡账户的存在不利于金融监管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账户资源的浪费。  相似文献   

4.
管英芝  陈泳滨 《人民司法》2022,(17):104-106
<正>【裁判要旨】银行基于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享有的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对账户资金的强制执行。账户资金已被划扣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主张不得执行案涉款项,但不能撤销或变更具体执行措施。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开设的账户为保证金账户,案涉账户仅用于保证金缴存和代偿业务,银行对该账户可实际行使占有和管理权利的,该账户可认定为保证金专户,银行对该账户资金享有质权。  相似文献   

5.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既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同时还负有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6.
<正>“跑分”期间卡主截取自己卡内资金的行为多有发生,该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规范构造,不应以盗窃罪论处,其本质上是一种变合法占有为不法所有的侵占行为,应以侵占罪定罪处刑。何为“占有”占有概念是司法人员认定占有的逻辑出发点。虽然该概念肇始于民法领域,但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占有由客观占有事实和主观占有意思两个要件构成。  相似文献   

7.
福建省漳平市市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运行一年多来,拒付不合理开支106笔,共计20余万元,节约财政经费186万元,起到了严格财务管理和源头治腐的作用。针对近年出现的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该市于2000年11月成立了市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业务内容包括统一办理资金结算、统一发放工资、集中管理会计档案、集中编制财务报告等。该中心对各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即由核算中心在银行设立一个基本经费账户,纳入统一核算的单位取消在银行原有的账户,将所有资金都通过统一账户集中核算。□漳平市会计核算中…  相似文献   

8.
秘密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直接转移平台账户内资金和转移平台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等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两种行为方式,对直接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而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从刑民结合的角度来看,应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刑事认定可突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指令运行行为的思考,民事认定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账户权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把握。  相似文献   

9.
行业     
正中国人民银行鼓励运用生物识别技术【本刊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288号),对新设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服务提出意见。鼓励银行积极运用技术手段提升账户审核水平,包括鼓励银行将人脸识别、光学字符识别(OCR)、二维码等技术手段嵌入开户业务流程,作为读取、收集以及核验客户身份信息和开户业务处理的辅助手段。  相似文献   

10.
正【本刊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互联网的发展,远程银行、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其实已经可以达到实名认证的同等效果,但此前出于审慎监管的考量,"面签"一直是开户底线。为改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于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要拓宽开户渠道并增  相似文献   

11.
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不应适用账户质押场合等原因,账户质押应采"金钱质押说",性质上属于动产质押.无论是银行账户质押还是融资融券担保中的账户质押,都应通过解释论肯认其效力.账户质押构造上既具有普通动产质权的特征,也在标的物特定化、质权人对账户实际管领力及公示技术等方面存在特殊性.账户质权在实现时因标的物的特殊性也不违反禁止流质条款.此外,账户质押的出质账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第三人冻结但不得被直接扣划.  相似文献   

12.
韩强 《中外法学》2013,(2):365-383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调整物件保有人责任,其责任人的范围包括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作狭义理解,仅指对国有财产承担管理义务的法律主体。至于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工作的承揽人等,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场所主人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而使用人则应作扩张解释,涵盖实际管领控制物件的占有人。第85条在立法例上兼采"所有人负责主义"和"占有人负责主义",并且多重主体之间可能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物件保有人责任所包含的具体加害形态也不应局限于法条列举的"脱离、坠落",凡因管理、维护欠缺所产生的致害形态,都应扩张解释到第85条的适用范围之中,以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模拟法庭     
原告广东韶关某建筑公司诉江西赣州某大厦赔偿其资金损失一案,本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1993年8月30日违章解付了其14万元的银行汇票,导致被冒领并造成了巨额损失。 被告辩称:本行将手续齐全的背书汇票进入被背书人开户的银行帐户,符合《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该资金损失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工商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 拥有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贷记卡、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的客户均可向工商银行提出个人网上银行注册申请。客户可持个人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到工商银行的各个营业网点进行柜台办理,填写申请表并办理开户手续;客户也可到工商银行的网页上去办理相关的开户手续,但网上办理的开户不能进行银行卡转账业务。  相似文献   

15.
王洪友 《科技与法律》2010,(6):27-30,72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对象及内容得以无形扩张,除对象扩大到网络服务商标以外,内容还扩大到域名领域,形成对网络资源的占有。基于利益平衡理由,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应当受到必要限制,包括特定情况下域名权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限制普通商标任意侵占域名资源以及限制驰名商标在域名权人善意的情况下侵占域名资源等等。  相似文献   

16.
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钱款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与财产处分的特征。在该过程中,支付宝平台没有选择可能,只能根据支付指令转移资金,不符合诈骗罪被骗主体有处分财产选择权的教义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款,论证转移支付宝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循环论证之嫌。实践中从他人微信账户中转移资金、通过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股票账户中转移股票、从他人财付通账户中转移钱款等非法行为,一般都依照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盗窃罪与诈骗罪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可以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7.
侵占罪疑难实务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秉志  周加海 《现代法学》2001,23(5):97-102
本文对侵占罪的若干疑难实务问题进行了研析。文章认为 ,侵占罪之“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要件 ,应当于侵占人第一次以某种方式明确向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他们所委托的人以及有关机关表示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侵占物的意思时即已成立 ;在任何情况下 ,对侵占罪都不能以公诉形式提起诉讼 ;侵占罪是即成犯而不是继续犯 ,其追诉时效期限应当从侵占人表明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侵占物的立场时起算 ;侵占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法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期限内未主张要求侵占人返还侵占物的 ,并不影响他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 ,只是他不能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不能对一审尚未生效的有关侵占案件的判决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18.
办理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时要坚持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类型特征,准确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条码(二维码)支付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等的法律属性,明确主要行为手段,结合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对虚假刷单获取支付平台返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以套现为幌子,欺骗套现人,骗得套现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冒用他人名义开通消费(透支)账户并套现的行为,视该产品背后公司的属性,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盈利性帮助他人消费(透支)账户套现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采取欺骗方式获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盗取或利用事先知晓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不论该钱财是账户余额、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已开通消费(透支)账户、理财账户资金,均应认定为盗窃罪。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先绑定银行卡再取得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9.
金华 《法人》2007,(4):94-94
3月22日,北京市建委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从4月15日起,北京市的房产中介须通过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专用存款账户,在办理二手房交易时,划转买房人和卖房人双方的交易资金。  相似文献   

20.
孙国祥 《人民检察》2022,(12):43-44
<正>“跑分”最初的意思是测试软件流畅度及其性能,然而,适用在信息网络犯罪语境中,则是指通过多层次转账实现涉案资金快速流动、掩饰资金流动轨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关于“跑分”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该案中,张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情况下,仍伙同苏某、黄某等人,通过将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多次汇转,完成赌客账户和博彩公司关联账户、网络诈骗被害人账户和行为人关联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此外,在张某、苏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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