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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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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对刑事法治的破坏。刑事违法性不能完全取代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功能,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依然具有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2.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我国传统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发展到今天的罪刑法定原则已然不是原来绝对的、纯粹形式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而包含了实质合理性的内容.因此,作为犯罪实质面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受到了一部分学者极为严厉的批判。从犯罪概念、刑事法治、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刑法解释以及违法性判断等基点看,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均值得反思。对社会危害性理论之批评性研究的反思,并不意味着不能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批判。事实上,我国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对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提供了一定的参照。  相似文献   

4.
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行为的固有属性,而是社会主流群体作出的一种负价值评价。社会危害性是主观与客观,客观性与可知性,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应该把社会危害性理解为一种有层次的矛盾结构关系,除了内容上主客观的对立统一,其与犯罪其他特征构成矛盾关系以外,社会危害性还与其对立面即非社会危害性因素构成外部矛盾结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理念存在我国刑法中,从应然和实然的不同层面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起着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的功能。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并非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冲突。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论和心理强制说。其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都存在较大争议。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当原则在价值取向上、立法要求上、司法上都存在一定的冲突和协调。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当原则在我国新刑法上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但在司法上,有一些问题也必须得到重视  相似文献   

6.
目前,在中国刑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彻底批判,将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称为中国继承的两大前苏联刑法遗产,主张将其从中国刑法学领域驱逐出去。实际上,社会危害性在中外刑法理论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与刑法的三大机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犯罪成立模式都存在密切的关系,是刑法理论、刑法立法、刑法司法都不可或缺的重要概念。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刑法学领域,既不可行,也不可能。  相似文献   

7.
罪刑法定原则已写入刑法典,使我国刑法典的面貌为之改观,但其真正实现还必须使之从内容到精神完全融合进我国法律之中。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含义和发展看,从其与我国刑法犯罪概念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矛盾的一面看,从其背后所蕴含的特定文化底蕴和价值观念看,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真正实现尚需时日。  相似文献   

8.
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着诸多的缺陷,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规范化。第一,在犯罪的定义中没有必要加入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可以放入刑事立法学中去探讨,以免混淆立法论思维与司法论思维。同时,但书规定的存在应当肯定,但是也应当对其进行理论的改造,且基本思路是改造为可罚的违法性。第二,社会危害性的体系地位应该改造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阶层。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内涵,从客观方面来讲,应该改造为实质的违法性理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等。从主观方面来讲,应当使其规范化为三阶层体系中的有责性阶层,其内容则包括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等。  相似文献   

9.
当前,对于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存在各种批判,从多个方面论证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可以发现,我国刑法的混合犯罪概念具有不容置疑的正当性。它能够科学地解决刑法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不存在发生冲突时以社会危害性为最高标准突破刑事违法性进行类推的问题;它体现了社会危害性与形事违法性的统一,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标准与规范标准冲突的问题;它由本文和但书两部分共同组成,不存在逻辑矛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以往的中国刑法理论中,刑事违法性问题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刑法学的诸多其他相关问题便没有得到相应的深化。于是,刑事违法性的刑法学地位问题便凸显出来。深入考察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犯罪特征、犯罪构成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相互关系可知,刑事违法性的刑法学地位将在刑法学其他问题的深化中逐步显现出来:刑事违法性是刑法学犯罪论的最高范畴。  相似文献   

11.
针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批判由来已久,但不管是否定社会危害性的观点还是用其他概念替代的观点,如法益概念,都未能触及问题的核心,即真正有损于犯罪认定的,并不在于这一概念自身的内容是否具有规范性,而是其背后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刑法学的研究不应纠结在何谓犯罪本质上,而应围绕着犯罪成立要件而且围绕着确认犯罪成立的最后一项要件展开。以社会危害性说为代表的犯罪本质论,实质是将追问犯罪的本质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且这一目标的实现仅依赖于对社会危害性的笼统证明,这损害了犯罪认定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因此,只有取消社会危害性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才能在犯罪认定标准中确立真正的阶层性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2.
从刑法视角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法院,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从而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诉讼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13.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也是本质特征。如何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环节 ,是实现“罪刑均衡”的前提。只有坚持联系、发展的观点 ,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方可准确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估量。  相似文献   

14.
犯罪危害性评价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有关该问题的研究,学者们仅驻足于本体论与价值论层面,而在方法论层面则缺乏必要的深入。运用辩证思维探寻犯罪危害性评价的方法论,把握犯罪危害性评价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伦理性与政治性、历时性与共时性,不仅有助于犯罪危害性评价的科学化与合理化,而且对于进一步明确犯罪危害性理论的学科地位也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5.
转化犯之犯罪构成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转化犯是刑法理论中一个较为独特且尚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借助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认为 ,转化犯 ,指在行为人实施的已构成某一故意犯罪 (本罪 )的基本行为的同时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 ,由于特定行为或结果的出现 ,使基本行为与特定行为或结果的结合该当另一较重的故意犯罪 (转化罪 )的构成要件 ,依法律规定以转化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6.
法律上的合理性原则,一般与自由裁量权紧密联系。在刑事法律领域,合理性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一样,其出发点在于对国家行使刑罚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现代刑法理论中,罪刑法定原则最能体现出合法性原则对刑事裁量权的制约。但是,罪刑法定原则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这需要合理性原则加以补充;并且,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刑罚权的运用、法律解释以及刑事司法中的法官释法、自由裁量等,还需要以合理性加以限制,才不会出现形式的公正造成了实质的不公正的局面。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救助制度不健全,刑事案件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其权益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进而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尽快出台《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条例》,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来对被害人进行及时的援救和帮助,使受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尽快的恢复。  相似文献   

18.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罪,应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刑法和行政法不同的规制范围,并坚持处罚上的轻刑化原则;在对非法行医犯罪化的过程中,应以法益侵害为基准,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这一实质标准去把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坚持谦抑原则,尽管目前本罪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非刑罚化措施应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19.
社会危害性可以从社会意义上和刑法意义上进行二重建构,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在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选择后,才能上升为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稳定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是统一的;而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则具有不稳定性,不可避免地会与刑事违法性发生冲突。我国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会与刑事违法性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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