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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1)
渝办发[2011]10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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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6,(12)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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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4,(4)
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保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根据《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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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1):7-9
<正>苏政办规〔2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8月2日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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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18)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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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报》1958,(5)
奉国务院1957年11月15日议字第69号命令颁发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并规定自1958年起执行。在这个规定中,关于工商税收的地方附加问题,已明确规定今后统一改为按四种税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的总额附征1%。兹根据上述精神,对我省工商税收的地方附加问题,规定如次:一、征收地方附加的税目及比例不分经济性质,凡交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包括临时商业税、临商所得税)、工商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就其应纳税额附征1%的地方附加。二、开征时间:从1958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以上规定,希转所属遵照执行。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府税秘字第3352/11889号命令附发的征收工商各税地方附加6%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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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12):3-4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78 号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2 0 0 3年 1 0月 9日省政府第 3 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 李成玉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