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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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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政发[201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似文献   

2.
渝办发[2011]10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3.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4.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  相似文献   

5.
云政发〔2005〕13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  相似文献   

6.
《内蒙古政报》2011,(5):28-2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纠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  相似文献   

7.
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保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根据《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  相似文献   

8.
云政办发〔2005〕93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大中型企业:为扩大教育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相似文献   

9.
《湖北政报》2009,(9):15-16
<正>鄂政发[2009]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地方教育发展经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8]7号)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内蒙古政报》2008,(10):29-3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1.
内政办发[2011]25号2011年2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2.
云政办发〔2006〕5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大中型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综〔2006〕2号)规定以及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为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企业实际入库数全额退库。二、我省烟草企业,在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3%的教育费附加政策后,即从2005年10月…  相似文献   

13.
正津政办发[2016]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27日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相似文献   

14.
<正>苏政办规〔2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8月2日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5.
黑政发[2007]10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  相似文献   

17.
藏政发[2011]41号(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加快发展我区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来源,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  相似文献   

18.
《内蒙古政报》2009,(8):19-20
各盟行政公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奉国务院1957年11月15日议字第69号命令颁发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并规定自1958年起执行。在这个规定中,关于工商税收的地方附加问题,已明确规定今后统一改为按四种税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的总额附征1%。兹根据上述精神,对我省工商税收的地方附加问题,规定如次:一、征收地方附加的税目及比例不分经济性质,凡交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包括临时商业税、临商所得税)、工商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就其应纳税额附征1%的地方附加。二、开征时间:从1958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以上规定,希转所属遵照执行。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府税秘字第3352/11889号命令附发的征收工商各税地方附加6%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20.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78 号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2 0 0 3年 1 0月 9日省政府第 3 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 李成玉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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