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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功能转型与离婚立法改革何玲在我们研究中国家庭功能转型的特点及所出现的问题的时候,须着眼于中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文化的特点和时代脉博。从社会转型的目标看,家庭面临着由传统向现代的大跨越。家庭功能应当逐步的由“生育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向“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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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哈泼市场报》根据统计资料分析表明,在目前美国所有的已婚夫妇中,有百之分四十五将离婚。如果这样高的离婚率继续维持下去,那么到九十年代,百分之四十五的美国孩子将生活在只有一个亲生父亲或母亲的家庭里,而在一九七七年,这样的孩子大约占百分之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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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问题的立法建议庄少玲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立,引起了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其中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结合审判实践,试就离婚中的几个问题提点建议。(一)离婚应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标准。我国婚姻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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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我国古代称之为和离,近代称之为两愿离,现在也称之为双方自愿的离婚。它是根据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并对离婚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所以协议离婚是离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夫妻关系的手段。只是它重在婚姻当事人的自愿协议,因此,它同结婚一样,都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结果。正由于是婚姻当事人的双方自愿,使这种离婚方式显示出优越性:它充分地反映婚姻的本质,不可争辩,婚姻的成立只有双方自愿才有意义,协议离婚也是一样,只有双方自愿才能反映婚姻的实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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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理由作为准予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是判决离婚制度的核心。此文将我国现行法定离婚理由体系置于我国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上,结合西方国家立法经验,对其优点与不足进行了全面分析探讨,并提出了以破裂主义为主,兼采过错主义、目的主义的立法原则与例示主义立法方式相结合的法定离婚理由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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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我国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程序中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大量的属于感情并未破裂但又无法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常常感到难以操作、无从下手,以致于因不能及时解决离婚问题而给当事人延长和增加了婚姻痛苦,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这从客观上就决定了我国法定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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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离婚案件家庭股票的分割陈小毛,曹登润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股票这一充分体现了现代文明的有价证券,逐渐为我国城乡居民所熟悉所了解,使城乡居民家庭共同财产的概念注入了新的内容。与此相适应,近年来一直居高难下的离婚案件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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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对于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国外离婚救济制度相比较,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理论设计上还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应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设计,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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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理由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依据 和法定理由,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据以决定是否判决 离婚的强制性标准,是判决离婚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的 没定,反映着一个国家、民族有关离婚的指导思想,也 是其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体现。我国婚姻法对法定 离婚理由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严到宽的过程。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此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但仍存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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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与离婚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干涉①。现行婚姻法及司法实践中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及其危害 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但它未能与结婚自由受到同等的评价和对待。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自由常常受到一定限制,主要表现为: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审判实践中不好认定。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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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发达国家,几乎所有家庭都参加保险,有关的法律制度也极为完善。在我国,保险事业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中家庭保险的投保率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伴随着离婚率的逐年升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正越来越多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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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的离婚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离婚而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讨论,如何保障离婚家庭的儿童权益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本篇文章以对贵州省离婚家庭儿童权益的调查数据为基础,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通过分析我国法律和相关制度对离婚家庭儿童权益的保障,探究如何才能最大化的保障和优化儿童的利益,使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能够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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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对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方法作了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允许夫妻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法院命令对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养老金利益进行分配。在我国,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确认夫妻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应对其进行分配,但如何分配并无具体规定。这就使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困难。因此,借鉴澳大利亚有关夫妻婚后所得养老金利益分配的立法经验,我国完善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制度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赋予离婚夫妻对各自养老金账户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提供养老金价值的评估方法,健全养老金分割的程序,明确规定养老金分割的方法,法院判决分割养老金时应考虑法定情形,明确养老金管理机构的职责,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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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离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民事案件中约占50%以上,且该比例在某些地区还有上升趋势,离婚案件的高发率以及它对于家庭的巨大影响,决定了立法者应始终重视婚姻家庭立法,并随社会的发展不断加以更新完善,以期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多数当事人都会因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休甚至反目成仇。笔者以为,财产分割中的一些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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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我国现行的诉讼离婚是以客观标准为标志的"感情破裂"说:即原则上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婚姻解除的实质要件,并附以能为大众所识别的夫妻生活的外在状态,如是否分居、有无家庭暴力、一方有无恶习来确认此要件是否成立。但是以客观要件来定义主观标准本身听起来就有悖逻辑,且这些标准是否能够周延的和主观状态划上等号也不无疑问。本文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实例,分析了国内现行诉讼离婚标准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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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问题始终是学术界乃至立法关注的焦点之一.虽然“个人财产说”和“共同财产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都存质疑之处,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理论,对制度设计作出新安排.衡平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最佳路径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其自身丧失职业发展机会的利益损失以及以共同财产转化为夫妻他方个人财产后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