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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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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6,(5):149-158
近年以来,"干净的手"原则在国际法的许多领域都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也有许多东道国援引该原则作为对有违法行为的投资者仲裁请求的抗辩。针对投资者的违法行为,仲裁庭需要考虑相关投资条约中的合法性要求、该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等因素,最终决定如何处理。虽然"干净的手"原则本身并非国际习惯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但是仲裁庭可能援引善意原则、合法性原则、国际公共政策等原则以达到适用该原则之同样目的,而作为投资者一方则可以使用比例原则、禁止反言、举证责任等原则作为该原则的抗辩。在当前国际投资法的框架下,仲裁庭裁决此类案件的分析顺序应该是:违法行为的时间、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仲裁请求提起的依据、相关条约中的合法性要求。  相似文献   

2.
黄世席 《法律科学》2013,31(2):177-185
国际投资仲裁中某一投资条约规定的最惠国条款能否延伸适用于其他投资条约规定的仲裁程序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仲裁裁决的实践给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答案,并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几乎是所有仲裁庭必做的工作.但是近两年的裁决似乎有一种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趋势,尽管不同仲裁庭甚至同一仲裁庭的不同仲裁员对于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签订的投资条约应当明确最惠国条款和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相似文献   

3.
目前,各国就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改革提交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建议主要有两种模式,分别是设立多边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和设立常设多边上诉机制。相对于多边投资法院,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更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常设多边上诉机制对仲裁裁决一致性、可预测性和正确性的保障依托于具体规则的建立。一方面,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应涵盖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错误以及程序性错误,以确保全面实现上诉机制的纠错功能;另一方面,应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限于“明显错误”,以提高仲裁效率。虽然遵循先例尚未成为国际仲裁实践的一般性原则,不能要求常设多边上诉机构在仲裁裁决中遵循既往裁决以提高裁决的一致性、连贯性和可预测性,但是WTO司法实践中发展形成的事实上的遵循先例也可以被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所借鉴。  相似文献   

4.
国际投资仲裁引发的若干危机及应对之策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笋 《法学研究》2008,(6):141-154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迅速增加,对东道国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构成了严峻挑战,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和对社会价值的忽视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为寻求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开始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不同层面对投资法的实体规则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改革,并开始在一系列投资条约中贯彻实施。尽管人们对这些改革措施的利弊褒贬不一且改革能否取得预期结果尚有待观察,但这些改革显示出国际投资领域正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未来国际投资法的演变进程和方向产生重大影响,值得立法部门、学术界和跨国投资者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5.
裁决作出后 ,执行地法院或有权撤销裁决的法院还可对仲裁管辖权进行审查 ,从而实现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本文以仲裁管辖权优先原则为指导思想 ,通过比较中外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 ,评析了司法审查的后果 ,主张 :在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时 ,原仲裁协议失效 ;在仲裁庭超裁或漏裁时 ,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一种较好的弥补方式。  相似文献   

6.
王海浪 《法律科学》2012,(1):158-167
对于贿赂行为的证明标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倾向是从回避到明确借鉴传统商事仲裁中的"更高证明标准"。然而,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存在较大的区别。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庭采用"更高证明标准"的传统理由及潜在动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并不存在。因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采用"更高证明标准"的法律依据不足。建议中国在BIT中将贿赂作为不可仲裁的投资争端事项之一加以规定,或者明确规定应采纳的证明标准。如中国作为被申请方参加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应该主动与仲裁庭讨论关于贿赂的证明标准问题,以争取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7.
赵秀文 《政法论丛》2007,1(3):22-28
德国奥特克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临时仲裁庭在伦敦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临时仲裁机构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还涉及包括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与仲裁协议的成立时间、仲裁条款独立原则在仲裁与审判实践中的解释以及如何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究有助于解决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8.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004年范本反映了其国际投资法理论和实践自1990年代以来发生的变化。范本澄清了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征收的内涵,在一定范围内照顾了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私人利益的平衡。它将透明度原则引入国际投资法领域,并提出建立仲裁上诉机制以统一对国际投资法的解释和适用,这两项内容特别是后者将对国际投资法和仲裁法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9.
论诉讼与仲裁关系中的既判力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中,涉及既判力的主要有两个问题:仲裁庭是否受到法院判决的约束,或者法院是否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在国内仲裁中,判决与裁决的相互约束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实践所肯定。在国际仲裁中,如何协调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实践及理论认识中还存在分歧。为避免裁决与判决之间的冲突,法院可依《纽约公约》承认仲裁裁决来认可外国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仲裁庭也应尽量尊重他国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毕竟法院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及仲裁裁决拥有司法最终决定权。比较和研究各国的立法例、判例,剖析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厘清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在仲裁案件中,仲裁程序的终止主要包括裁决和撤案两种形式。其中以裁决形式终止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经审理后根据法律和认定的事实作出裁决,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按当事人的和解条件以裁决书的形式记录和解作出的裁决;以撤案形式终止仲裁程序则包括当事人各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以及在当事人之间并未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或者因为申请人的仲裁程序中的不作为被视为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庭最终终止了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责任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加强,仲裁中的责任制度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但从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看,基本上都只规定了仲裁员或仲裁庭的责任,少有提到仲裁机构的责任。即便提到,也未将仲裁员或仲裁庭的责任与仲裁机构的责任加以区分。笔者认为,对仲裁庭和仲裁机构不加以区分而笼统规定其责任,不仅不符合法理,而且在实践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矛盾。 一 仲裁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在一个具体的仲裁案件中,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到组成仲裁庭,直至裁决做出,其中要涉及到争议双方当事人、仲…  相似文献   

12.
2019年8月6日,荷兰海牙常设仲裁庭(以下简称PCA)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就“世能投资公司(以下简称Sanum)诉老挝”“老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HNV)诉老挝”案公布最新仲裁裁决。本次裁决是继原告成功“复活”案件后,仲裁庭对案件中所涉贿赂问题作出的决定。考虑到两个案件的原告具有隶属关系,并且案件事实极具相关性,PCA仲裁庭与ICSID仲裁庭决定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和共同听证。  相似文献   

13.
黄世席 《现代法学》2014,36(5):136-146
根据《ICSID公约》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庭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是有关投资是否属于《ICSID公约》以及相关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适格投资,而在判定适格投资的标准中,东道国发展是争议最大的一个标准,相关仲裁庭依据"Salini标准",在裁决中或者认为东道国发展是判定投资的标准之一,或者否认,并在措辞用语上有所不同。《ICSID公约》、世界银行集团的相关文件以及国际投资条约对有关问题的规定表明,东道国发展是大多数国际投资法文件规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是裁定适格投资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必要条件。不过鉴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国际投资活动的要求,有关投资应当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发展。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促进缔约国繁荣"的原则要适时改进。  相似文献   

14.
一、国际商事仲裁庭与法院的伙伴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及其与仲裁庭之间自始至终都能保持充分友好的合作关系,则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不需要任何国家法院的介入。但事实上,仲裁过程中往往纷争迭起。为了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庭必须与国家法院建立伙伴关系。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就在于国际商事仲裁庭是民间机构,仲裁管辖权不具有强制性,因而仲裁庭不具有充分的权力确保仲裁程序适当和有效的进行,也不具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为确保国际商事争议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并确保当事人依据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5.
国际投资争端往往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国际投资仲裁度制度的合理设置有助于维持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但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存在着强调私有财产权的倾向、仲裁程序欠缺透明度、投资者享有争端解决选择权等制度性缺陷,制约着国际投资仲裁对公共利益重要价值追求的实现。应通过缩小仲裁庭的管辖权,规范其审慎解释权,平衡仲裁秘密性与透明性的关系,借鉴"法庭之友"制度建立第三方参与制度,设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等不同具体制度的改革完善,限制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公共利益得以有效维护。  相似文献   

16.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与撤销较纯国内仲裁裁决有着更严格的条件,即只能是仲裁裁决出现了程序上的问题才可能导致涉外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而国内仲裁则除了程序方面还有证据方面的原因也可以导致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被撤销,因此.涉外仲裁程序是否公正成了挑战仲裁裁决有效与可执行的主要依据,那么,毫无疑问仲裁员的指定与仲裁庭的组成则成了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7.
国际投资条约不仅创设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还将条约解释权从主权国家转移到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的手中。由于现有的制约机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在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的解释权在扩张,缔约国解释却走向式微。这会过度挤压东道国的施政空间。对此,缔约国可在缔约到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仲裁庭实施必要的制约。  相似文献   

18.
作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一种机制,友好仲裁有其独特的意义。据此,仲裁庭在当事人授权后可以依据公平善良原则裁断争议,从而实现当事人正当的公平期望与效率价值期望。因而友好仲裁在仲裁发达的各国法规中均有规定。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一国与他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引发的法律争端的解决机制中也明确地规定了友好仲裁。当然,由于国际社会还没有公平善良原则的客观标准,且目前国际社会还是倾向于保护投资和投资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因而在授权仲裁庭友好仲裁时,发展中国家还须持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19.
从旭普林公司案看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理论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法院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根据该院仲裁规则就德国旭普林公司案在我国上海作出的仲裁裁决所实施的司法监督,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涉外裁决、外国裁决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由此认为本案项下的裁决,既不是我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而是《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本)国裁决。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排除国家法院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权力的安排。根据相关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排除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可以考虑对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就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实施撤销权的司法监督;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允许与我国没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当事人通过订立排除协议的方法,排除这些外国当事人之间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我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仲裁庭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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