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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句话说明了法律是道德的体现,是最低程度的道德.但同时也会让人疑惑——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罪与非罪的考虑因素之中是否渗透着对行为道德性的评价?法律能否强制执行道德?本文结合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一书对“夫妻黄碟”和“南京教授换偶”案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与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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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存在无法弥补的漏洞,许霆案从事实层面上看,正是“道德法律化”对“法的法律化”的误解,从价值层面上看,这一命题隐含着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同时也破坏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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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存在无法弥补的漏洞,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判决结果从价值层面上看,这一命题隐含着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同时也破坏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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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这组法哲学研究中永恒的关系命题,自法律从道德母体逐步剥离之始起,便注定要经历一段相互碰撞、融合的漫长的发展时期。法律是社会制度领域的表率,而道德则归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因此,虽然两者同属于社会领域内的上层建筑,而法律更是源于阶级社会产生的道德衍生,但是不同的范畴归属,却使它们在社会生活的运行中存在着许多难以完全调和的矛盾与冲突。然而,让人不可忽视的是,在当今的社会存在形态下,法律与道德这对关系有些“暧昧不明”的社会秩序维系者,势必会因为社会传统、经济模式、时代价值等一系列他物因素的共同影响,而长期处于一种相互依持、相互弥补的共存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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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道德,但法律要有最低限度的道德。提出“法律要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命题的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某些行为规则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这跟我们现在所说的“守住底线”异曲同工。想到哈特的这个命题,是因为这天所见的两条“放哨”的新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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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控制模式选择的法社会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加以规范和保障,而且也要求有与之相应的道德机制对社会加以控制。“法治”与“德治”并重应是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的最佳选择。选择这一“模式”,既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需要。法律侧重于外在控制,道德侧重于内在控制,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做到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统一,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向前发展。关于“法治”与“德治”之相互关系,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就从法社会学理论层而对“法治”与“德治”及其并重这一社会控制模式进行了考察,并对这一模式的理论基础、实践及在实际操作中的设想作了多方面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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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法律:人化的道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以探讨法治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宗旨,提出了法治之法律是人化的道德这一新的命题。文章认为,一方面,法治是一种人化的道德需要,另一方面,法治也是主体普遍道德需要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表达。人化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公平、普遍、人权、自由、秩序、公开、程序和发展等,相应地,法治之法律必须以记载并确保主体的这些道德精神需求为宗旨。文章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以“以法治推进道德,可否?”这一问题,并给予相关的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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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不仁无可奈何”,这是一句苏格兰的法谚。其意指,法律对促进仁慈和爱往往无能为力;该由道德去管的法律不能瞎搀和,因为这更符合事物的本性。有人在借用这句法谚时,还以连续发问的方式来强调它所包含的道理:法律可以强迫人们向灾民捐款吗?可以强行要求“爱邻人”吗?也可以强制夫妻之间互相给对方以爱吗?的确,应把道德和法律区分开,否则就很难保证法律的自治性(独立性)。可要是将不具爱心、不尽责任及怯懦者都留给道德来处理,恐怕也使人类的文明大打折扣。从上个世纪以来,法律与道德某种程度上又有部分合流之势———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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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宗教法概观———以法律伦理学和历史的理论逻辑为视角胡旭晟本文最基本的理论预设如下:宗教,道德,法律均是伦理的实体化途径,三者都是人类调节伦理关系的重要机制,在这一背景之下,“法律”的形式化发展经历了三个大的逻辑阶段:先是法律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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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富林的道德强制理论在英国关于同性恋等问题的立法争议背景下应运而生,是对沃尔芬登委员会报告的批评。德富林的学说可以分为“崩溃理论”和“保守命题”两方面的内容,分别招致哈特和德沃金等学者的强烈批判。作为法律道德主义下的一种模式,道德强制理论极富启发性并对理论与实务都有较大影响,一方面以“崩溃理论”从根源上解释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另一方面以“保守命题”回答了对于道德信念如何具体地对法律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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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与“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 ,古今中外 ,一直争论不休。仅强调“道德”或只注重“法律”的作用都是片面。道德与法律是相互区别的 ,它们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不能相互替代 ;道德与法律又是紧密联系的 ,它们共同作用于国家的治理 ,不可偏废。在国家治理中 ,德治是基础 ,法治是保障 ,且法治也是德治的保障 ;德治和法治又相互作用 ,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 ,法治是德治的理性升华。我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在治国中的作用 ,今年年初江泽民总书记将“以德治国”明确地提了出来 ,指出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地结合起来 ,这是党的又一项英明决策 ,是对邓小平理论关于治国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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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人权与法律权利具有密切联系,绝大部分人权需要同时具有法律权利性质,但人权与法律权利并不是一个概念。人权原意是指某种价值、道德观念,因而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不同于法律,但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这一命题是可以成立的。本文与当代西方人权学说在人权是道德权利的解释上有原则区别。本文还对“天赋人权”一词的译名作了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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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道德法律化”判决结果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其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尚需探讨。本文以许霆案为素材,从其价值层面分析“道德法律化”中隐含的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阐明其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的潜在威胁及其对“合法、独立、平等”的司法原则之核心价值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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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哈特法律与道德的“有区别的适当联系论”
1、法律与道德学说方面的两种对立观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两个学派长期以来相互对峙而又经久不衰进行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这个问题上,两个学派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自然法学派的法律与道德的绝对联系论。和分析法学派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的绝对区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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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主体与主体的法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尽管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①,但是法治是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的观点毋庸置疑。是主要运用法律还是主要依靠贤能的个人及善良的道德教化治理国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法治”与“人治”的最初分歧。在法治的这一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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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区分法律的调整范围与道德的调整范围的三个标准。不仅要以善良道德为标准审查法律,而且要以良法为标准审查道德。以法律手段制裁“不道德行为”缺乏法理依据。世界各个民族的古代社会都经历过法律与道德未分化的时期。西方逐步形成的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传统促进了道德的更新和法律的进化。中国古代保持的法律与道德相混同的传统阻碍了道德的更新和法律的进化。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上应认真吸收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这一文明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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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早在古罗马,“自然正义”法则就有了“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的基本要求。这既是裁判者必须遵守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这一法律程度时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日益完善,现代意义上回避制度的观念更加宽泛,除了诉讼领域外,很多非诉讼领域(如仲裁、调解等)也都广泛适用了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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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对法律与道德的性质和负面效应的分析,认为依法治国离不开道德关怀,以德治国更需要法律保障。只有将法律与道德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法主德辅”,才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