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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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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明祥 《中国法学》2015,(2):282-303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或单一行为人)体系,不存在共犯从属性说赖以存在的犯罪参与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29条第2款明文规定处罚教唆未遂;刑法分则将许多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某些犯罪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明文规定为与实行行为同等对待,表明我国刑法没有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实行从属性原则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它会不适当地缩小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处罚范围,有可能放纵一些特别危险的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的发生。德、日刑法学中有关要素从属性的几种不同学说是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基础的,一些观点认为我国传统的通说采取了极端从属性说,肯定了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显然是忽视了我国传统刑法学与德日刑法学以及我国刑法与德日刑法的重大差异。我国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虽然不采取共犯从属说存在扩大教唆犯和帮助犯处罚范围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的途径来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2.
对于共同犯罪人进行怎样的分类,这是由一国的刑法传承所决定并与其刑法文化相联系的。混合型分类方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这一简单但充满逻辑挑战的问题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冲突。通过证伪方法可以彻底否定那种分工形式用来认定犯罪的错误观点。作用地位分类方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能够较好地评价各共同犯罪人在同一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此较好地评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为恰当地解决各个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奠定基础。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正犯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正犯就是实行犯;第二,正犯就是主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行犯的主犯地位并不是必然的和绝对的。我国刑法有从犯但无帮助犯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刑法中研究帮助犯的概念还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国刑法学上谈及帮助犯的概念并没有必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帮助犯的概念也没有意义。  相似文献   

3.
快播案是刑法介入网络平台规制的典型案例。网络平台提供者怠于履行平台监管义务是刑法规制网络平台的实质依据,其理论基础是不作为犯而非中立的帮助犯。网络的重要性决定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重要性,这也是刑法规制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根由。  相似文献   

4.
论片面帮助犯的成立要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片面帮助犯能否成立 ,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本文以比较方法对此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 ,认为片面帮助犯能够成立 ,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其成立的要件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帮助犯,司法实践中都按照从犯定罪。在一般情况下,这个做法没有疑问,但是对那些暗中故意帮助他人犯罪的帮助犯按照共犯定罪显然不合适。本文指出对帮助犯应当予以明确区分,才是问题解决的根本方法。  相似文献   

6.
片面帮助犯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在复杂的犯罪现象中是存在片面帮助犯,但是不应认定为共犯的特殊形式,而应在否定的基础上重新审视片面帮助犯。文中对片面帮助犯的成立要件进行了阐述,进而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以分工分类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通说的观点是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但对于组织犯为何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共犯人类型,在理论上鲜有人论及。本文首先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组织犯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同时在考察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组织犯"归类的基础上,论证了组织犯作为一种独立共犯人类型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黄国盛 《中国检察官》2003,(3):72-72,77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具有与单独犯罪不同的特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单独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显然不同于单独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使共犯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对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加以修正,是以分  相似文献   

9.
共同犯罪人分类模式的比较与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郝守才 《现代法学》2007,29(5):59-66
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的科学解决,有赖于刑法对其正确分类。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导致各国刑法在对共同犯罪人分类上的不同。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各国在共同犯罪人分类上的优劣,倡导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二元论立法结构模式,将有益于我国共同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在集资犯罪中,对事务型帮助犯责令退赔采用连带责任的做法,是一种司法粗疏的表现。错误地将“共同犯罪、责任连带”这一判断视为刑法理论通说,既不符合刑罚目的和刑法基本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应予以纠正。责令退赔数额应与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适应,具体可考虑以实际佣金为基数乘以适当倍数的方式加以确定,至于具体倍数,则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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