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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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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建立土地市场法律制度,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我国经过20多年的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实践,已经在事实上将土地使用权置于一个独立物权法律地位。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构建的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应当突破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并代之以土地的设定权、收入权、使用权、发展权和回归权。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则相应地纳入新型权利结构的土地使用权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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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有效控制谢商华商标许可使用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制度,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可就给予的使用权取得报偿的制度。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并把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规定为商标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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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及用益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都是准占有。对他人知识产品用益的权利,是用益债权。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是对各类知识产品他人用益的理论概括。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类。法定用益法律关系的给付,是被动给付,以用益债权人的准占有为前提。对知识产品的法定用益债权,主要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目前学界尚不存在以法定债权来表述合理使用权和法定许可使用权的理论。意定用益的法律形式包括用益权合同、实施强制许可、用益出资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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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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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下)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下)王利明七、关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在房地产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且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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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以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但《物权法草案》第四审稿继受了原有的法律概念,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农村居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无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具体形式之一。但从草案规定的权利主体和禁止性规定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也与草案其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流通相呼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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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来源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 国家供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出让,另一种是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划拨则是出让、转让以外的其他各种取得土地使用权形式的行为,除拨用原来就属于国有的土地以外,主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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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是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它是指国家授权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有偿提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开发经营使用的行为。第二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它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按出让合同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经济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赠与、出售和交换。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但是,第一个层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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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的成因与对策程志土地纠纷是指土地所有权者与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纠纷。近年来土地纠纷的成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争土地权属。由于国家提高粮价,土地使用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交他人耕种的农民,重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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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之上所设定的权利负担,自应有期限限制,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长短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上不应强制性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应低于最低年限,也不能高于最高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应从其设立登记之日起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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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虽不得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但个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结合以上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即在清算织处分破产财产之前,h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2.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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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许可的财产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许可(License)包括民事许可和政府许可。民事许可指拥有某种民事权利的人授权他人在一特定时间、地点以一定条件使用某财产或行使某权利。国家许可 ,分为两类 :一类是资源利用许可 ,即政府将由国家所有的资源许可他人使用 ,它是集中的国有资产得以分散利用的途径 ;这类许可本质上属于民事许可范畴(因它是国家以资源所有权人身份进行的许可)。第二类许可是行为许可 ,即政府对个人或法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准许 ;从一般营业许可 ,到特殊行业许可 ,再到各种贸易机会的分配(如纺织品配额)均属于此类。此类许可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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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有制度下的地役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称地役权者,谓以他人士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故地役权系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存有负担,以提高自己土地(需役地)价值之权利。”①地役权作为一项古老的他物权制度,在上地的发展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由于受到当时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对地役权制度未做出规定。为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我国《物权法》正在起草,《民法典》的制定也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在这重要的历史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地役权制度进行一番探讨,在实行土地公有制度的中国大陆,地役权制度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一、地役权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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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建筑技术的发展,空间利用具有了前所未有的价值,空间不再附属于土地,能够独立成为权利的客体。空间权是对以一定范围空间为客体所设定的各种权利的综合表述。理论上,物权性质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空间永佃权、空间地役权,结合实践中空间开发利用需求,我国立法只需引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地上权)概念即可,《物权法》对于空间权类型也可做相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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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