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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2.
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其仅在符合特定要件的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侵权的认定要件中,最为复杂的是主观应知的认定。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是否为主观应知,要结合搜索链接方式以及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知义务予以具体判定。  相似文献   

3.
刘鹏 《政法论坛》2023,(6):168-177
尼莫教授主张提供指向有侵权文件网站的链接并非“直接侵权”,提供“深层链接”行为不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权。国内学术界及实务界多从“利益失衡”“技术中立”等角度分析认定提供“深层链接”应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角度分析,提供“深层链接”行为无法满足行为与权利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直接侵权行为。对于规避或破坏被链网站的技术措施并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著作权法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条款可进行规制。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对某些提供“深层链接”行为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4.
网络链接侵权行为属于对直接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给予帮助、教唆、参与的间接侵权,只有当链接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提供链接的对象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继续为其提供链接服务时,才构成侵权。对提供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服务的链接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当进行明确区分,判断链接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以采用客观标准比较合理。  相似文献   

5.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链接技术也在不断更新,从普通链接到深度链接,从网页端走向移动客户端,网络环境中基于深度链接行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频频上演.iframe嵌入式链接为深度链接的一种新型形式,虽名为链接,但以技术中立之名行内容提供之实,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提供”要件,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不应适用“避风港”获得免责.  相似文献   

6.
关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与否,学者有各自不同观点。实践中百度案、雅虎案也反映出法院、原被告各自视角。认为不侵权的理由包括:仅链接、不复制,非实质性侵权用途规则等。本文认为,不复制观点不能成立,非实质性侵权用途规则适用应有前提。搜索引擎服务商的问题关键不是在侵权成立问题,而是复杂在侵权要件确定方面。因为这关系到权利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及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7.
郦东钧 《法制与社会》2014,(14):252-253
非刑事司法赔偿法不作为侵权在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但其在司法实务中有着可观的诉讼需求。本文试从不作为侵权的主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免责事由四个方面论述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不作侵权构成要件,并在最后对怠于执行不作为侵权认定进行了分析。以期有助于新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再论违法性与侵权责任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与侵权责任构成的关系在学术界颇存争议.笔者试图从以下两个方面简述自己的管见。 一、“违法行为”的双重含义 侵权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简称,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即“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在“四要件说”基础上增加了“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要件”。①在侵权责任构成上争议较大的…  相似文献   

9.
不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仅针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来构建的,而我国现行民法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限于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保护客体并不仅限于绝对权,因此,针对不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其归责原则与损害是否发生等构成要件应不相同;基于同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如果侵权责任保护对象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相同.重新认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疑对民法规则的设计和适用将产生实际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10.
网络链接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之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沈木珠  乔生 《法律科学》2004,22(4):107-114
网络链接是万维网的核心技术 ,是互联网信息交互与传播的重要手段 ,但同时也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威胁。不同链接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链接技术本身不构成侵权不等于网链行为不构成侵权。网上关键词组组合、搜索引擎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链接及链接有协议的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诸方面问题 ,应结合中外典型案例进行探析 ,正确处理网络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 ,以完善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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