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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首次提出地方性事务概念,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缺乏对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进一步界定,理论上也未见相关研究。地方性事务是指具有区域性特点的、应由地方立法机关予以立法调整的事务。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采取垂直式的权限分配方式,使得中央事务与地方性事务缺乏明确区分。可以综合采取事务所涉及的利益范围、事务的实施范围和事务性质三个标准判断地方性事务,并进行初步列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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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差异性大小是处理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关系的关键因素。切入地方差异性立法的两个认知维度是央地关系和区域关系。作为地方差异性的回应,在立法制度上应当划定地方专属性立法事项和赋予地方变通性立法权。为了满足地方差异性的立法需求,在立法技术上需要匹配中央留白式立法和中央框架性立法两种方法。从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要求出发,对地方差异性立法应当作出两个面向的制度性保障,即央地关系中的体系性限定和区域关系中合理差别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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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方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无论地方创制性立法设定“其他行政处罚”,还是地方执行性立法补充、增设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皆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赋予了地方执行性立法以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为确保地方立法机关合理行使该项权力,有必要对其适用空间加以厘定。为避免行政处罚过.多过繁,地方立法机关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非必要不设定”的原则,并综合考虑义务内容的确定性、合理性和可履行性,以及违法行为的可认定性等多项因素。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的行政处罚,只能限于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且不能突破_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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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地方事务的初次分配(设定),长期由国务院等中央行政机关负责的实践传统不能取代有限制性规定的现行法律。按照这些合法性要件,在设定主体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授权的国务院有权设定地方事务。同时,为适应综合治理的需求,1985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授权决定应及时增补其他领域。在规范形式上,只有宪法、法律与依行政法规程序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可以胜任;并且要以宪法为依据,以法律为主体,提高人大立法的比重,控制授权立法。在制修程序上,代表团得充分行使提案权,为地方事务的设定发声;“中央和地方协商办事”的治理原则须转化为法定程序,以便地方意见的收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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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定法所确立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尚有缺陷,不能适应各地方因地制宜的治理需求。已有学理研究成果过于"重技术"而"轻理论",缺乏深层次的价值指引,难以回应以上现实困境。公共服务理论为解决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在公共服务理论下,国家长久执政的正当性前提在于向人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目的在于组织公共服务,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同样应以公共服务为中心。中央立法的定位系制定为提供公共服务所设置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等内容的框架性法律和部分直接规范公共服务的组织、运行的细则性法律,地方立法则系制定细则性法律。央地之间细则性立法事项的权限划分应当以"便利服务"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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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创新性立法是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手段,鼓励地方立法创新是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应有之义。为实现地方创新性立法的规范化,应明确地方性事务的判断标准,引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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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管理是我国各大城市共同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地方餐厨垃圾管理立法已经起步,并以较快的速度在发展。但地方餐厨垃圾管理立法在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缺陷,我国应对此加以完善,并建立餐厨垃圾有偿收集制度、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公开制度等各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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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我国地方科技立法创新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后危机时代地方科技立法的创新对地方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地方科技立法进程和规制模式存在差异,地方特色、保障性、监督机制及科研成果界定机制普遍匮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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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别重大事项立法问题的审视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法第 67条规定 ,“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职权所作的这一调整 ,突出了代表大会的立法地位和权威性。界定特别重大事项是加强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力度而不是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分权 ;立法法出台后 ,地方人大的立法职权既没扩大 ,也没缩小。不能机械地将特别重大事项与其他重大事项划界分割。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仍无须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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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3):18-23
地方立法技术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文试就目前地方立法中最突出的技术问题,包括名称及其相关问题,体例结构问题,地方实施性法规与原法律法规的关系问题,法律规范性条文与非法律规范性条文的关系问题,地方立法的语言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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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的共同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区域合作提供充分的法律资源,必须加强立法协同。其中,对属于地方权限范围、通过其他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宪法和法律未禁止的事务,经法律上的允许,有关地方人大可以通过协商,共同起草建议稿,分别审议、通过,以各自的文号共同发布地方性法规,即开展地方共同立法。我国宪法体现了有关区域合作的精神、原则,有关法律上存在“协商条款”,但我国目前尚无地方人大共同发布地方性法规的直接法律依据。有需求的地方人大共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从长远、普遍性需求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修改我国《立法法》,作出相关明确规定。地方共同法规在内容上按所达成的共识而定。它除了与一般地方性法规相同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包括实施主体条款、利益平衡条款、开放性条款、效力条款和纠纷解决条款等特殊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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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碳税立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之后,我们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和严峻,碳税立法已是我国当前必须采取的应对策略。本文对我国碳税立法的必要性、碳税立法的基本形态以及碳税立法的功能定位等几个问题作了分析,指出碳税立法对建立我国自下而上的碳减排机制、应对碳关税、解决碳排放中的负外部性问题,以及用规则应对规则意义重大;文章还通过对绿色税收体系的系统分析,认为我国的碳税立法应当采用单项立法的形式;立法的功能之一是促进我国低碳城市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