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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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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协中 《中国法学》2022,(4):156-174
规划许可对空间利益的分配,既关涉许可相对人的财产性利益,也直接影响许可项目周边区域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公共生活。以私法上的相邻权作为规划许可诉讼的权利保护基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随着空间利益调整由私法上的产权法让位于以规划许可为核心的公法机制,空间利益也从反射利益演变为一种独立的值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因应城市空间的复合空间属性,规划许可诉讼的保护法益,应当超越私法上的相邻权,迈向公法上的空间利益公平分配权。与保护法益的此种扩张相适应,规划许可的司法审查,在制度功能、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纠纷预防解决等方面,都应做相应调整,推动城市空间利益分配从“权利模式”向“利益调整模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2.
收入分配改革的命题不是简单的收入"差距"问题,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公平"问题。公平分配是以权利平等为依据的,有多少权利就能获得多少收入;权利决定收入,权利不平等则收入分配就不可能公平。收入差距与地区之间、行业之间、职业之间、级别之间的权利不平等直接对应;权利,在内容上按经济市场、公民社会以及政治国家三大领域归类,在结构上按归属权和行使权划分,则可以发现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或者相反的特性。收入的公平分配,关键是从多方面保障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平等。  相似文献   

3.
基本医疗权是公民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权利,其内涵是及时、有效、公平、适当。国家应当从法律、社会经济等方面保障公民基本医疗权的实现,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基本医疗权保障的缺位。同时,基于避免权利冲突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在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相对紧缺的国情下。在医疗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的背景下,公民基本医疗权的保障与限制与医改目标相一致,有了更深刻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18,(6):78-89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是在权力与权利相互影响、作用下质变而成的一类非同于传统权利的新型财产权。它既满足和体现着权利的公共秩序本质,又对这种公共秩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其相较民法物权的特殊性,需要将自然资源"合理使用"所暗喻的公共利益价值及其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目标融入权利机制之内。故此,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其主体结构上虽亦为"意志"和"权能"的"国家+公民"之双层二元主体构造,但因此种权利上附加了甚至优越的公共利益要求,所以在其权利主体配置问题上,一味强化甚或废除国家主体地位的观念并不可取,反而应该直面国家使用自然资源的现实,通过对其代理人——国有企业进行区分,而对国家这一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国家之外其他主体亦应回归正位,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相似文献   

5.
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城市地下空间权是对土地立体利用的产物,表现为立体权利的集合。各国和地区相关立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规定主要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就权利支配范围而言,城市地下空间权仅涵盖特定的地下深层,而不包含作为地表权附属的地下深限。在公示方法上,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存在及变动除遵循一般登记法理外,还应采用三维登记法,以特定基点作为空间高程测算的基准。我国应区分不同的分层利用需求,通过有偿出让或划拨方式将空间权让渡给他人,并允许权利人在空间内再行创设空间权和有条件转让地下空间权。城市地下空间权基本规则在框架上应由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部分所构成。  相似文献   

6.
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相对于社会主义目的而言只是手段,是为确保政府履行消除剥削、维护社会公平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而赋予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土地、自然资源、财产上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的资格,是一种体现平等主义的义务性所有权、抽象所有权和私法类型的权利,政府原则上不享有收益权。政府只是这里的名义所有权人,真正的所有权人和受益人是全体国民。根据对我国宪法文本的解读,政府有义务优先将国有土地、自然资源和财产用于公共财产、公用事业建设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政府并无随意处置这类国有财产的权力。目前人们对国家所有权客体上的利益的无序争夺,很大程度上源于国有化之后政府并未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完成对国有土地、自然资源和财产利益的初始分配任务。  相似文献   

7.
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徐祥民 《中国法学》2004,(2):109-116
公民环境权论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人类整体性的环境权中包含个体性环境权这个基础性判断是立不住的。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地球环境是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客观利益,而不是以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为前提的权利。在这种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面前,每个人都只是客观的享受者,而不是政治意义上的创立者和法律意义上的请求者。所谓环境权不是关于具体的环境利益享有者与其他人之间关系的概念,而是人类整体与人类个体关系的概念。在环境的整体利益和综合利益之下发生的人类个体的单独的、分配性的利益关系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与之相联系的权利是财产权、人身权,而不是环境权。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侵权是对财产权、人身权等的侵犯,而不是对环境权的侵犯。公民环境权论者以权利制约权利的设想是一个编不圆的美丽花环。他们所论述的“环境参与权”的实质是参与权,不是环境权。  相似文献   

8.
环境权新探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无需许可,不能剥夺,不可让渡,而环境开发利用权属于一种财产性权利,通常需经许可而取得,其行使须遵循特定程序,因此环境开发利用权不属于环境权的内容。由于后代人具有范围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不宜将后代人纳入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但视后代人环境权利为一种道德权利则是可取的。同时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错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在主体间分配的不均衡性表明环境权不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环境权主体并非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统一体。  相似文献   

9.
经济法的法律部门性质及社会功能一直被持续性加以讨论,但是如果放宽视野,从经济体制改革所引起的中国社会深层次结构的变迁来看,经济法实际上深刻因应着中国三十年改革背景下如何妥善协调多元化的社会阶层分化主体的各自利益诉求,如何对改革中形成的失衡利益格局加以公平再分配。经济法需要秉持法律的基本品格即保障个人权利,但同时需要承负起社会公平调节的职责。从经济的国家调节到利益的社会再分配,正是漆多俊先生的一条曲折而清晰的思想路线。  相似文献   

10.
高速城市化和城市土地上多元权益结构的形成,催生了开发过程中城市空间利益分配问题.对此,私法上相邻关系规则和民事诉讼制度已不敷使用.行政法的第三人效力制度和理论,拓展出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但是,对我国典型案例和样本判决的解析表明,法院将主观权利保护诉求处理成了客观合法性监督,从而减弱了原告资格扩张的意义,而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权利和行政许可审查内容公开也未能形成利益的实体权衡机制.这种局限性使得作为裁判依据的城市规划和技术标准变得相对关键,其利益权衡机制的确立至关重要.这就形成了城市空间利益正当分配的多阶机制和连续过程,它在行政的合法性证成的传统模式基础上拓展了行政的正当性证成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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