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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实施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节省卫生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对卫生行政机关及当事人的拖累。由于简易程序具有迅速、灵活、简便的优点,因此,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得到广泛运用。但在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中存在处罚行为上的简单化、适用条件上的扩大化和重视程序上的一般化现象,且这种现象易被一些卫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所忽视,导致行政处罚无效。因此,笔者试图通过浅议简易程序,探讨其在卫生行政处罚中的应用,期望引起同道重视,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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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生行政处罚实践中,少部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是重大复杂或拟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大部分经常性遇到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是一般的简单案件和不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把前者定义为特别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把后者定义为一般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笔者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经过分析推理后认为,只有特别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需要合议程序,而一般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不需要合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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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适用的核心条件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但以尚未构成犯罪为临界点。行政处罚和刑罚同为公法上的制裁手段,都是以受惩戒者向以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承担责任为落脚点,因而在功能和价值取向方面存在一致性。针对行为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又构成犯罪的竞合现象,就行政处罚与刑罚在适用关系上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应用理论分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原则上不能同时适用,行政违法构成犯罪案件应当归属司法权主管范围,而行政机关只能就那些诸如吊扣证照等专属行政职权与职责内容的法律责任追究行使独立的案件主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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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的事实与主要证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1998,(3)
行政处罚是一种事后措施,即在某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对该行为作出的处理。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倘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是刑事或民事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一般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应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是行政处罚合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必须清楚,主要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行政处罚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与证据,具体来讲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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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刑法和行政法,应该适用刑罚还是行政处罚,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行政处罚与刑罚立法内容、适用方法、适用程序等方面分析二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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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动态过程,行政处罚由设定(立法)、实施(适用与遵守)和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个环节所构成,每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程序。行政处罚实施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依法所采取的形式、顺序、方式和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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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刑罚后果的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在具有相同的行政处罚和刑罚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从区分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决定因素与适用的两个面向,根据行为的情节、后果、条件、数量和主体等因素确定给予行政处罚抑或刑罚。在处理程序上,基于"行政→刑事"和"刑事→行政"正反两个程序模式的架构,从它们的启动要件、运作步骤和程序效力等方面,解释现行相关规定的实质内容,揭示两种法律责任的程序衔接部分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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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扰乱行为是在民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的干扰飞行秩序和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这类行为近年来在我国民航领域频繁出现,但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多数行为被行政处罚。但是,民航扰乱行为涉及的"机场"和"航空器"在学理上应属"场所"情节,能够反映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此理解,便可适用现行刑法已有罪名制裁许多现实发生的民航扰乱行为。同时,对于部分不构成犯罪的民航扰乱行为应该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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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当场处理程序的设置 ,有利于提高治安行政效率 ,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抽象 ,可操作性不强 ,使得当场处罚程序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当场处罚程序在适用条件、具体内容、适用权限等方面需要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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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一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并因此引起行政诉讼案例的分析,探讨卫生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适用,违法事实的认定和程序的合法性,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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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行政处罚程序法的冲突和适用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一般以各部门自订的行政规章为程序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要求,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但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详尽地规定可操作性的规范,这就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上的难以适从。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2款的要求,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符合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予以修订。在此情况下如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法?是不再适用规章关于程序性的规定统一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抑或在规章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不抵触时仍然适用规章的规定,采用前者,必然存在行政处罚程序法二级立法的问题。如是否单立听证程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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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既是税收行政处罚的对象,也是刑法修正后逃税罪的制裁对象;如何衔接好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双向互动,对于加强对逃税行为公法控制,规范税收管理秩序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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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我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越来越多,而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力致使上述行为得不到有力的纠正和打击.有些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存在问题而无法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因此对于行政处罚过程中查处的涉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交的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更好地打击破社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保证社会秩序在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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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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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的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是对公开原则的贯彻。以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执行”过程为观察视角,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后公开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并非一种行政处罚类型,而是具有精神作用的事实行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监督行政机关和被处罚人,确保行政处罚的实效性。鉴于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有必要通过目的限制、程序限制和权利保障进行法律控制。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内容复合性和公开行为的从属性,适用时应注重差异化处理和过程性控制,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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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政处罚理论研究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领域非常广泛,且各具特点,因而每一领域内适用行政处罚的条件也就不尽相同。基于我国行政管理这一实际特点,不能简单地以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来套用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截止到1991年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法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