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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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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黔医保发[2020]30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队驻黔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相似文献   

2.
湘食药监安[2007]6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制定了《湖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药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员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相似文献   

3.
正黔医保发[2021]39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军队驻黔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药品采购交易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此《规定》下发之前,已经依法开办而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按本《规定》进行整改、规范。有关部门要在换证验收中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相似文献   

5.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政务办、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制定了《江苏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物价局(计委)、经贸委、卫生厅(局)、工商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狠抓落实,切实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物价局(计委)、经贸委、卫生厅(局)、工商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狠抓落实,切实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8.
湘食药监安[2007]8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实施科学监管,促进企业守法自律,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省药品生产企业信用构建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为积极稳妥推进药品生产企业信用制度,我局确定岳阳市为试点地区,试点时间为一年。岳阳市局要按照此办法,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各市、州局可结合本辖区情况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与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联系。  相似文献   

9.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药品安全监管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简称中药材GAP)认证工作,保证中药材GAP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经过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开展试点认证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讨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  相似文献   

13.
正GZ0320200108广州市医疗保障局文件穗医保规字[2020]6号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  相似文献   

14.
湘食药监发[2007]12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的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施行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需要延期执行的问题的请示》(国药监办[2001]43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你局要对该法修订前省、自治区、直辖市  相似文献   

16.
关于修订印发《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的通知国药管行保〔2000〕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维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正确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及其有关规定,对《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书(略) 药品监管局二○○○年七月七日  相似文献   

17.
<正>宁政办规发[2019]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群众用药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  相似文献   

18.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要求,经专家评审,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云政办发〔2006〕137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大药品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及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整顿和规范我省药品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重要性药品是人类维护健康、战胜疾病的重要保证。药品市场秩序的规范程度直接决定着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决定着医药产业发展市场环境的…  相似文献   

20.
卫规财发[200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现将《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遵照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进行收交、考核、返还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办法和返还资金计算办法要力求公开、透明。医院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复杂、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卫生、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确保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不受影响。二○○○年七月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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