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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被告人举证责任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正是由于该问题在诉讼理论上的不定型性,所以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负面影响。笔者根据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和刑事诉讼证明的内在规律性,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问题展开论述,以就教于同仁。一 要了解举证责任,就必须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另一个概念,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英国学者称为举证负担)源于Burdenofproducing(Intro-ducing)Evidence,证明责任源于英文Burdenof-Proof。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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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盒检测HBsAg携带者的血痕中HBSAg,并采用盲法试验与血清检材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本法检测血痕检材中HBsAg与血清检材的结果一致,能准确检测出保存一个月的血痕中之HBsAg.HBsAg较相对稳定地存在于乙型肝炎患者和HBsAg携带者血液中,通过检测其血痕中的HBsAg能识别这种个体.在个人识别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方法操作简便,经济,省时,适合基层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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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不完全给付各要件证明责任的讨论中,最具争议的是可归责性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德国和日本学界主张可归责性事由为债务人的免责事由,应当由债务人负责举证。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该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但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时则由债务人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条文尚未对不完全给付的证明责任进行明文规定,所以应当依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由债权人进行举证。继而为了减轻弱势方的证明负担,法官应当运用经验法则、表见证明等原理;证明妨碍规则和案件事实解明义务也可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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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倒置主要强调证明责任的反方向承担。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要求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时主张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使对己有利的法律不能适用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益。而证明责任倒置主要相对证明责任正置而言,所谓证明责任正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法律要件事实为分配原则,主张存在某权利或存在妨碍某权利的事实的当事人对自己该主张承担因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分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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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是诉讼各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最基本动机。不同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利益取向不同,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差异。由于诉讼利益的多样性和冲突,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要是控诉机关。从诉讼利益层次性的角度来看,控辩双方基于裁判上的利益具有承担证明责任的必要,而法院因为不具有裁判上的利益,因此不能使其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必须尊重利益的要求。利益的确认也是一个程序的过程。作为证明责任基础的利益必须通过主张和抗辩.由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确认为案件的争议.才能成为证明的对象.成为法院裁判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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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的缺失将会阻碍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本文通过介绍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不同认识,主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以持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为原则,出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为例外,并对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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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传统“证明责任倒置”理论在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的适用中存有逻辑结构的缺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应以法律推论推定予以重新解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所负担的证明责任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起诉阶段,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实为满足起诉条件的程序性事实证明事项;“关联性”的初步证明为诉讼程序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大前提即“常态关系”的证明事项;对要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原告无须负担初步证明和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应根据初步证明适用对象的不同,适当降低上述初步证明事项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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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设置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侵权诉讼结果产生重要影响。2021年《种子法》的修改,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延长了保护链条,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的权利主张机会,有助于降低维权取证的难度,但没有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没有降低证明标准。为有效便捷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保障育种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议应根据植物品种间的实际关系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明确“与授权品种没有明显区别的品种”的法律地位;通过司法解释总结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形态;统一植物品种鉴定标准中的结果判断规则,科学准确表述鉴定结果;品种权人应围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施维权取证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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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是证明责任的主体”似乎是顺理成章的“常识”。然而正是这种建立在对“证明责任”概念错误理解之上的“常识”,导致了一系列法学理论和司法操作上的混乱和本不该有的困惑,成了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有必要厘定证明责任概念,采取有效措施推行真正的证明责任制度,并且强化一种诉讼观念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不是法院,而是当事人或控诉方!人民法院只是将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适用到具体的案件裁判之中而已,尽管这也是一种“责任”,但不是“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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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证明责任中的责任,实质是一种负担。究竟由原告还是被告,抑或是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这是同诉讼主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证明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早在罗马法中,在民事诉讼中采用由控诉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即谁主张谁证明。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制度下,实行纠问式诉讼形式,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则需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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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赋予法官证明责任配置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阶段并不合时宜。我国尚未确立科学的证明责任配置一般规则,司法实践中的裁量需求更多反映出实体法规则的严重欠缺和对证明责任倒置机制的过度依赖。证明责任配置的规则性和可预见性至关重要,在我国民众对证明责任理念还未形成足够认同的背景下,自由裁量规则可能导致人们以抽象而模糊的公平正义理念冲击和取代证明责任配置的一般规则。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明责任作出判决还未形成常规,法官准确运用证明责任的能力有待提高,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也亟需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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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主张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这个视角,分别对三者进行论述,并比较三者之间的关系,重新解读证明责任的真正含义所在,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有关证明责任规范进行评述,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尽一个法律工作者的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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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移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法院是否负举证责任,二是被告人是否负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要搞清举证责任的分担和转移问题,既要考查举证责任的历史沿革,又要结合中国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对与举证责任有关的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证明责任是指法律规定证明主体在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应承担的责任。首先,证明责任产生于证明的过程,没有证明活动也就不可能有证明责任;其次,法律明确证明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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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辩论主义为证明责任理论中武器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契机。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进行干预在公益诉讼等现代型诉讼中具有相当的必要性,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为实现武器平等原则,在证据事实提出方面,强调法官的释明权和当事人证据协力义务的合理运用。另外,非讼法理和自由证明方式向诉讼程序的扩张,也是构建武器平等的证明责任理论与制度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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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负有证明责任,负有怎样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特性以及与司法理念的冲突等问题,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岐,有必要探讨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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