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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继续犯的概念和体系定位继续犯在理论上也称为持续犯、永续犯。虽然理论上对继续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我国学者多从狭义上理解继续犯。① 目前对继续犯的概念 ,表述多有不同 ,代表性的主要有 :一是认为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②二是认为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 ,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③ 三是认为 ,“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④ 四是认为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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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犯罪既遂定义的异议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传统观点从刑法分则犯罪既遂模式论出发,把犯罪既遂界定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本文认为,此种观点存在如下三个问题:一是与现行刑法第20条的规定相矛盾,二是与犯罪构成的理论相矛盾,三是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上自相矛盾。文章认为,“遂”本为“通”的意思,后来演变为“如愿”,因此给犯罪既遂下定义,不能脱离行为人的目的。文章最后指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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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12-16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③概而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之“罪”的含义 依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罪刑法定”之“罪”,是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进来看,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应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较为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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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三个要素组成的,被害人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刑法作为重要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法律规范。同时在刑法中,被害人也具有多重的作用,对刑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被害人”一词,主要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①通常称之为“犯罪被害人”。所谓被害,不仅包括人的身体和财物被害,而且也包括由犯罪行为造成的正常活动干扰和精神损害。本文所用“被害人”一词主要指个人受害者。 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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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犯罪是指由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所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由此决定了农民工犯罪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本文试从以下方面分析农民工犯罪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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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结果的定义,目前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另一种说法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第二种说法比第一种说法要科学一些,它把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区别开了。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定义都未能明确地表达出犯罪结果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从一般意义上说,“结果”是指在一定阶段、事物发展的最后状态。这种状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犯罪结果同样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犯罪行为对物质性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是有形的,而对非物质性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则是无形的,如反革命罪的目的是为了推翻无产阶级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事实上,反革命行为只能对其形成一种可能的危险性;而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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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开始于旧法施行期间,结束于新法生效之后,应该适用哪个法律?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理论界通行的观点,应该适用新法。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款虽然是关于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但它表明了立法意图,即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实施犯罪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为止这一过程中,行为人都是处于犯罪的状态,犯罪行为什么时候终了,犯罪状态什么时候结束。既然一个犯罪行为终了于新法生效之后,表明他的犯罪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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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控制是犯罪预防体系中的重要课题,是指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发生后采取的不使犯罪行为发生或再次发生并防止犯罪现象超出正常范围的抑制手段和活动.我国针对日益复杂的犯罪问题,已建立起一套犯罪控制体系.本文通过借鉴、比较、分析各学者的犯罪控制理论,提出我国目前犯罪体系存在的缺陷以及改革完善的建议,希望对我国犯罪控制体系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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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心理测试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越来越多,但由于心理测试的运用在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在理论上还不是很成熟,我在心理测试工作中有一点体会,本文讨论一下犯罪现场信息在心理测试中的重要作用和运用。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犯罪现场是获取犯罪信息及搜集物证的“宝库”,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结果必然会使犯罪现场上的客观事物发生各种变化,这些变化是研究犯罪现场的关键。犯罪现场信息是从犯罪现场提取的相关痕迹、物证及通过现场走访和现场分析获取的犯罪资料。犯罪现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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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取证”是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一种侦查方式 ,又称为“侦查陷阱”、“警察圈套”。在对一些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中 ,如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隐蔽性、甚至无被害人的情况下 ,包括贩毒、行贿、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等案件 ,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隐瞒身份 ,利诱或暗示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或方法。“陷阱取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机会提供型取证 ,是指被侦查对象已有犯罪意图 ,侦查圈套只是使这种犯罪意图或倾向暴露出来或只是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 ;二是犯意诱惑型取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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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它是某种需要的刺激与犯罪人自身恶劣的世界观、人格态度以及思维方式等不良心理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相联系,对犯罪行为起发动、维持和指向的作用.犯罪动机不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就不同,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亦不同.犯罪动机不仅是对犯罪分子处刑轻重的一个酌定情节,而且它能表明犯罪的原因,是体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重要依据.正确适用缓刑最难把握的条件不是犯罪分子的刑期、刑罚种类,而是准确地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认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是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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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和“高术”——一波三折后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陷阱取证”是耶?非耶?“陷阱取证”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诱惑侦查”。诱惑侦查,又称警察圈套、侦查陷井,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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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和真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中止有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两种形式。消极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消极地放弃犯罪活动;积极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以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才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去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谓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之概括述语,因而刑法理论上将“有效性”作为积极中止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具备“有效性”这个条件,中止不能成立。然笔者认为,“有效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