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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是行政机关制订的有关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保护的程序性规定.对于规范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拟结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关于驰名商标的部门规章,对目前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工作做一介绍与简单分析,并对有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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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同仁堂”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作为中国第一个驰名商标,载入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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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又称为“Well-Known mark”或者“Well-Known trademark”,最早由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自1925年《巴黎公约》(海牙文本)确立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以来,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渐渐成为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而驰名商标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直到1996年8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才有依可循.并且在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的相关事项写入其中,再次彰显了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本文立足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从现行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规定出发,通过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认定方式以及认定主体来介绍和阐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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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市“荣宝斋”诉称.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第1744594号“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第三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故裁定撤销。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裁定没有就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评述,程序上存在不当;同时,被告认定北京“荣宝斋”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则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图案与第三人的商标构成近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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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双轨制。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才初步建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很多企业对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趋之若鹜,并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要解决这一问题,最主要的办法是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主体资格。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基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资格,实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异地管辖制度,实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核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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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在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中,认定原则及认定标准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限制。本文从驰名商标的发展过程出发,先正确认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历史和现状,然后再具体分析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原则及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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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定义和认定条件表明,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涉及对企业信誉的审查.驰名商标的异化源于我国社会背景中公众对于驰名商标内涵的误读,异化是对该误读的利用.作为异化纠正措施的按需认定原则应结合司法经济原则来理解,驰名商标是法律对特殊种类商标的定性,这使得司法经济原则得以适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翻译”和“模仿”的认定与对普通商标之间的近似认定不应有不同.依据混淆理论保护注册驰名商标应适用商标侵权认定一般规则,必要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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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眼于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以及保护纠纷,探讨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把握有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等问题,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认定驰名的必要性,要强调“有跨类保护的需要”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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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认驰”,是指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商标纠纷案件时是否可以对涉案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问题。理论界一直有学者主张应该赋予仲裁机构认定驰名商标的合法主体资格。文章认为从法理角度看,“仲裁认驰”具有未来可能性;但是从我国当前驰名商标认定实践看,出于治理驰名商标认定乱象的考虑,将来一段时期内仍不适宜以仲裁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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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认定权的归属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驰名商标认定权,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为实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赋予各同盟国对在该国内驰名的商标给予明确承认的权利。多年来,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权、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受国域所限,而其认定结果却又受“跨国保护”,所以在同盟国间引起的权利冲突日渐明显。这一问题引起了各国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曾在“驰名商标问题专家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将驰名商标认定权重新归属的建议。尽管这些讨论和建议还没能形成一个可供实施的完整方案,但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重新归属却是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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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国际条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入手,分析了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性质和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几种侵权方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影响,提出认定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应结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实践,按照国际条约对确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实质原则,遵循“因需认定、个案认定和考虑相关因素”的规则进行,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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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实现了驰名商标的理性回归,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从“主动保护、批量认定”转变为“事实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本质是对商标进行保护的法律手段,并非是荣誉.这是认识观点上的彻底转变,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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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从四个方面,即依据混淆理论的保护、依据淡化理论的保护、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效力,比较了中日两国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根据本文的研究,在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日本有一系列做法值得中国学习。例如,日本将企业名称分为"名称"的方面和"财产权"的方面,对于中国重新定位企业名称,处理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关系,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又如,日本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解决个案的争端,其效力仅限于本案,与广告宣传等超出个案的事项没有任何关系。这对于中国重新认识驰名商标的含义和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除此之外,日本允许法院在诉讼中直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以及既在商标法中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供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也值得中国的立法机关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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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对驰名商标的确认及其特殊保护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确认驰名商标的原则 所谓驰名商标,笔者认为就是具有相当信任度和极高声誉的,在流通领域具有很强促销功能的,并经法律授权商标主管机关依法确认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的前提,在于该驰名商标是否依据法律的程序予以确认过。从国际上看:法国的驰名商标是由法院认定的,而美国、日本则由公众评估确认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驰名商标的确认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我国商标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确认驰名商标的法定程序。商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行使职权来认定我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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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质量门”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质量问责,就驰名商标的制度设计而言,质量问责驰名商标是个悖论.悖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引发了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异化认识.通过分析驰名商标权利人的义务得出了质量问责驰名商标这一悖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基础.“将错就错”地把质量要求纳入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中,是当下解决驰名商标被质量问责的有效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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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性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本是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执法措施。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出现了被“异化”和“神话”的现象。司法层面上的原因是驰名商标诉讼中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被弱化。认为驰名商标诉讼的目的和价值决定驰名商标诉讼中应强化法院主动审查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在司法实践中从程序上构建判前内部审核制度和实体上强化司法主动干预两方面规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