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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6):101-103
我国现行农户分散经营的耕地制度存在人地矛盾突出、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受到制约、农民生产投入积极性不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弊端。要在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着力实行农村集体经营和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耕地耕种制度,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耕地征用以及耕地侵权责任制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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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确保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农民收入的较快增加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为此,必须在稳定农村基本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一、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在现阶段,土地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和谋生的主要手段,更是农民最大的社会保障。如果农民失去了土地,生活没有保障,后果不堪设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对农民来讲,家庭联产责任制长期不变,就要体现在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上。因此,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关系到整个农村、整个大局的稳定。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首先应将1993年中央11号文件关于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落实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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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岗村”这个名字,在中国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1978年,小岗村的18户农民冒着被打成“反革命”的风险,在一纸包干到产的契约上按下了鲜红的手印。小岗村在国内率先把土地经营权承包到户,实行大包干。后来在全国广泛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由此揭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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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处置权既是完善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理论上的需要,又是实践上的需要。在农民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30年转变为永久化以后,如何扩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处置权,以及处置权扩展以后,政府如何去规范和引导农民实现这一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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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是我国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主要法律,但这两部法律均没有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使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中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关于农业方面的立法应以保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并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对农民权益从生存权保护到发展权保护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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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2年迄今,中共中央已经下发了10个关于农业问题的“一号文件”,足以显示对农业的重视。文件中最早提出的、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农民经营土地的权益。1982—1986年的5个“一号文件”,反复肯定了农户承包土地的“双包制”(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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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仍停留在划小生产单位、分散经营的水平上,其潜力的进一步发挥必定受到限制。去年春天以来,溧阳市从丘陵山区开发和农业结构调整入手,分步实施农业企业化开发,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拥护,在溧阳刮起了强劲的“绿色旋风”。市场经济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出了新课题十多年前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实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但近几年来,随着农业的进一步发展,那种以一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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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省政协副主席郭振家约见部分省政协委员,围绕即将开展的"推进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和合作经营"专题协商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以期促进新农村建设。杨新华委员: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运作如今要深化改革,是很有必要进行一些观念上的转变。三十多年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大部分还是务农为生,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承包,双方没有明确权利和义务,许多农民任由土地抛荒。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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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目前尚还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和转让两个疑难问题。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先从总体上考虑到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及限定土地用途问题,进而认识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抵押或转让而导致的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代表集体组织丧失了土地所有权。为此,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扫除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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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和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长期不变,坚持农业集体经济实行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是在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正式提出的,是我们党对农业的一项基本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农村破除“左”的路线的束缚,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中多数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责任制得到普遍实行,并且受到亿万农民的欢迎,其根本原因在于它适合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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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同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农民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农民承包士地的若干具体办法。两法一办法将确保我省广大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稳定与农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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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是理清我国社会财产权归属的重要里程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今天,其重要性愈发凸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有利于加强权利效力,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该在30年以上,而且允许不限次续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据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流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