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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律学集前代律学之大成,取得辉煌成就。从某种程度上讲,唐律之影响乃唐代律学之影响。唐律因疏议而光彩夺目,律学因疏唐律而声名远扬。本文仅就《唐律疏议》的释律方法作一阐释,“义疏”通过有创见性的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阐明律义,析解法理,补律不周不备,从而对《唐律疏议》进行全面的疏解,由此使中国古代律学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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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妇女的离婚、再嫁是不自由的,重视和强调贞节。但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与当时"开放型"的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则源于《唐律》反传统、崇尚自由的婚姻制度。本文从《唐律》入手、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制度的开放性和利弊展开分析,揭示其特殊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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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其结构之严谨、内容之完备,影响及于古今中外。唐律中出现的自首制度的规定,深刻、系统和广泛地反映了中国封建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唐律中对自首的规定,尽管带有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的,值得今天的法律史学者去分析和研究,以吸取其中有益的内容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以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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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143-147
唐律规定,如果"一律内,犯无罪名",则"类举以明出入轻重",即可以运用类举来定罪量刑。八十年代以来出版的法制史、刑法史著作,在谈及唐律的类举制度时,都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类推。但从唐律及其疏文来看,其对于性质相同但情节不同的事例所作的类举并非现代刑法的类推,而应属于一种当然的解释;其对性质、情节不同,但损害程度相近的事例的类举,是一种立法上的类推,应属于法律拟制。唐律中有关比附的规定,事实上都属于律有明文规定的,而非律条之外相似行为的比照适用,亦非扩大了罪行适用范围的类推制度。学界目前所主张的类推的观念是对唐律中相关规定的误解,其可以称之为形式意义上的类推,但绝非刑法意义上的类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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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我国封建王朝的鼎盛时期,是中华民族引以为豪的一段历史。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在我国法律史上有着崇高而独特的地位。唐律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中,不仅一些因素与当代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相暗合,如“援法定罪”、“罪行法定”等,更有一些特殊因素,甚至超越了历史的藩篱,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具有警示、指点的意义,让我们看到破解当今立法和法律实施中所面临困惑、难题的一些线索。我国现行刑法是从近代起,以大陆法系为蓝本逐步建立的与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相衔接的法律体系。笔者以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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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家棣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4):99-105
唐律中的受贿犯罪可概括为受人财物而为请求、因公事而受财和非因公事而受财三种。与现行刑法相比,调整范围上,唐律因将非因公事而受财的行为犯罪化而更宽;规范体系上二者各有优劣,但唐律总体上更严密;处刑上,唐律具有刑罚重、评价因素全面等特点。唐律的这些特点对当代刑事法律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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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6):7-10
在古代的法典中,有许多关于女性犯罪的法律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古代法律的性别观念以及女性的法律地位。本文主要就《唐律疏议》中涉及女性犯罪的罪名、刑罚及优恤的制度作了梳理与介绍,以从制度角度了解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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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与更犯虽然都是解决同一人再犯罪的问题,但是二者略有不同.早在《秦律》就已有再次犯罪加重处罚的规定,但还未明确数罪与更犯.到汉代已经对数罪与更犯进行区分,规定了更犯的成立条件,到《唐律疏议》则规定地更为具体和细致.它规定了一般更犯和特别更犯(“三犯盗”),二者加重处罚的根据都是行为人在犯罪之后,不知悔改,又犯新罪,罪不可宥.但在处罚原则中,前者是前罪和后罪累计并科处罚,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度,是一种限制加重;后者“三犯盗”则是升一级刑种,有时重于并科,这符合历朝历代都将“盗”作为镇压的重点,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财产安全,也是唐律重罚贼盗的措施之一.但亲属间盗窃不适用,体现了宗法原则对更犯加重原则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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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松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2):106-113
工律是中国古代有关工程兴建、工事修造、钱币铸造和制造兵器以及其他手工业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最早可追溯到《周礼.考工记》。从《秦律》、《汉律》、《唐律疏议》、《宋刑统》、《至元新格》、《大明律》、《大清律例》中关于工律的规定来看,历代虽屡有兴革,但大体上没有太大变化,始终保持一种历史的传承关系。工律具有很强的历史延续性,从《秦律》一直到《大清律例》,从设置上来讲,具有一脉相承的特征。历代工律律文基本上是因袭前朝,根据本朝实际,略作修改,工律的形成是长期的历史积累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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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唐律疏议》并未规定官员受贿贬官这一制度,但从史书记载来看,贬官是唐代官员受贿的责任形式之一。官员受贿贬官不受刑,是在追究官员受贿的法律责任时,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唐代官员受贿贬官包括两种,贬授正员官和贬为左降官。官员受贿贬官制度强化了唐律"刑不上大夫"、"以礼责官"的立法精神,是对唐律除免当赎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但在实践中,由于统治者私心自用,贬官这一责任形式变成了偿恩报怨、党同伐异的工具,"以礼责官"的精神也被"任情坏法"的现实所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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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即有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如《法经》有“议国法者诛”的规定、《秦律》有“诽谤者诛,偶语者弃市”的规定、《唐律疏议》有“指斥乘舆”的规定。原79刑法145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97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